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正言辞 12|焚烧国旗是否有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博弈

1984 年 8 月 22 日,美国德州达拉斯市,正在召开共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会上,里根总统即将获得党内提名,竞选连任。与此同时,一百多名抗议者正在会场外举行示威,反对里根政府以及当地一些大企业的政策。游行途中,有人躺倒在地,模拟核战争之后的惨状;也有人在墙上写标语、推倒花盆。

在这群抗议者中,有一个年轻人,名叫格雷戈里·约翰逊。他从同伴手中接过一面美国国旗。当队伍来到市政厅前,约翰逊展开这面国旗,浇上煤油,然后点燃。

火焰蹿起来的时候,示威者们一起喊了一句口号:「美国啊,红白蓝国旗,我们向你吐口水。」现场没有任何人员因此受伤,但后来有几名证人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对焚烧国旗的行为「深感冒犯」。示威结束以后,一位目击者默默地捡起被焚烧的国旗残骸,带回自家后院埋葬。

后来,德克萨斯州以约翰逊违反州刑法第 42.09 条为由,指控他犯下「亵渎受崇敬物体罪」。约翰逊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罚金两千美元。

这个案子后来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法历史上最具争议性的判例之一。这就是「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

焚旗是一种「言论」吗

从 1989 年至今,37 年过去了,有关本案的争议还没有平息。左右两派反复拉扯,国会和最高法院都牵涉其中;直到 2025 年,特朗普还在签署行政命令,试图从侧面绕过本案的判决。

案件的核心问题非常简单,但回答起来却极其困难:如果一个人用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政治观点,政府能不能因为他伤害了公众感情,就把他送进监狱?

这个问题涉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的原文是: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1. 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2.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3.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那么,「焚烧国旗」的行为是否属于条文所说的「言论自由」范畴,就是一切争论的原点。

在 1984 年达拉斯街头的这场示威活动中,约翰逊除了焚烧国旗以外,并没有其他毁坏财物或者破坏秩序的行为。虽然在场的其他人有喷涂墙壁、推翻花盆的行为,但最终只有他一个人受到刑事指控,而且唯一的罪名就是「亵渎受崇敬物体」。这个细节很重要:州政府没有以「扰乱治安」或者「纵火」的罪名起诉约翰逊。本案唯一的焦点问题,就是焚烧国旗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

德州政府给约翰逊定罪的依据,是德州刑法第 42.09 条第(a)(3)款:

任何人故意或明知地亵渎州旗或国旗的,构成犯罪。

第(b)款进一步解释:

所谓「亵渎」,是指污损、破坏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物理上虐待该物体,而行为人明知这种行为会严重冒犯一个或多个可能观察到或者发现该行为的人。

这条法律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要件,就是「明知会严重冒犯」。单纯损坏国旗并不当然构成这个罪;州政府还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做法会严重冒犯可能看到或者发现这一行为的人。

换句话说,这部法律针对的不是行为造成的物理后果,而是行为所传达的信息引起的观众反应:你表达了对国旗的不敬,观众感到被冒犯,所以你犯罪了。从本质上讲,这条法律是一种基于内容的审查,它惩罚的是「因焚烧而传递的冒犯信息」。

德州法院的两次判断

根据这条法律,初审法庭判决约翰逊有罪。约翰逊不服,向德州第五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986 年,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法院承认约翰逊的焚旗行为具有政治表达的意图,但认为德州政府所维护的国旗象征意义,比约翰逊的表达权利更加重要。换句话说,法官认为,国旗的特殊地位足以让政府对这种表达作出限制。

约翰逊继续上诉。1988 年,案子来到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这是德州的最高刑事法院。这一次,结果翻转了。

法院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在 1943 年判决的「巴内特案」。二战期间,西弗吉尼亚州规定,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必须向国旗敬礼并宣誓效忠。耶和华见证人教派的信徒拒绝这样做,因为这个教派认为,向国旗敬礼等同于崇拜偶像,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因此被学校开除,家长甚至面临刑事起诉。

这个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 6:3 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判决书里有一句话后来被反复引用,成为美国言论自由法理学的基石:

如果宪法的星空中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任何官员,无论高低,都不得规定公民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观念上的正统性,也不得强迫公民通过言辞或行动来表明其信仰。

