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原本是作为播客《议正言辞》的某期节目文案,但考虑到概念复杂、案件众多,不适合做口播节目,遂放弃了音频录制,转而将文案整理成文章发布。
1954 年 5 月 17 日下午,华盛顿特区。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依次走进法庭。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沃伦,拿起一份判决书开始宣读。
这份判决只有十一页,却深刻改变了美国历史。他写道:
仅仅因为种族原因,将黑人儿童与其他同龄、同资质的儿童隔离开来,会在他们心中产生一种关于自身地位的自卑感。这种感受可能以一种永远无法消除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内心和思想。
在判决的最后,最高法院用一句非常简洁的话,否定了一项延续半个多世纪的政策 :
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判决之一。它推翻了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宪法基础。当然,一份判决并没有让现实中的种族隔离在一夜之间消失。南方各州此后又进行了长达多年的抵抗。但从这一天开始,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合法性,彻底消失了。
而支撑这份判决的宪法文本,正是著名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反复提到美国的第十四修正案,因为它是美国出生公民权的基础。但这条修正案的意义,远远超出出生公民权本身。它被一些人称为美国的「第二宪法」,也是内战后美国「第二次建国」的重要成果。
今天,我们就从整体上看一看:最高法院如何借助第十四修正案,把原本主要约束联邦政府的权利保障,逐渐推广到各州;又如何在它的基础上,确立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堕胎权力等重要的个人权利。
「任何州不得」:个人权利保障如何扩展至各州
我们知道,第十四修正案是南北战争的重要遗产。内战结束后,重建时期的国会先后通过了宪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统称「重建修正案」。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第十五修正案保障黑人男性的选举权,而第十四修正案,则试图重新定义公民权利的保障方式。
我们之前提到的「公民权条款」,只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第一句话。接下来的第二句话,才是今天这期节目的重点: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
首先,这句话的主语用的是「任何州都不得——No State shall」。这一点非常重要。
1789 年通过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原本约束的是联邦政府。比如第一修正案开头写的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法律……」1833 年,最高法院在巴伦案中进一步确认,第五修正案的财产权条款并不适用于州政府。也就是说,在第十四修正案以前,《权利法案》原则上并不能作为普通公民对抗州政府的武器。一个州可以限制一部分公民权利,联邦法院通常不能仅凭《权利法案》加以干预。
第十四修正案改变了这个格局。它的主语是「任何州」,而不是「国会」。从此以后,各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可能因为侵害公民权利,而受到联邦的审查。它推动了个人权利保障的全国化,也让联邦法院,有权把宪法标准,纵向贯彻到各州。
这正是第十四修正案被称为「第二宪法」的重要原因:1787 年的宪法原文,主要解决联邦政府怎样组成、权力机构如何分工;而 1868 年的第十四修正案,则进一步回答了另一个问题——州政府在对待个人时,有哪些界限绝对不能越过。
不过,写进宪法是一回事,真正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接下来,我们就从最高法院的判例出发,看这部「第二宪法」如何在一次次诉讼中获得实际落实。
屠宰场案:被最高法院锁死的「特权或豁免」条款
我们来看第一个判例:屠宰场案。这是第十四修正案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第一次重大阻碍。
1873 年,修正案通过仅仅五年,最高法院就遇到了一个关键案件。路易斯安那州通过一项法律,把新奥尔良的屠宰业务集中交给一家公司垄断经营。几百名个体屠宰户把州政府告上法院,认为这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特权或豁免条款」。他们主张,自由选择职业是美国公民的一项「特权或豁免」,州政府不能随意剥夺。
从文本上看,这似乎是保护公民权利最直接的条款: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然而,最高法院却以 5:4 驳回了屠宰户的诉请。米勒大法官在多数意见里,把公民身份分成了两个层次:一层是美国公民身份,另一层是州公民身份。他认为,特权或豁免条款只保护那些源于联邦政府、联邦宪法或国家性质的少数权利,比如出入联邦政府所在地、在公海上获得联邦保护等;而职业自由、合同和财产等日常权利,原则上仍然属于州公民权的范畴。
这个判例的后果非常严重。它把一个看起来能直接保护基本权利的条款,解释到了几乎无用的程度。由于美国的普通法传统,最高法院的判例会约束后续案件。从屠宰场案以后,普通人想在联邦法院挑战州政府侵犯基本权利,几乎无法再直接依靠「特权或豁免条款」。
换句话说,第十四修正案刚刚为个人权利修好了一扇正门,最高法院就在五年后,把这扇门锁上了。后来的法院如果还想用第十四修正案约束州政府,就只能寻找其他入口。
选择性并入:让《权利法案》约束各州政府
这个新的入口,就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它规定的是: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按照最直观的理解,这是一项程序性规定。政府当然可以依法限制自由、征收财产,甚至剥夺生命,但在行动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通知、听证和申辩机会。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它主要关注的,不是政府最后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而是政府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否公正。
然而,随着「特权或豁免条款」被屠宰场案堵死,法院逐渐赋予这个「正当程序条款」更多功能。尤其是其中的「自由」这个词,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最重要、也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
从正当程序条款发展出来的权利保护,大致可以分成两条不同的道路。第一条叫「选择性并入」,第二条叫「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在一起,但它们解决的,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们先说第一条道路:选择性并入。
