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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如何改变美国司法
本文是我的播客《议正言辞》 第 10 期的文字稿。在小宇宙 或苹果播客 中均可收听。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第 10 期00:26:40打开音频 1976 年 1 月 31 日傍晚,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街角的一家酒吧里烟雾缭绕,几个墨西哥裔劳工正围着一张油腻的木桌打扑克。他们因为区区三美元的赌局吵了起来。话音未落,啤酒瓶碎了一地,昏暗的灯光下一柄尖刀划过,其中一个男子应声倒下。救护车呼啸而至。那个被刺中的男人捂着胸口,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了呼吸,年仅 34 岁。 警察赶到现场,在死者口袋里搜出了几张没来得及卖出的卡片。卡片上印着几行字: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无力负担,政府将免费为你指派一名。 卡片的最上方印着一个名字:埃内斯托·米兰达。 没错。这个刚刚在酒吧斗殴中被刺死的落魄男人,正是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他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的当事人,是那个让「你有权保持沉默」刻进全世界警匪片里的人。 警方随后抓到了参与斗殴的嫌疑人。年轻警员神色复杂地掏出一张跟米兰达口袋里一模一样的卡片,一字一顿地宣读:「你有权保持沉默……」嫌疑人面无表情地听完,然后彻底闭嘴,再也没有说过一个字。因为缺乏直接口供,这个人最终免于起诉。而真正持刀刺死米兰达的凶手,则趁着混乱越过边境,永远消失在墨西哥的夜色中。 这是一个极其荒诞的结局:米兰达亲手创造的宪法盾牌,在十年后,保护了杀死他本人的凶手。 在之前的节目里,我们聊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最高法院如何通过一场政治博弈,为自己争取到了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在获得这项权力以后,最高法院又是如何运用这项权力的呢?相关的案例有很多,而今天我们要聊的这一个,可能是所有案例中最有戏剧性的一个。 从一份口供到最高法院 让我们把时钟拨回十年前,1963 年 3 月 3 日,同样在凤凰城。一个 18 岁的女孩刚刚结束一天的工作,拖着疲惫的步伐走下公共汽车。郊外的街道灯光昏暗,四周一片死寂,只有她咚咚的皮鞋声。突然,一辆破旧的帕卡德轿车悄然停在她身旁。车门猛地拉开,黑暗中伸出一双手——她被强行拖进车里。 之后,这个女孩被捆住双手,在荒野中遭到了强奸。事后,嫌疑人把她送回市中心,扬长而去。在向警方报案时,她说嫌疑人是一个戴眼镜的拉美裔男性,车的后座还系着一根绳索。 十天后,两名警官根据线索找到了那辆帕卡德轿车。车主是一个 23 岁的拉美裔男人,在一家农产品公司当装卸工,之前当过兵,有前科,名叫埃内斯托·米兰达。 警员敲开了米兰达的家门,把他带回警局。在警局里,他们安排了一场辨认程序——就是那种你经常在电影里看到的,一排人站在玻璃后面,受害者隔着玻璃指认。但问题是,受害者当时非常焦虑和恐惧,不敢做出百分百肯定的回答。但这并不妨碍警察办案。在场的科利警官走进审讯室,直视着米兰达的眼睛,用一种胜券在握的平静语气说:别撑着了。刚才在外面,受害者已经把你这张脸指认得一清二楚。你已经被锁定了。 这句话,彻底击碎了米兰达最后一道心理防线。 紧接着,米兰达被带进了一间没有窗户、与外面隔绝的审讯室。两个职业警察对他进行了两小时的连续审问。最后,米兰达崩溃了。他不仅亲口承认了绑架和强奸的罪行,还亲手在一张纸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张纸上,有几行事先打印好的英文条款。条款的大意是: 我,埃内斯托·米兰达,特此宣誓,本陈述系本人在完全自愿、未受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且本人完全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明白所作的任何陈述均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不利于本人的证据。 事后调查得知,米兰达只有初中的教育水平,心智极不成熟,情绪不稳定。他母亲早逝,和父亲关系恶劣。更关键的是,在陆军服役期间,他因为精神问题被开除军籍。也就是说,一个智力轻度低下、精神状态不稳定的底层边缘人,在警方连续两小时的封闭审讯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在警方事先打印好的条款上签了字。 三个月后,1963 年 6 月,初审法院开庭。为米兰达辩护的,是一位 73 岁的资深律师阿尔文·摩尔。他受法庭指派为穷困潦倒的米兰达提供无偿辩护。他提出了排除口供的主张——这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被采纳的。果然,法官驳回了他的异议,那份带有格式条款的认罪书,被全盘采纳为定罪证据。米兰达被判处 30 年监禁。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摩尔律师不服这个判决,将案件告到美国最高法院。