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正言辞 14|无业游民也有罪?美国流浪法的宪法时刻

从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说起

2025 年 7 月 24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标题是《终结美国街头的犯罪与失序》。在它出台之前,美国最新的官方统计刚刚显示,无家可归者人数出现了明显增长。

按照 2024 年的统计,全美国约有 77 万人处于无家可归状态,比上一年增加了大约 18%。其中约有 27.4 万人直接睡在街头、公园等原本不供人居住的地方。这个数字只是一夜之间的统计快照,不等于全年所有曾经无家可归的人数,但它仍然是这项统计开始以来的最高纪录。

至于人数为什么这么高,原因有很多。房价上涨、物价上涨、降薪裁员、疫情影响等,可能都是原因。特朗普政府的行政令则把无家可归、露宿街头与公共秩序、毒品和精神健康危机联系起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应运而生。

它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成两件事。第一,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露宿街头、无业游荡和非法占地等行为的整治,联邦政府要把资金优先拨给那些大力禁止这些现象的州和城市。第二,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伤害他人,或者流落街头且无法照顾自己的人,要求有关部门推动民事收治和治疗措施。简单来说,特朗普政府希望通过这个行政令影响地方政策,让地方政府更加积极地清理街头、执行秩序法规,并把部分露宿街头的无家可归者送入治疗或收容机构。

不过,这份行政令本身并没有创设一项全国性的流浪罪,也没有直接命令地方警察逮捕所有露宿街头的人。它主要是通过联邦拨款和政策指引,鼓励地方采取更强硬的做法。行政令第三节的标题甚至直接写着「打击美国街头的流浪」。一个仿佛属于十九世纪法典的表述,就这样重新出现在二十一世纪的联邦政策文件中。

但问题是,美国最高法院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已经宣告旧式流浪法违宪。为什么到了 2025 年,「流浪」一词又会成为总统行政令的主要对象?今天的露宿和游荡禁令,处罚的究竟是可以识别的具体行为,还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识别那些不受欢迎的人?

「驾车游荡」的四个年轻人

要理解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把时间拨回到 1969 年。

那一年的一个周日凌晨,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一辆汽车沿着城市主干道向前行驶。车上有四个年轻人,他们刚在附近的一家餐馆吃完晚饭,正在开车前往一家夜店,开始当晚的第二场活动。但就在行驶途中,他们被警察拦了下来。警方后来解释,这辆车此前曾在一家二手车行附近短暂停留。那家车行最近发生过多起破门盗窃。可当晚没有发生盗窃,也没有证据表明车里的四个人准备作案。

按照通常的刑事案件逻辑,在没有达到相当理由的情况下,警方不能仅凭怀疑,就将眼前的四个人逮捕。但在当时,杰克逊维尔市仍在施行一部地方法规,名叫《流浪条例》。根据这个条例,所有被警方认定为「流浪者」的人,都可能被逮捕、罚款,甚至监禁。而条例规定的流浪者,标准又非常宽泛,包括所谓的「惯常夜行者」「惯常闲荡者」,以及「没有合法目的而游荡的人」等,统统都可以是「流浪者」。这次被警察逮捕的四人,就被当地警方认定为「驾车游荡」。

当然,他们四个人并不是《流浪条例》唯一的受害者。相反,在案件发生的那个年代,美国各地还有大量类似的「流浪案件」。在类似的法律框架下,只要你在警察眼中「看起来非常可疑」,他们就能从一堆宽泛的概念中,随便给你安一个「流浪者」的罪名,再将你当场逮捕。最高法院此次审理的「帕帕克里斯托案」,实际上包含了八位当事人。除了开头说的这四个人以外,还有另外四个人,也被以相似的理由逮捕定罪。

这其中就包括吉米·史密斯和米尔顿·亨利。事情发生在一个寒冷的工作日上午。史密斯在农产品行业兼职,也为一个黑人政治组织做兼职组织工作。亨利十八岁,还是高中生。两人在市中心等朋友借车,准备开车去一家农产品公司求职。史密斯没有穿外套,天气又冷,他们便走进一家干洗店临时避寒。店方让他们离开,他们也立刻照做。随后,两人在附近的两个街区内来回走了两三趟,寻找那位借车朋友。