所谓「并入」,是把《权利法案》中原本只约束联邦政府的某项权利,通过第十四修正案,进一步适用于各州。这里的权利,必须是已经明确写在宪法文本里。法院要判断的是:这项权利是不是「美国制度的根本」,是不是「深植于美国的历史和传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把它并入第十四修正案。从此以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就适用同一套标准,不存在一个被削弱的「州版本」。
1925 年,吉特洛诉纽约案率先把言论自由「并入」了第十四修正案,进而适用于各州。1961 年,马普诉俄亥俄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1963 年,吉迪恩诉温赖特案确认,贫穷的重罪被告同样享有获得指派律师的权利。2010 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又把第二修正案中的持枪权适用于各州。
到今天,《权利法案》中的绝大多数权利,都已经通过「选择性并入」的方式适用于州政府。这项工作持续了一百多年,它一项一项地把联邦权利标准推广到全国。
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契约自由到婚姻与堕胎权
但是,正当程序条款还有第二条更加大胆、也更具争议的道路,叫做「实体性正当程序」。
我们之前说过,正当程序条款规定的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其中生命和财产都是非常具体的权利,解释空间有限;但「自由」这个词就非常模糊,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为了在个案中保护那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最高法院开始对这里的「自由」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将很多新的权利,比如成年夫妻避孕权、同性结婚权、女性堕胎权,统统塞进了「自由」的范畴里。
所以,选择性并入和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区别非常清楚:前者是把一项已经写进宪法的权利推广到各州;后者则是从「自由」这个词中,识别出一项宪法没有明文列举的新型权利。
实体性正当程序最早大规模运用于经济领域。1905 年,洛克纳诉纽约案中,最高法院把「契约自由」纳入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推翻了限制面包工人劳动时间的州立法。此后几十年,法院多次以契约和财产自由为由,严格审查各州的劳工保护和经济监督法案。这一时期的联邦法院比较偏向于企业家,被称为「洛克纳时代」。
到了罗斯福新政时期,局面开始扭转。1937 年的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确认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政府可以为了保护劳动者和公共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监管。经济领域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由此逐渐衰落。
接下来是婚姻家庭和个人自主领域。1965 年的格里斯沃尔德案,确认了已婚夫妇使用避孕措施的权利;2015 年的奥伯格费尔案,又确认了同性结婚的权利。
而争议最大的一次扩张,来自 1973 年的罗诉韦德案。最高法院以 7:2 判决,在一定范围内,女性终止妊娠(也就是堕胎)的决定权,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自由范畴。这个判决影响了整整两代美国人的生活,也让实体性正当程序成为美国政治中最激烈的战场之一。
反对者认为,法院看似是在解释宪法上的「自由」概念,实际上却可能把法官自己的价值选择写进宪法。支持者则认为,如果宪法只能保护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自由,不能与时俱进,那些长期被排除在政治权力之外的人,就永远无法得到宪法的保护。
2022 年,多布斯案又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结果。法院以 6:3 判决维持了密西西比州的堕胎限制法;其中多数意见认为,堕胎权并非「深植于美国的历史和传统」,不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基本权利,应当把这个问题交还各州来自主决定。
多布斯案并没有终结这场争论。恰恰相反,它让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重新浮出水面:面对宪法没有写明的权利,法院究竟应该保护到什么程度?所谓「历史传统」,究竟是一条客观标准,还是另一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解释方法?
关于堕胎权和实体性正当程序的争论,值得以后单独开一期节目来谈。
平等保护:从“隔离但平等”到平权政策争议
讲完正当程序,我们再来看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最后一句话,也就是「平等保护条款」,它规定的是:
任何州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
1896 年,普莱西案第一次给这个条款留下了极其沉重的污点。最高法院以 7:1 判决支持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族隔离政策,认为州政府可以按照种族把人分开,只要名义上为不同种族提供平等的设施,就不违反宪法。这就是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哈伦大法官是唯一的反对者。他在反对意见中写道:「我们的宪法,不应该容忍公民之间存在等级差别。」但在当时,他的声音没有成为主流。
直到 58 年后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才在公立教育领域正式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沃伦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宣布:仅仅按照种族把学生分开,就会制造一种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隔离的教育设施,在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普莱西案和布朗案适用的是同一个宪法条款,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这恰好说明,「平等保护」并不只是简单地要求,政府对所有人采取完全相同的措施。相反,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对人进行一定的分类,进而基于一定的差别待遇。真正困难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分类是合理的,什么样的分类又是在制造等级和歧视?