它即将穿越层层的司法阶梯,最终震动华盛顿的权力最高处。 米兰达之前:自愿性测试 在深入最高法院的判决之前,我们得先搞清楚一个问题:在米兰达案之前,美国的刑事审讯规则到底是什么样的?以往,美国法院判断一份口供能不能用,用的是所谓的「自愿性测试」。说白了,就是法官回头看看当时审讯的整体情况,然后综合判断:被告人招供的时候,到底是不是自愿的。 这听上去好像挺合理的对吧?但问题是,这个判断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样的案情,有的法官说自愿,有的法官说不自愿。基层警察也一头雾水——到底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根本没有一条明线。 更糟糕的是,当时的审讯全在密室中进行。没有录音录像,没有第三方在场。到了法庭上,案件就变成了一场「警民宣誓战」——如果被告人控诉警察刑讯逼供,办案警官就要集体宣誓,坚称整个过程绝对温和、绝对自愿。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法官几乎必然采信警方的证词。那些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就在这种无休止的拉锯中被架空了。 最高法院当然也知道这个问题。在米兰达之前的三四十年里,他们已经通过一系列标志性判例,一步步推动审讯规则的标准化。 1936 年的布朗案,确立了暴力逼供绝对无效的规则。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被治安官用绳子吊在树上、用皮鞭反复抽打,直到认罪。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这种暴力行为违反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公正观念。 然后是 1963 年的吉登诉温赖特案。它确立了贫困的被告人有权获得免费指派律师的权利。从此,律师协助权成为公平审判的基础。 之后是 1964 年的埃斯科贝多案。它把律师协助权从法庭审判阶段,向前推进到了警察审讯阶段。最高法院认为,当调查已经聚焦到具体嫌疑人、且嫌疑人已被警方羁押进行讯问时,如果他要求见律师但被警察拒绝了,那么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做出的口供必须排除。 ...

中华法系的终结:清末修律如何重塑中国法治
本文是我的播客《议正言辞》 第 09 期的文字稿。在小宇宙 或苹果播客 中均可收听。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第 09 期00:32:01打开音频 我们在之前讲「施剑翘案」的节目中,提到过「清末修律」这个概念,认为它是后来民国政府制定《六法全书》的基础。今天这期节目,我们就来详细聊一下「清末修律」,它是清朝末年的一场激进的法治改革。 在中文互联网上,有关这段历史的讨论非常少。但我个人认为:「清末修律」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了。实际上,它一举终结了两千多年的法制传统,在中华法系的废墟上,嫁接出了一套近代化的法制体系。 以修律换法权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 120 年前。光绪二十八年,也就是 1902 年,在武昌。湖广总督张之洞,正在和英国代表,就《中英通商行船条约》的续签问题,进行谈判。但在谈判进行到最后一天时,陷入了僵局,双方在「治外法权」的条款上卡住了。 今天我们一提到「治外法权」,都会下意识地认为,这是西方侵略我们的手段,是将我们变成半殖民地的证明,但现实其实没这么简单。站在当时西方的角度,两国要通商,要允许民间的贸易往来,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就是司法上的互通。一个英国商人和中国商人在商业往来中发生了争议,要有一套双方都认可的规则,来处理这些争议。但当时的清朝律法,显然无法满足这个要求。英国人认为,清朝的法律「野蛮落后」,完全无法适用于现代的商业活动,所以,在处理双方民间的纠纷时,要适用更加现代化的英国法律。但在清政府看来,这是对主权的侵犯,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能让步。 那中国原本的法律长什么样?为什么英国人会认为它「野蛮落后」呢? 清朝当时最核心的法律是《大清律例》,它的特征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就是一部法律里既有刑事规定、又有民事规定、又有行政规定,全部混在一起。而且不管什么性质的纠纷,最终的处理方式都是刑罚——包括笞刑、杖责、徒刑、流放、死刑——全是这些。不管是欠钱不还还是合同违约,通通都要体罚。甚至哪家的儿子和尊长顶撞几句,也要打板子。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逻辑,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是化解矛盾纠纷,而是维持秩序,用暴力让人服从。 而西方早在 19 世纪已经完成了部门法的分离——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各自独立。