换句话说,政府不能强迫公民表达爱国。爱国必须出于自愿;用强制手段制造出来的「忠诚」,并不是真正的忠诚。

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正是以巴内特案的判决为基础。法院认为,德州刑法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实质上是在规定「对国旗的正确态度」——你只能以尊敬的方式对待国旗,不能以不敬的方式对待国旗。这就是在强迫公民尊敬国旗,是在为国旗这个象征指定唯一的正确信仰。

法院还指出,本案中没有任何实际暴力或骚乱发生。没有人受伤,也没有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威胁。「严重冒犯」不等于「煽动暴力」。德州已经有治安法来处理真正的暴力威胁,不需要通过惩罚「冒犯性言论」来维持秩序。1988 年,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约翰逊的定罪。

最高法院的三步论证

德州政府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审。1988 年底,最高法院受理了本案。1989 年 6 月 21 日,九位大法官以 5:4 的比例,维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撤销约翰逊定罪的判决。

5:4,又是一个高度分歧的判决。

有意思的是,在本案中,原本被视为保守派的两名大法官——斯卡利亚和肯尼迪——都是里根总统提名的,却罕见地没有站在维护国家尊严的这一边,而是支持了本案的多数意见,保护约翰逊的言论自由。这是为什么?

多数意见由布伦南大法官执笔。他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可以拆解成三步。

第一步: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是否属于「言论」的范畴?

这里说的言论,并不仅仅是用嘴巴说话。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是「说话」这个单一动作,而是所有的表达行为。

最高法院在 1974 年的「斯彭诉华盛顿案」中,针对「言论」概念的范围,提出了一个重要判断方法:第一,行为人是否意图传递某种特定信息?第二,在当时的语境下,观众是否能理解这个信息?如果你用某种行为来传递一个特定的信息,而这个信息是观众能够理解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象征性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约翰逊是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在一场反对里根政府的示威中,当众焚烧国旗,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政治表达性质。它是在借助行为传递信息。

第二步:德州刑法想要惩罚的具体对象是什么?

法院认定,它惩罚的是表达的内容。因为这条法律的关键要件——「明知会严重冒犯他人」——锁定的不是行为本身的物理危险,而是行为所传达的信息引起的观众反应。同样是焚烧国旗,如果是为了处理废旧物品,那就是合法的;而如果是为了表达反对意见,那就是犯罪。法律真正区分的,是两种行为传递出的不同态度。

说白了,这部法律不是在保护国旗的物理完整性。它是在保护国旗的「符号尊严」。而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恰恰禁止这种规定。政府不能因为一种表达冒犯到他人,就对它进行惩罚。

第三步:国旗的象征意义是否足以压倒公民的言论自由?

法院认为,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种表达可能激怒旁观者,就把表达者关起来;否则,最愤怒的观众反而取得了一种事实上的「否决权」——只要表现得足够愤怒,就能迫使政府压制自己不喜欢的观点。

对此,布伦南写道:

保护国旗的特殊地位,不在于惩罚那些持不同看法的人,而在于说服他们认识错误。如果存在不好的思想,对付它的办法不是强制沉默,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

布伦南更进一步表示,我们不能通过惩罚的方式来「神圣化」国旗,因为这样做只能削弱国旗所代表的自由价值。国旗之所以值得尊敬,恰恰是因为,它所代表的国家允许你焚烧这面国旗。如果这个国家因为人民焚烧国旗就把他关进监狱,那么国旗所象征的价值本身,就已经遭到了背叛。

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论证,但也非常难以让人接受。

这一点,肯尼迪大法官最清楚。他单独写了一份协同意见。虽然他对判决结果投了赞成票,但他仍然选择向公众解释,为什么他本人在情感上痛恨焚烧国旗的行为,却还要选择保护这种行为。

肯尼迪写道:

有时我们必须作出自己并不喜欢的决定。我们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决定是正确的——依照我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我们只能得出这一结论。

他承认,这个判决会让许多人愤怒,会让许多人觉得最高法院背离了美国人民的感情。但这正是法官职责的一部分:法官的个人好恶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有时候,宪法要求我们接受的,恰恰是我们在情感上最不愿意接受的东西

四位大法官为何反对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了主要反对意见。他的核心主张是:国旗不是普通的表达道具。自建国两百多年以来,美国国旗承载了民族统一和共同理想。它是「独一无二」的国家象征。因此,政府有权保护这个象征不被公开亵渎。

他认为,焚烧国旗的行为——尤其是像约翰逊这样,当着大批观众的面、喊着侮辱性口号焚烧的行为——与在报纸上写一篇文章批评政府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国家象征的直接攻击,政府有权禁止。