这个问题在平权运动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取消种族隔离以后,美国从 1960 年代开始推动平权政策。一些大学在招生过程中主动考虑申请者的种族,希望增加少数族裔学生。支持者认为,这是对历史歧视的修复;反对者则认为,不论目的是什么,政府都不应再次按照种族区别对待个人。
2023 年的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案中,最高法院以 6:2,否定了大学的种族招生方案。罗伯茨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表示:「消除种族歧视,意味着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再到学生公平录取组织案,最高法院面对的问题已经发生变化:最初的问题是,州政府能否公开制造种族歧视;后来的问题是,政府能否为了消除历史歧视,而主动偏袒少数族裔。法院从纵容种族隔离,转向反对种族隔离,再到限制种族平权政策。这种变化反映出的,不只是法律原则的演进,也是政治气候的微妙转变。
四个权利入口:第十四修正案的百年演变
讲到这里,我们可以停下来,看一眼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全貌。
它提供了四个权利入口:第一是出生公民权,第二是特权或豁免,第三是正当程序,第四是平等保护。这四个入口并不是彼此孤立的。特权或豁免条款被屠宰场案大幅限缩以后,法院把很多权利保护转移到了正当程序条款;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也经常协同出现。
不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故事,从来不只是最高法院单独书写的。法院负责在具体案件中解释权利边界,国会可以制定执行法律,而大法官的任命以及判决的最终执行,又受到政治和社会力量的影响。
从 150 多年的历史来看,第十四修正案也不是一条不断扩张的直线。它大致经历了三次重心变化。
第一阶段,是效力收缩期。屠宰场案大幅限缩特权或豁免条款,普莱西案纵容了种族隔离。但与此同时。但即使在整体收缩的年代,不同条款的发展方向也并不完全一致,我们之前提到过的黄金德案,就在这一时期使出生公民权得以确立。
第二阶段,是效力扩张期。最高法院通过选择性并入,把言论自由、刑事辩护权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推广到各州;又通过布朗案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并借助实体性正当程序保护婚姻、家庭和个人自主。
第三阶段,是当代的重新审视期。多布斯案终结了堕胎权的全国保护,学生公平录取组织案禁止大学在招生过程中对少数族裔的偏袒。这是最高法院正在重新审视:哪些权利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保护,哪些问题又应当交还给各州自主决定。
这也说明,第十四修正案的稳定性,来自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那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属于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规定的自由范畴?针对这些争议焦点,美国社会还要持续争论下去。
结语:第十四修正案将走向何方
最后,说几个未来值得继续观察的方向。
第一,有关同性关系和同性婚姻的权利,是否会在未来判决中被推翻?随着美国社会的日趋保守化,社会对同性婚姻的争论越来越大,最高法院会不会在这个过程中,对相关权利进行重新解释,仍有待观察。
第二,跨性别身份是否构成性别分类,应当适用哪一种平等保护标准?近年来,围绕跨性别身份、医疗和体育政策的争议愈演愈烈。最高法院的判例还没有涉足这些争议。
第三,学生公平录取组织案之后,大学不能直接把种族作为录取优势,但又可以考虑申请者如何受到种族经历的影响。种族因素与个人经历之间的边界,仍然非常微妙。
因此,第十四修正案的故事远远没有结束。经过 150 多年的判例积累,它已经成为美国权利保护的底层规则。但它并不是一份自动运行的权利清单,而更像是一套不断接受解释、争论和修正的制度语言。
它没有一次性写出所有答案,只是在人与政府之间打开了几扇门。哪扇门能够打开,又能开多大,是由国会立法、社会运动和一代代法院判决共同决定的。
在美国的制度里,最高法院经常需要一锤定音,但它从来不能真正决定历史的走向。
感谢收听《议正言辞》。如果你对这期节目有任何问题或看法,或者想听哪个案件的完整故事,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我们下期再见。
本期涉及的关键判例
- 1833 巴伦诉巴尔的摩市案 —— 确认《权利法案》原则上不约束州政府
- 1873 屠宰场诸案 —— 狭义解释特权或豁免条款,迫使后世法院更多依赖正当程序条款
- 1896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 认可「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政策
- 1898 黄金德案 —— 确立广泛的属地主义公民权
- 1905 洛克纳诉纽约案 —— 以契约自由推翻劳动保护法,成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在经济领域的代表
- 1925 吉特洛诉纽约案 —— 言论自由适用于各州的重要起点
- 1937 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 —— 否定契约自由的绝对性,标志洛克纳时代走向终结
- 1954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 推翻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否认「隔离但平等」原则
- 1961 马普诉俄亥俄案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
- 1963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 贫穷的重罪被告有权获得指派律师
- 1965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案 —— 保护婚姻隐私与避孕自由
- 1973 罗诉韦德案 —— 承认女性堕胎权
- 2010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 第二修正案持枪权适用于各州
- 2015 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 —— 确认同性结婚权
- 2022 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 —— 将女性堕胎权交还给各州自主决定
- 2023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案 —— 严格限制高校种族意识型招生
- 2026 特朗普诉芭芭拉案 —— 确认非法居留者或临时访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权
本期关键概念
- 程序性正当程序:政府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应当提供与利益性质相称的通知、听证和申辩机会。
- 选择性并入:将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入第十四修正案,进而推广到各州。
- 实体性正当程序:法院从「自由」一词中识别宪法没有明文列举的基本权利。
- 平等保护三级审查:严格审查主要适用于种族和民族来源;中度审查主要适用于性别和非婚生身份;合理基础审查适用于一般经济社会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