而且在司法领域,他们还有一整套现代化的制度设计,包括律师制度、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等等。 在这个对比之下,西方人说你落后,确实不只是傲慢。尤其在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中,清朝的地方官员,动不动就刑讯逼供,把洋人关进牢房,跟杀人犯关在一起,这让那些习惯了程序正义和司法保护的西方人完全不能接受。 在 1902 年,张之洞和英国代表的谈判中,这种矛盾冲突达到了顶峰。在最后一刻,张之洞突然话锋一转。他说,这样吧,我们在条约里加一条:如果将来中国的法律和审判制度有了改善,能让贵国满意的话,贵国就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英国人想了想,觉得这个条件很安全——反正满不满意是他们说了算。于是就同意了这个条款。这就是《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也叫《马凯条约》。随后,美国和日本也跟清政府签了类似的条款。 这个条款被后来的史书反复引用,作为清末修律的起点。但在一开始,张之洞是想假借改革的名义安抚英国人。说白了,他是想给英国人画饼,带有战略欺骗性。张之洞后来也承认了这一点,他说,要收回治外法权,光靠改革是不够的,最终要靠国家实力。 不过,这个改革的建议还是被清政府采纳了。当然,《马凯条约》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真正让清政府下定决心启动改革的,还是 2 年前,也就是 1900 年的「庚子事变」。当时,八国联军打进北京城,慈禧太后连夜逃出京城,一路跑到西安。在逃亡途中,列强还一度要把她列为「祸首」来追责。这个打击对慈禧来说是毁灭性的——一个统治中国将近半个世纪的女人,突然发现自己连命都保不住。她终于意识到一个问题:如果再不做出根本性的改变,这个朝廷就真的要完了。 所以,1901 年,还在西安流亡的慈禧,就发布了一道「变法上谕」。两个月后,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上了一道《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他们提出了一整套方案,被视为「清末新政」的纲领性文件。而我们今天说的「清末修律」,就是这次「新政」的重要一环。 到了 1902 年,《马凯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正式下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正式启动修律运动。 沈家本:旧不俱废,新亦当参 这里我要重点讲一下沈家本这个人。因为他的一生,几乎就是清末修律的缩影。 沈家本生于 1840 年,浙江人,从小接受的是传统的儒家教育,走的是科举仕途。1883 年,43 岁的沈家本考中了进士。后来一路升迁,曾任天津、保定知府,山西按察使。到 1902 年,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时,沈家本已经 62 岁。而就在前不久,他刚刚经历了一场牢狱之灾。而正是这段经历,彻底改变了他。 1900 年,庚子事变期间,沈家本被任命为山西按察使,但还没来得及上任,就被八国联军半路拦截。当时的一名法国传教士,因为对沈家本早年处理的一个案件不满,怀恨在心,遂向八国联军诬告他「勾结义和团」,导致他被关押了整整四个月,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才被释放。这四个月里他到底经历了什么,史料上没有太详细的记载。但我们知道的是,被放出来之后,这个人完全变了。 以前,他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律学家,研究的是《大清律例》的条文、案例。但被洋人关过之后,他开始系统性研究西方法律。当时严复翻译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沈家本读了之后大受震撼。他发现,西方人有一整套关于「法理」的逻辑推导,而中国的传统律学,讲究的是「律条」和「成案」,缺少这一层抽象的法理思考。而这一点,对他后来主持修律工作,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后来,他主持翻译了 33 部外国的法典和著作。甚至请日本法学家到北京来,开了中国第一所近代法律学堂,培养了众多通晓中西法学的专门人才。沈家本有一句名言——「旧不俱废,新亦当参」。旧的不一定都要废掉,但新的必须参与进来。这句话就是他修律的总纲领。 从商法到新刑律 接到任命以后,沈家本立刻启动了修律工作。清末修律最令人震惊的地方,就是它的速度。从 1902 年正式启动,到 1911 年清朝灭亡,满打满算不到十年。十年时间,沈家本就把一套运行了两千年的法制体系完全推倒重来,这个速度放在全世界法制史上都是罕见的。 他首先从商法领域发力。1904 年,《钦定大清商律》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体例上参考了日本和德国的商法。它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商人通例》9 条、和《公司律》131 条,前者相当于「商法总则」,后者相当于「公司法」。放在今天看,这部法律显得有些简略。但它有一点是开创性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了中国法律里。 ...