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另一份反对意见中,将国旗比作「一种无形的国民资产」。他说,国旗代表着国家的历史与团结,其价值非同寻常。政府有理由保护它,防止对它的公然冒犯。他强调,德州的这条法律禁止的只是「明显虐待国旗」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误用或不当处理。普通公民能够理解这条法律的界限——你不能故意焚烧国旗给所有人看,来羞辱这个国家。

这两份反对意见在情感上很有力量。伦奎斯特诉诸历史与牺牲,史蒂文斯诉诸国家象征与公共感情。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案子一直争议不断:多数意见虽然在法理上自洽,却要求人们接受一个非常不舒服的结论。

斯卡利亚和肯尼迪两名保守派大法官则在个人情感与宪法之间选择了后者。这是他们身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所决定的。

国会立法与修宪的反击

约翰逊的定罪被撤销后,全国的反对声浪立刻呼啸而至。

判决公布后的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人反对这一结果。国会中的两党议员纷纷谴责最高法院。当时已经就任总统的老布什公开表示,焚烧国旗是「完全错误的」,并呼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这项判决确立的规则。

在巨大的民意压力下,国会迅速行动。1989 年,就在约翰逊案判决后的几个月内,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国旗保护法》。这部法律修改了联邦刑法,规定任何人明知而毁坏、污损、焚烧或者践踏国旗,都可能构成犯罪;但处置已经破旧或者污损的国旗除外。

这一次,国会删掉了旧法中「公然蔑视」之类的措辞,也没有使用德州法律那种「明知会严重冒犯他人」的标准。它试图直接禁止毁损国旗的客观行为,以追求立法上的内容中立性。

但最高法院不吃这一套。

就在《国旗保护法》生效之后,华盛顿和西雅图的两组抗议者分别焚烧国旗,故意挑战这部新法。其中一组抗议者在国会大厦台阶上点燃了数面美国国旗。相关案件后来一并进入最高法院,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合众国诉艾克曼案」。

1990 年 6 月 11 日,最高法院再次以 5:4 作出判决,认定 1989 年的《国旗保护法》违反宪法。国会声称,这部法律不再关注行为人的政治观点,因而是一项「内容中立」的规定。但最高法院认为,新法仍然存在和德州法律相同的缺陷:它允许人们焚烧已经破旧或者污损的国旗,却禁止以焚烧表达政治不满。

政府真正要保护的,并不是国旗在任何情况下的物理完整性,而是国旗免受侮辱性信息的冲击。这恰恰证明了,这部法律在乎的不是「焚烧」的客观行为,而是焚烧所传达的主观「信息」。当法律只惩罚「表达不敬」的行为,而不惩罚「表达尊敬」的行为时,这本质上就是内容审查。

布伦南大法官在艾克曼案的判决中再次强调:

政府不能仅仅因为社会普遍认为某种思想令人反感,就禁止这种思想的表达。

国会还不死心。既然绕不过第一修正案,那就尝试修改宪法本身。

此后,美国国会多次提出宪法修正案,试图赋予国会禁止亵渎国旗的权力。在美国,修宪提案的门槛非常高,需要国会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因此,三十多年来,有关国旗保护的修宪提案从来没有正式通过。

最近一次重大尝试是在 2006 年。参议院对修宪提案进行表决。最后的投票结果是 66 票赞成、34 票反对,就差一票,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门槛。绝大多数共和党参议员投了赞成票,民主党内部则出现了明显的分裂。这是美国历史上离修宪禁止焚旗最近的一次。从那以后,虽然还有议员偶尔提出类似的提案,但势头已经远不如前。

2025 年行政命令与凯里案

时间快进到 2025 年 8 月 25 日,总统特朗普签署了第 14341 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加强对焚烧国旗行为的调查和追诉。

这个行政命令没有创设新的刑事罪名。它选择的路径是:要求司法部优先执行现有的、内容中立的法律,追究焚烧国旗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如果焚烧国旗的行为同时构成纵火、毁坏财产、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仇恨犯罪,就依据相应罪名起诉;如果可能违反地方的露天用火、扰乱治安或者财产保护规定,就把案件移交给地方执法机关。

行政命令的另一个条款更加引人注目。它主要针对外国人,要求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焚烧国旗的外国人采取撤销签证、终止居留许可或入籍程序、拒绝其他移民利益,甚至直接遣返等措施。换句话说,行政命令本身不能直接剥夺一个人的国籍或移民身份,政府仍然必须在既有法律中找到具体依据。