附近有商家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虽然搜身没有发现武器,但仍然逮捕了他们。理由是他们没有携带身份证件,并且看上去非常可疑,可以归入《流浪条例》所规定的「流浪汉」范畴。

后来,八名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一起,把案件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帕帕克里斯托案」。1972 年 2 月 24 日,最高法院以 7:0 判决,杰克逊维尔市的流浪条例因过于模糊而违宪。表面上看,这个案子只是宣告一部地方法规违宪无效,但它其实提出了一个非常根本性的问题:如果法律不再要求证明具体的伤害行为,仅凭执法者对你的主观印象就可以给你定罪,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还能剩下多少?

从黑死病到黑人法典

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脱胎于英国法律的母体,所以,要讨论美国的《流浪条例》,我们必须把目光拉回到十四世纪的英国。

在当时,黑死病席卷英格兰。大量农民死于瘟疫,劳动力严重短缺。在这样的情况下,幸存下来的底层劳动者反而获得了更多的议价权。他们不仅可以要求提高工资待遇,也可以选择离开所在的庄园,去寻找更好的机会。

地主和王室急于控制这种局面。1349 年,英国王室颁布《劳工条例》;1351 年,议会又通过《劳工法》。这些法律要求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计来源的人按法定条件工作,由政府规定工资上限,并限制劳动者为了更高的工资而自由迁移。拒绝按法定条件劳动或者擅自离开雇主,都可能受到处罚。当然,这并不是为了维护现代意义上的城市治安,而是为了控制劳动力市场。

到了都铎王朝时期,也就是从十六世纪开始,法律逐渐开始区分两类人:一类有劳动能力,却没有正当职业,四处游走或乞讨的人,他们是法律重点整治的对象;另一类则是「值得救济的贫民」,是法律救济的对象。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法律不再对「无业游民」进行一刀切式的惩罚,而是先给人分类:谁值得救济,谁必须劳动,谁应该处罚。

1662 年,英国议会通过《定居法》,把贫困救济责任与个人的「合法定居地」绑定。如果一个人在某个教区没有合法定居资格,教区又担心他将来成为救济负担,就可以把他遣送回原来的定居地。而定居资格,可以通过出生、婚姻、长期雇佣、学徒等方式确定。虽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责任和人口流动问题,但也从客观上限制了普通平民的迁徙自由。

1824 年,英国颁布《流浪法》。根据这部法律,乞讨、在露天等处住宿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等行为,都被纳入了简易刑事程序。流浪法开始接近现代刑事警务的形态,身份评价、街头行为和预防犯罪,开始高度重合。

在英国这套制度的基础上,北美发展出了自己的《流浪法》。1865 年,南北战争结束,南方各州制定了一系列「黑人法典」。在这些法律中,流浪法被赋予了鲜明的种族意义。以密西西比州 1865 年法为典型:成年自由黑人如果没有「合法就业或正当业务」,就可能被认定为流浪者,面临罚款或者强制劳动等处罚。在这一时期的南方各州,《流浪法》成为从奴隶制向其他强制劳动形式过渡的一条法律渠道。

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前半叶,美国各地出现了大量新规定。「无可见生活来源」「惯常盗贼」「惯常醉酒者」「游手好闲者」,以及「无法说明目的的人」,这类概念在法典中层出不穷。警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具体犯罪时,就经常把人归入这些类别。由此,《流浪法》混合了预备罪、身份罪和违反警察命令等多种功能。处罚范围也从实际发生的危害,扩展到警察眼中的所有「可能发生的危害」。

到二十世纪中叶,这些法律开始成为地方政府排除异己的工具。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目标并不相同。黑人民权运动者、工会组织者、同性恋者、性工作者、反战青年等,都可能成为《流浪法》的整治对象。