夹缝中的最高法院: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本文是我的播客《议正言辞》 第 08 期的文字稿。在小宇宙 或苹果播客 中均可收听。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第 08 期00:28:31打开音频 我在第 3 期和第 6 期节目中,我们聊过特朗普与出生公民权的问题。那两次我们都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在当代宪法争议中扮演着一个仲裁者角色——它可以解释宪法,认定总统违宪,还可以推翻国会的立法。那么,最高法院凭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力?美国宪法的原文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表明:“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这个权力是怎么来的? 答案是:它是自己争取来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靠一个具体的案件争取来的。这个案件,几乎是所有美国法制史和美国宪法学课程的必修课。它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0 年大选与「午夜法官」 我们先回到故事的起点。1800 年,美国第三次总统大选。当时的两大阵营是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这两个政党,都是由美国的国父们所建立。当时的在任总统,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他是《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也是继华盛顿之后,美国的第二任总统。在此次竞选中与他争夺总统大位的,是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斐逊,也是《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和华盛顿、富兰克林一起并称美国的开国三杰。 这两个人,当年是一起参加独立战争的战友,如今已经成为政敌。此次大选异常激烈,双方在竞选过程中互相攻击,吵得不可开交。结果是,杰斐逊所在的民主共和党取得压倒性胜利——他们不仅拿下了总统大位,还连国会两院也一起拿下了。 这意味着,联邦党人同时丢掉了行政权和立法权。这个时候,联邦党人把目光投向了第三权——也就是司法权。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系中,司法本应是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它不参与实质的国家治理。但也正因如此,司法就成了最稳定的存在。联邦党人要做的,就是在失去一切之前,把司法变成自己的阵地。 他们要赶在,新政府正式上台前的过渡期内,利用手中掌握的最后的权力,突击渗透进司法系统。1801 年 1 月,联邦党人任命自己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作为新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说,马歇尔一边当国务卿,一边当首席大法官,这在今天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但在建国初期,职务兼任这种事,并不罕见。而这个安排,为后面的事情埋下了微妙的伏笔,这个我们稍后再说。 2 月 13 号,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在任期即将结束之际,通过了一部新的《司法条例》,主要内容有三条:第一,增设 16 个联邦巡回终身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担任;第二,大幅扩展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涉及联邦事务的案子,联邦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不再需要通过州法院;第三,把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从六人减到五人,防止民主共和党,在上台后提名新的大法官。这部法律被后世戏谑地称为「午夜法官法」,它的目的昭然若揭,无非就是加强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但也在客观上,加强了司法权,使三权分立的体系更加稳固。 两周以后,2 月 27 号,联邦党人的国会又通过了一部《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创建了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并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的太平绅士——大概相当于今天的治安法官,有权管辖所在片区内的民事案件和轻度的刑事案件。3 月 2 号,亚当斯签署行政令,提名了 42 位太平绅士,当然全部是他们自己人。3 月 3 号,国会的参议院火速批准了这些任命。为什么这么着急呢?因为隔天,也就是 3 月 4 号,民主共和党的新总统杰斐逊,就要上任了。 按照当时的惯例,参议院批准后,这些被提名的人还不算正式上任。他们必须拿到国务院签发的任命书,才算正式上任。于是,从 3 月 3 号国会下班之后,马歇尔就坐在他的国务院办公室里,一份一份地签署任命书。但是时间不够。马歇尔签了所有的任命书,也盖了所有的印章——但到了天快亮的时候,还有 17 份,没来得及送到被任命者的手上。 这 17 个没拿到任命书的人里,有一位,叫做威廉·马伯里。他是联邦党的领袖人物之一。对于这份任命,他本人非常乐于接受。但是,即使国会批准了,国务院也签发了,但那张任命书就是没有送到他手里。 3 月 4 号中午,新总统杰斐逊宣誓就职。他走进国务院办公室,看到桌上,还有 17 份没送出的任命书。他直接告诉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把这些任命书扣下,一封都不许送。 杰斐逊直接把这 17 个席位中的 12 个给取消了,再把剩下的 5 个,重新任命给了自己的民主共和党人。马伯里等 17 个联邦党人的任命书,就这样被作废了。不但如此,杰斐逊还撤换掉了联邦行政系统中,将近一半的中层官员。 ...