这份行政命令很快迎来了一次正面挑战。就在命令签署当天,一名陆军退伍军人杰伊·凯里来到白宫附近的拉斐特广场,点燃一面美国国旗,公开表示自己就是要抗议这项命令。

凯里随即被捕,后来受到两项联邦轻罪指控:一是在国家公园的非指定区域生火,二是造成了公园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检方没有直接以「焚烧国旗」起诉他,而是使用了内容中立的国家公园用火规定。这正是行政命令有意设计的执法路径。

被告人主张这是一场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政治抗议。2026 年 3 月,司法部撤销了全部指控,而且没有公开解释原因。检方撤诉,意味着案件没有机会得到法院审查,特朗普的这项行政命令也不会通过这个案件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

这起案件非常清楚地展示了行政命令的法律困境:政府当然可以绕过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仅对独立于表达内容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平时很少被追究,只因这一次烧的是国旗,就受到特别严厉的执法,那么所谓「内容中立」仍然可能遭到第一修正案的管辖。

宪法为何保护令人不适的表达

37 年过去了,很多人仍然无法接受这个结论。他们认为,国旗不是一块普通的布,它是国家历史、共同身份与无数牺牲的载体。但也正因为它如此重要,法院才必须回答:当这种「集体性的神圣」与个体表达自由发生冲突时,政府能不能动用自己的权力,打压后者而保护前者?

最高法院的回答是:宪法站在表达自由一边。因为一旦宪法允许政府为一个「神圣」象征设置言论例外,政府就可能继续为下一个「神圣」事物设置例外。

约翰逊点燃国旗,这种表达方式,不管在哪个文化语境里,都极其粗暴,极其令人不适。你完全可以认为约翰逊是个混蛋。但宪法的意义,恰恰在于它保护混蛋说话的权利。

如果宪法只保护那些让人舒服的言论,那就不需要宪法了。第一修正案真正要保护的,正是那些让多数人感到愤怒、感到冒犯、感到不安的言论。

1989 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那个 5:4 的判决,布伦南写下的结语至今仍在回响:

令人心痛却又至关重要的是:这面国旗也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关键人物

  • 格雷戈里·李·约翰逊 — 1984 年达拉斯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国旗的抗议者,也是刑事案件被告和最高法院阶段的被申请人。曾被判处一年监禁、罚款 2000 美元,最终在最高法院胜诉。
  • 布伦南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多数意见执笔人,以捍卫言论自由著称。
  • 斯卡利亚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2016),里根任命的保守派,以文本主义和原旨主义著称;在约翰逊案中加入布伦南撰写的多数意见,但没有单独解释自己的理由。
  • 肯尼迪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2018),里根任命的中间偏保守派;在约翰逊案中加入多数意见,并另行撰写协同意见。
  • 伦奎斯特 — 美国第 16 任首席大法官(1986–2005),本案中撰写主要异议意见,主张国旗是「独一无二」的国家象征。
  • 史蒂文斯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2010),本案中撰写另一份异议,将国旗比作「无形的国民资产」。

关键案件与概念

  • 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 — 美国最高法院以 5:4 裁定,本案中的政治性焚旗属于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行为,政府不能仅因公众感到冒犯就予以刑事处罚。
  • 象征性言论 — 以行为而非单纯言语传递政治或社会信息的表达方式。根据斯彭诉华盛顿案所提出的判断方法,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表达意图和观众理解信息的可能性。
  • 内容审查与中立规制 — 基于言论内容的法律,例如专门惩罚「冒犯性表达」的法律,需要接受最严格的审查;真正与表达内容无关的用火、财产和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则可能适用不同标准。
  • 西弗吉尼亚诉巴内特案 — 确立政府不得强迫公民向国旗敬礼或表达特定政治观念,成为象征性言论保护的基石判例。
  • 合众国诉艾克曼案 — 最高法院再次以 5:4 判决 1989 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政府不能借保护国旗的物理完整性压制政治表达。
  • 第 14341 号行政命令 — 指示司法部利用现有的内容中立法律追究焚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并在联邦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相关外国人采取移民措施。
  • 凯里案 — 凯里为抗议第 14341 号行政命令,在白宫附近焚旗,随后被以违反国家公园用火规定等两项轻罪起诉;司法部于 2026 年 3 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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