到了 1960 年代,也就是帕帕克里斯托案前夕,《流浪法》的规制对象早已不限于贫困人群。开头被逮捕的四位当事人中,有教师、大学生、退伍军人和稳定就业者。他们的共同处境是:警察可以先判断某人「看起来可疑」,再从宽泛的法律中寻找罪名。

美国 FBI 的统计显示,1968 至 1970 年间,全美国每年约有 10 万宗流浪逮捕,另有约 7 万至 9 万宗以「嫌疑」为名的逮捕。道格拉斯大法官后来把这些数字写进判决,用来说明旧式流浪法和以「嫌疑」为由的逮捕在美国有多么普遍。

模糊法律如何扩大警察权力

杰克逊维尔的《流浪条例》列出了十几类所谓「流浪者」。例如:

  • 流氓与流浪汉」:这个类别没有行为要件,你无法从客观上判断一个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所谓「流氓」。
  • 放荡并四处乞讨者」:其中的「放荡」也是一个高度主观性的评价。
  • 惯常赌博者」和「惯常醉酒者」:条例并不要求证明某一次具体的非法赌博或酗酒行为,只要是「惯常」就可以,但究竟多高的频率才算「惯常」?条例本身也没有规定。
  • 惯常夜行者」:经常夜间散步本身没有任何危害性,但条例仍然禁止这种行为。
  • 惯常闲荡者」:它把不工作或者处于闲暇状态,直接当作犯罪。

这些条文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刑事处罚。当事人被捕时,最高可判 90 天监禁、500 美元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最高法院之所以判决这些规定违宪,是因为它们「过于模糊」。判决认为,刑法不能写得过于模糊,让普通人只能猜测它的含义。《流浪条例》中列举的这些流浪者概念,本身就没有可操作的边界。什么叫「惯常」?一周三次,还是一个月两次?什么叫「合法目的」?只有上班、购物才算,散步、看日落又算不算?

更重要的是,模糊的法律不仅让公民无所适从,也让执法者缺少明确标准,进而无限扩大了执法者手中的权力。道格拉斯写道,《流浪条例》撒下一张巨大的网,扩大了「警察的武器库」,却没有给法院提供清楚的罪名和判断标准。一些行为有时固然与犯罪有关,比如一个在街上闲逛的人,完全有可能正在踩点准备抢劫;一个在二手车行附近停车的人,也可能正在寻找作案目标。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可以把所有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先行定罪。立法者可以针对盗窃预备、非法侵入、非法携带武器等行为,规定具体的犯罪构成,但不能像《流浪条例》这样,把「将来可能犯罪」作为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真实依据。

一旦正常的活动受到刑罚威胁,就会产生「寒蝉效应」。模糊规则如果覆盖散步、社交、政治组织等活动,人们为了避免触犯法律,可能会主动收缩自己的自由。道格拉斯特意把漫步、夜行、不从众、异议和个人独立联系起来,还引用了惠特曼、林赛和梭罗等名人。他们在正常人看来都有些「特立独行」,但如果我们据此就认定他们有罪,那就走得太远了。

法律条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保留一定的语言弹性。比如商业监管规则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相对集中,法院可能容许较多的不确定性。但涉及刑事处罚时,明确性要求更为严格。流浪条例面向普通公众,会直接带来逮捕、监禁、罚金和污名,因此不能使用同样宽泛的文字。

判决也提到,逮捕须满足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相当理由标准。正常情况下,法律先明确规定犯罪,警方再根据具体事实判断是否达到正式逮捕所需的相当理由。而《流浪条例》把这个顺序倒了过来。警方先觉得某人可疑,再要求他解释身份和目的。解释不能让警察满意,「无合法目的」「游荡者」等标签就会成为罪名,并为逮捕制造出表面上的理由。这正是条例因模糊而助长任意执法的表现,也是法院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宣告其无效的核心理由。

「散步自由」与街头盘查权

有一种说法,说本案确立了所谓的「散步自由」,认为在本案之后,美国人才真正拥有了在街上闲晃的权利。那么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呢?