民国女侠与礼法之争: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本文是我的播客《议正言辞》 第 07 期的文字稿。在小宇宙 或苹果播客 中均可收听。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第 07 期00:24:50打开音频 在第 2 期节目中,我们讲了唐代的徐元庆复仇案。那个案子在当时引发了一场礼法之争,让整个法律界围绕它争论了几十年。直到最后,这场辩论也没有一个定论式的结果,朝廷选择了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把案件背后的礼法之争悬而未决。 直到一千多年后的 20 世纪,这个核心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当一个人为了「孝」去杀人,法律到底应该怎么办?今天这期节目,我们把时间快进到 1935 年,来看一桩所谓的「民国第一奇案」——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佛堂里的三枪 1935 年 11 月 13 号下午,在天津,一个叫居士林的佛教居士林里,正在举行一场诵经法会。直系军阀孙传芳,穿着袈裟,闭着眼盘坐在前排,跟一堆信徒挤在一起,低头听经。 信徒中有一位女性。她借口说前面的炉火太热,起身走到了孙传芳的右后方。 然后,她掏出一支勃朗宁手枪,对准孙传芳的后脑勺,就是一枪。孙传芳当场毙命。但她还不放心,又补了两枪。 佛堂里瞬间乱作一团。 接下来,是整个案件最有戏剧性的一幕。这位女刺客没有逃跑,而是大声宣布: 「我叫施剑翘,为父报仇,我打死孙传芳,一人做事一人当,绝不牵连任何人!」 然后,她掏出早已准备好的、自己刻印的传单《告国人书》,像雪花一样撒在佛堂里。传单上写明了,她刺杀孙传芳,是为父报仇,如今大仇已报,她会主动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在场的信徒们都吓跑了,没有人帮她报警,她甚至想自己去报警自首。最后是居士林的门房听到枪声,找来了附近的巡警。施剑翘主动交出了手枪和剩下的三颗子弹,跟着警察去天津警察局自首。 这个案子在当时轰动全国。仇头子被杀,凶手是女性,动机是为父报仇——这几乎点中了当时新闻媒体所有的燃点,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凶手施剑翘这边。对于负责审理该案的天津地方法院而言,这个案子无疑是一块烫手山芋。 十年复仇路 也正因如此,施剑翘,这个颇有侠义色彩的名字,就这样被写进了中国法制史。 整个案件的起点,还要追溯到 10 年前,也就是 1925 年。此时正是直奉战争期间,各路军阀打成一锅粥。施剑翘,当时她还不叫这个名字,她的名字叫施谷兰。她的父亲叫施从滨——确切地说是养父——他是奉系军阀张宗昌手下的一个师长,任安徽军务帮办。1925 年 10 月,直系的孙传芳跟奉系开战,施从滨奉命过去。但是孤军深入、后援没有跟上,在安徽固镇一带,被孙传芳的部下俘获。 这里我们要说一个背景。军阀混战之间有仁,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不杀俘虏,尤其是高级将领。今天你俘我的人,明天我俘你的人,留一条命,日后好相见。这是军阀之间运转了多年的潜规则。 但是孙传芳没有遵守。 他把施从滨用铁丝捆绑,枭首示众于蚌埠车站,暴尸多日、头颅悬挂。更过分的是——还严禁家属收尸。 施谷兰当时 20 岁。对她来说,父亲被这样残忍杀害、侮辱,而且连尸首都不被允许收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仇恨? 但施谷兰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女性。她出身官宦家庭,她的生父施从云是辛亥革命时滦州起义的烈士,养父这几个都是响当当的人物。这种家庭出来的女性,骨子里就有一种我们很难想象的刚烈。 从人靠不住,只能靠自己 但即便如此,在那个年代,一个女性想要亲手复仇,面临的障碍是巨大的。施谷兰最开始也没有选择自己动手。她试了两条路,结果都让人心寒。 第一条路,她找到了自己的堂兄施中诚。这个人是施从滨一手提携带大、培养出来的,可以说没有施从滨,就没有他后来的官运。施谷兰找他的时候,他满口答应。但官越做越大,当上了烟台的警备司令,就开始推脱——说白了就是一个贪图富贵、不想冒险的人。施谷兰一怒之下跟他断绝了兄妹关系。 第二条路,是同乡的一个中校军官,名叫施靖公。这个人主动找到施谷兰,说他对施家的遭遇非常同情,愿意帮她报仇。在那个年代,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说出这种话,含义是明确的。施谷兰当时已经快走投无路了,她甚至冲破了「从一而终」的传统禁忌,嫁给了施靖公,还跟他生了两个孩子。 结果呢,施靖公官运亨通以后,越来越怕死,最后翻脸不认账——不许施谷兰再提「复仇」两个字。 施谷兰这时候写下了几句诗。请大家念一下—— 不惜牺牲为父仇,年年不报使人愁。 痴心愿望求人助,结果仍须自出头。 到头来,靠谁都没用,只能靠自己。 改名 于是,施谷兰做了一件非常有仪式感的事。 她给自己改了名字。施谷兰,「谷兰」——空谷幽兰,是一个非常传统、温婉的女性名字。她把它改成了「施剑翘」,取自——「翘首望明月,拔剑向青天」。 一位女性,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一个「复仇代号」——这说明她已经下定了决心,这件事必须做,而且她已经做好了付出一切代价的准备。 她给丈夫、孩子和最小的妹妹写了一封诀别信,带着两个儿子去了天津。 一步一步接近目标 到了天津以后,施剑翘开始了长达数月的追踪。她是怎么找到孙传芳的? ...