在本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重点审查的是《流浪条例》的明确性,判决本身并没有提到一项名为「散步自由」的基本权利。但是,判决的文本却带有浓厚的实体自由色彩。道格拉斯在判决中表示:「夜行、散步、漫游等,都是现代社会的寻常活动。它们虽然没有逐字写入宪法,却培育了独立、创造的现代精神。」

再看后续判例,「散步自由」也没有成为一项得到最高法院多数支持的独立基本权利。1999 年的「莫拉莱斯案」中,史蒂文斯大法官在仅获四票支持的复数意见中写道:「为无害目的闲逛的自由,属于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所保护的自由。」这部分意见没有获得五票支持;得到多数支持的裁判结果,仍然是条例因过于模糊而无效。所以,帕帕克里斯托案并没有刻意创设某种特定的「散步自由」,它的裁判规则主要聚焦于法律模糊和警察裁量问题。它和「米兰达案」类似,都是在限制基层警察的执法权力。

当然,针对这个判决,在当时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有人站在刑事执法的角度,认为《流浪条例》的废止,会削弱甚至废止警察的「街头盘查权」。但就当时美国的法律体系而言,这种担心并不成立。

就在本案判决的四年前,最高法院已经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中确立一种较低强度的警察干预。即使没有达到逮捕所需的相当理由,警察也可以根据具体事实形成合理怀疑,进行短暂的调查性拦截。如果又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携带了武器并具有危险性,警察还可以进行搜身、检查武器。

本案没有推翻特里案的判决结果,没有让警察从此失去盘查权。真正的变化在于,警方不能再用宽泛的流浪罪名,把怀疑直接升级为逮捕和定罪。如果只有怀疑,警方只能采取低强度的干预措施,并用具体事实证明其怀疑的合理性。如果要正式逮捕,警方必须有理由相信当事人涉嫌一项明确的犯罪。这才是本案在刑事程序上的主要意义。

旧流浪法退出之后

案件判决之后,佛罗里达州议会在 1972 年废除了作为这类市级条例范本的旧州流浪法,制定了新的州级「游荡与徘徊法」。根据新法,执法者必须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在时间、地点或方式上不同于通常的守法者。现场的客观情形还要足以引起对附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即刻担忧」。法律列举了一些可以参考的示例,比如看到警察就跑、拒绝表明身份、试图隐藏自己等等。当然,即使当事人有这些情况,也不能立刻逮捕。除非逃跑等情形阻碍了正常的询问,警察在逮捕前还应给当事人解释的机会。1975 年,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佛罗里达州诉埃克案」中,对这部新法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解释,要求现场必须存在威胁公共安全的具体情形。仅凭警察的主观怀疑,不能认定犯罪。

当然,这部新法并没有完全消灭选择性执法的空间。新条文仍然使用了「通常不会」「合理警觉」等主观性评价术语。这些术语能否约束基层执法,完全取决于基层警察在现场的主观判断,以及法院在事后的自由裁量。

在联邦层面,最高法院后来的几个案件又为全美范围的流浪法划定了更加具体的界限。

1983 年的「科伦德案」中,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法律,要求被警察合理怀疑的游荡者提供「可信可靠」的身份证明。可是什么样的证明才算「可信可靠」?法律没有规定,全由警察自行判断。最高法院判决这项法律无效,认为这给了警察过宽的裁量空间。

1999 年的「莫拉莱斯案」中,芝加哥的一项帮派游荡条例规定,警察只要合理相信两名以上聚集者中至少一人是帮派成员,并认为他们在公共场所「没有明显目的」地停留,就可以命令所有人散开。拒不服从的话会受到处罚。最高法院判决这部条例无效,因为它过于模糊,「没有明显目的」这样的文字,很容易让街头的警察自行划定犯罪界线。

帕帕克里斯托案并没有凭一己之力改变整个美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它的直接影响,是加速旧式流浪法退出历史舞台,并要求这类秩序犯罪采用更明确的行为要件和执法标准。司法系统不能只追问嫌疑人的身份标签,而应把注意力放在具体行为、现场情形和可以证明的危险上。这是本案推动美国刑事司法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方式。

身份与行为:格兰茨帕斯案

故事讲到这里,很容易留下一个过于乐观的印象:旧式流浪法既然被废除了,警察在街头任意拿人的空间,也就跟着消失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研究警务史的学者莎拉·徐指出,如果从宪法判例看,1972 年的判决当然是个人自由的胜利;但如果从警务史看,事情就要复杂得多。旧式流浪法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主动型街面警务、特里式拦停,以及针对轻微秩序违法的执法方式,也在逐渐成形。换句话说,帕帕克里斯托案限制了警察使用裁量的方式,却没有让裁量本身退出街头。

法律史学者里萨·戈卢博夫则进一步追问:旧式流浪法为什么能存在那么久?她指出,这类法律真正关心的,往往不是一个人做了什么,而是他有没有待在应该待的位置。黑人出现在不受欢迎的街区,工人离开自己的雇主,同性恋者公开聚集,年轻人拒绝主流的生活方式,这些都可能被视为「不在其位」。因此,民权运动、劳工运动、同性恋权利运动、反战运动和青年文化对流浪法的挑战,背后其实有一个共同诉求,那就是国家不能预先替每个人规定,他应该以什么身份,出现在什么地方。

把这两种观察放在一起,我们就能看到帕帕克里斯托案更准确的定位。它终结了一种赤裸裸的身份型执法,却没有终结执法者本身的主观判断。法律不再直接把「流浪汉」「惯常夜行者」写成罪名,类似的判断仍然可能转移到露营、公共睡眠、妨害秩序等其他行为当中。

也正因如此,有关流浪法的争议在今天仍在延续。只不过,要讲清楚这种争论,我们需要先区分两条宪法主线。第一条,就是帕帕克里斯托案所代表的「法律模糊性」问题。第二条,是「纯身份犯罪」问题,它依据第八修正案有关「禁止处罚纯身份犯罪」的原则,追问的是:法律能否针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不问具体的行为,来对他进行处罚?这两条主线虽然经常同时出现在流浪法争议中,法律上的问题却不一样。前者关心的是规则有没有明确边界,后者关心的是国家处罚的究竟是一个人的身份,还是他实施的行为。

2024 年的「格兰茨帕斯市诉约翰逊案」,就把身份与行为的界线重新推到了最高法院面前。格兰茨帕斯是俄勒冈州的一座城市,当地禁止在公共土地上露营,并将使用寝具等行为纳入「露营」的定义。从条文上看,这套规则适用于所有人。无论是无家可归者、旅行中的背包客,还是那些露营抗议的学生,都不能违反这项禁令。可现实中的差别也很明显。背包客和学生通常可以选择离开,无家可归者却未必有室内容身之处。一个人在没有其他选择时,总归还是需要睡觉。那么,处罚他在公共场所睡觉,究竟是在处罚一种行为,还是换了一种方式处罚他的无家可归状态?

最高法院最终以 6:3 作出判决,维护了格兰茨帕斯的条例规定。多数意见认为,这个条例处罚的是在公共设施上露营的行为,而不是「无家可归者」这一身份。既然条文对不同身份的人一体适用,它就不违反第八修正案禁止处罚纯身份犯罪的原则。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代表三名异议法官提出了相反意见。她认为,对于没有任何室内避难选项的人来说,睡眠并不是可以放弃的行为。处罚他们在户外睡觉,几乎就是处罚他们无家可归的状态。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格兰茨帕斯案并没有推翻帕帕克里斯托案。格兰茨帕斯案审理的是第八修正案下的纯身份犯罪问题,而不是帕帕克里斯托案所讨论的法律模糊性。多数意见也承认,表面上针对行为的条例,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专门挑选某一类人,仍然可能引发正当程序和选择性执法等其他宪法问题。只不过,那些问题不在这次判决的审理范围之内。

因此,格兰茨帕斯案划出的边界其实非常有限。国家不能直接宣布「无家可归是一种犯罪」,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处罚露宿街头等具体行为。至于行为规则是否足够明确,是否被有选择地执行,又是否借着处罚行为的名义来排斥某一类人,还要放到其他宪法规则下继续审查。

这也让我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开篇提到的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它没有推翻帕帕克里斯托案,也没有恢复旧式流浪罪;它主要通过控制联邦拨款等方式,鼓励地方执行露宿、游荡和公开吸毒禁令,同时扩大部分民事收治措施。旧式流浪法曾经直接给人贴上「流浪者」的身份标签,今天的规则则更多以露宿、游荡等具体行为作为规制对象。可是,1972 年留下的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这些针对行为的规则是否足够明确?它们限制的究竟是可以证明的危险,还是某些不受欢迎的人?