出生公民权的宪法保卫战:美国最高法院的终局判决
本文是我的播客《议正言辞》 第 06 期的文字稿。在小宇宙 或苹果播客 中均可收听。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第 06 期00:27:19打开音频 2026 年 6 月 30 日,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出生公民权问题,发布了最终的实质性判决 。9 位大法官以 6:3 的比例,彻底推翻了特朗普政府的《第 14160 号行政令》,进一步稳固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出生公民权。这份判决,足以载入美国宪法史册。 去年,最高法院也曾就同一件事作出裁决。但那是一次程序性裁决,从结果上看有利于特朗普政府;而今年这份判决,则恰恰相反,是对行政令本身的实质性否定。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从行政令的签署,到全国性禁令之争,再到集体诉讼的绝地反击,最后到最高法院的终局对决,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今天这篇文章,我想把这段故事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地讲一遍。 起点:一纸推翻百年宪法原则的行政令 我们先回到整件事情的起点。 2025 年 1 月 20 日,特朗普在他第 2 个任期的第 1 天,签署了《第 14160 号行政令》,全名叫"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名字很堂皇,但它要推翻的,是一项超过 100 年、被许多人视为立国之本的宪法原则——出生公民权。这项原则保障的是: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婴儿,无论父母是什么身份,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特朗普的行政令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停止这项授权,不再向某些在美国出生的婴儿自动授予公民身份。 具体是哪些婴儿?范围非常广。它不光涵盖了非法移民的孩子,就连那些合法但只是短期居留的人——比如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的人——他们的孩子,也通通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给一个数据,让大家有个直观概念:如果这个行政令真的落地生效,每年大概有 25 万新生儿会受到影响。其中约 15 万来自无证移民家庭,约 10 万来自合法但短期居留的家庭。 行政令一签署,整个美国社会立刻炸开了锅。民主党执政的那些州——像马萨诸塞、华盛顿、马里兰、新罕布什尔——再加上各种移民权益组织,几乎连夜就提起了诉讼。多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也迅速发出了临时禁令。 CASA 案:全国性禁令这把"利器"被折断 所谓临时禁令,是一项旨在保护案件原告的临时措施。各地联邦法院认为,特朗普取消出生公民权的行政令,实质上侵害了原告的宪法权利,所以在案件获得最终判决之前,临时性地禁止这项行政令。 但问题就出在,这些临时禁令不仅限于案件的原告,而是扩展到了全国范围。特朗普政府死死咬住这个焦点,直接把案子推到了最高法院。他们的核心诉求很聪明:不去讨论行政令到底违不违宪,而是挑战"全国性禁令"这个司法工具本身的合法性。 2025 年 6 月 27 日,最高法院以 6:3 作出裁决,由巴雷特大法官撰写多数意见。这份意见的核心逻辑是:联邦法院能提供的救济,自古以来就严格限于诉讼当事人本人,不存在什么惠及全国的"普遍性救济"。她提出了一个概念,叫 “完全救济原则”——法院禁令的范围,只要能够给原告本人提供完全救济就够了,多一分都不行。 换句话说,如果一位怀孕的母亲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只需要禁止政府对她自己的孩子实施这个行政令,就已经给她提供了"完全救济"。你把禁令扩大到全国所有其他的母亲,并不会让这位原告妈妈的救济变得更"完全"。 于是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解除那些全国范围的禁令,只保留对原告本人的保护。 这个判决的直接后果,是各州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司法执行差异。一个婴儿,出生在新泽西这种原告州,和出生在得克萨斯这种没有参与诉讼的州,他面临的公民身份认定机制会完全不一样。对于一个统一的联邦宪法权利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你不可能因为出生在不同的州,有的自动成为美国人,有的就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