从帕帕克里斯托到孙志刚

讲到这里,中国听众很难不想到另一个名字——孙志刚。

2003 年,27 岁的孙志刚在广州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也没有办理暂住证,被错误地当作收容对象。随后,他在广州市收容救治站内遭到殴打,三天后死亡。事实上,孙志刚有工作,也有住处,与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毫无关系。

有人把这起事件称作「中国版帕帕克里斯托案」。不过,这个类比并不完全准确,两起事件背后的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改革路径,都不能简单对应。但是,两起事件确实留下了一个相似的问题:当一个人没有实施任何具体的伤害行为时,执法者是否能够仅仅因为他「看上去很可疑」,就剥夺他的人身自由?

至于孙志刚之死为什么会推动收容遣送制度走向终结,法学界的审查建议和公共舆论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些问题留到下一期节目专门讨论。

从 1349 年英国为了控制劳动力而制定《劳工条例》,到 1972 年最高法院宣告杰克逊维尔市的《流浪条例》违宪无效,再到今天围绕露宿、游荡和公共秩序的争议,法律的文字一直在变化,但相同的问题却反复出现。这个问题没有一劳永逸的答案。每当法律准备因为你的特定身份而限制你的自由时,我们都应该重新追问一次。

关键人物

  • 吉米·李·史密斯:为黑人政治组织做兼职组织工作,因在市中心等朋友且无身份证件被捕。
  • 米尔顿·亨利:十八岁的高中生,与吉米·史密斯在市中心等朋友时被捕。
  • 威廉·O·道格拉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帕帕克里斯托案法院意见执笔人。

关键案件与概念

  • 帕帕克里斯托诉杰克逊维尔市案:美国最高法院以 7:0 判决杰克逊维尔市流浪条例因法律模糊而违宪。刑法必须让普通人知道什么行为违法,也要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不能让「谁看起来可疑」成为犯罪构成。
  • 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刑事法规必须达到最低限度的法律明确性,是本案的法律依据。
  • 法律模糊性原则:本案指出两项缺陷:法律没有给予普通人公平告知,也没有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容易导致任意逮捕和定罪。正常活动受到刑罚威胁、刑事规范需要更高明确性,进一步加强了法院的结论。
  • 1824 年流浪法:英国近代刑事流浪法的重要节点,系统列举「游手好闲并扰乱秩序者」「流氓与流浪汉」等类别。
  • 黑人法典:美国重建时期南方各州制定的种族性法律,流浪条款在其中承担了从奴隶制向强制劳动形式过渡的功能。
  •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警察可基于「具体可说明事实」产生的合理怀疑进行短暂的调查性拦停;帕帕克里斯托案未推翻此规则。
  • 科伦德诉劳森案:加利福尼亚州的模糊身份证明要求因赋予警察过宽裁量而违宪,将帕帕克里斯托案「限制警察裁量」的功能表达得最清楚。
  • 芝加哥市诉莫拉莱斯案:最高法院以 6:3 认定芝加哥帮派游荡条例因「没有明显目的」的表述而过于模糊。
  • 格兰茨帕斯市诉约翰逊案:最高法院以 6:3 认定一般公共露营禁令规制的是行为而非「无家可归者」身份,不违反第八修正案。
  • 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终结美国街头的犯罪与失序》:要求有关联邦部门评估,是否优先支持执行露营、游荡和公开吸毒禁令的州与城市,同时推动扩大部分民事收治措施。命令要求各部门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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