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湖南邵阳的黄某某为了办一张居住证,把当地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他不是刚到邵阳。法院查明,黄某某 1996 年结婚以后就随妻子住在当地,在田江渡码头旁的一间民房里,一住就是二十年。他平时靠打工、摆地摊为生,户口一直没有迁来。新实施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让他看到了一种可能:有了居住证,今后的生活、子女上学和就业都会方便一些。
可派出所没有给他办证。双方的争议最后落在一个有些荒诞的问题上:一个人在这里生活了二十年,怎样才能向行政机关证明,自己确实住在这里?
黄某某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邻居证言,还有户籍所在地村里出具的证明。但《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交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他没能交出完整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文件或者劳动关系材料。2016 年 7 月,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这个案件没有多少人知道,却很适合放在孙志刚案之后读。
2003 年,孙志刚因为没有办理「暂住证」,被错误地卷入收容遣送程序。十三年后,黄某某希望国家给自己发一张「居住证」,却因材料不齐而被拒绝。证件只换了一个字,持证人和城市之间的关系却变了。
「暂住」最早只是一项登记
新中国的暂住登记可以追溯到 1958 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这部条例至今仍然有效。它的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地所在的市、县,到其他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应当在三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再申报注销。
这里规定的是「登记」,还不是后来人们熟悉的「暂住证」。户口登记机关需要知道一个人从哪里来、住在哪里、什么时候离开。暂住证还没有成为外来人口在城市里工作、租房和接受检查时必须反复出示的凭证。
这部条例还有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史。1954 年《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户口登记条例》起草时,人们已经提出: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会不会与这项宪法权利冲突?当时的公安部在草案说明中专门作了回应。中国人大网后来把这段立法过程称为共和国立法史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早期实例。
不过,纸面上的登记制度真正遇到考验,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1980 年代,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家乡,前往城市务工。深圳最能说明这种变化。经济特区建立初期,深圳户籍人口只有 7.62 万,常住人口却已经达到 31.41 万,随后又很快增长到 88.15 万。城市需要这些建设者,也迫切需要掌握他们的身份信息。
1983 年 7 月,深圳出台规定,向外来人员颁发经济特区暂住证。深圳市档案馆称其为国内较早实行暂住证制度的城市。两年以后,公安部发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暂住证开始从地方探索走向全国。
暂住证是「城市的门票」?
1995 年,公安部发布《暂住证申领办法》,对全国的暂住证制度作出统一规定。
按照这份办法,离开户口所在地、准备在外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务工或者经营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办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需要同时出示身份证和暂住证;用人单位不得雇用没有暂住证的人;警察查验证件时,持证人应当主动出示。经通知仍拒不登记、办证的,可能受到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从制度设计看,暂住证是原始的户籍制度在面对大规模人口迁徙时的一项过渡措施。它让高速流动的人口第一次被城市管理体系持续记录,也为外来人口证明身份、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了依据。在人口短时间内大量涌入、公共服务仍主要按户籍配置的年代,城市管理者确实需要一套过渡办法。
问题在于,这张证明后来不只是登记结果,还逐渐成了进入城市生活的前置门槛。找工作、租房、办执照,都可能被要求出示暂住证。一个人即使已经在城市里生活多年,但只要户口不在这里,法律身份仍然是「暂住」。证件一旦与街头查验、治安整治以及收容遣送相互连接,「管理人口」就很容易滑向「筛选人口」。
孙志刚遭遇的正是这套制度在基层运行时最危险的一面。虽然这个案件的核心焦点是收容遣送制度,但当时的公众也借此机会,开始对运行多年的暂住证制度产生质疑。
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不过,早在孙志刚案之前,制度转向其实就已经开始。早在 2002 年,上海就试行过「人才居住证」。2004 年,上海又把居住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外来常住人口。新证件不再只记录一个人身在何处,还连接社会保险、子女义务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公共卫生等具体待遇。
就这样,上海的试点经验开始在其他地区推广。2008 年,深圳废止了《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转而实施了新的《居住证办法》。2010 年,广东在全省推行居住证。同年,国务院提出逐步在全国范围实行「居住证」制度。各地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有的突出人才引进,有的强调积分管理,有的仍然保留很强的治安管理色彩。但方向已经逐渐清楚:证件要从单纯的人口管控工具,变成连接持证人与公共服务的载体。
2014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一年后,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2018 年 3 月,公安部正式废止 1995 年的《暂住证申领办法》。至此,在国家层面的规章体系中,使用了二十多年的暂住证完成退场。
1995 年和 2015 年的两份文件,最大的区别在于证件的核心功能。1995 年的暂住证首先是「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2015 年的居住证则被定义为持证人在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条例明确列出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办理身份证、机动车登记、驾驶证和职业资格等便利。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只有一字之差,但证件的主要功能,从「管理」变成了「服务」。证件申领也从强制走向自愿。
旧《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应当申领」暂住证;新《居住证暂行条例》则规定,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旧办法要求持证人在遇到查验时主动出示,并允许对拒不办证者罚款;新条例没有把未申领居住证本身规定为处罚事由。它列出的处罚,主要针对骗领、冒用、买卖、伪造证件,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
当然,名字变了,不代表所有问题都自动消失。居住证仍然不是户口,各地能够提供多少公共服务,也受到人口规模、财政能力和资源承载水平影响。积分、居住年限、社保年限和证明材料,仍可能成为实际门槛。黄某某的案件就发生在这个缝隙里。法院因为材料不完整而驳回了他办理居住证的请求。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并不难理解:行政机关发证,总要有一套可以核验的标准。但它也留下一个现实问题:越是靠零工谋生、住在非正规房屋里的人,越可能拿不出标准的劳动合同和租赁文件;而他们往往又是最需要公共服务的人。
居住证还要走多远
2024 年,国务院发布新型城镇化五年行动计划,提出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让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覆盖全部常住人口。2026 年 5 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文件把随迁子女教育、公租房、就业地参保、常住地医保、就业服务和社会救助列为重点任务,并提出推行电子居住证、扩大「凭证即享」事项、探索区域间居住证互认和居住年限转换。
这条路还没有走完。由于地方财政压力的客观存在,像教育学位、保障性住房、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这些更加稀缺的公共服务资源,仍然是以「户籍」为最主要的获取门槛。公共资源紧张时,怎样设置合理门槛、怎样避免一纸证明把真实居住的人排除在外,仍然会产生新的法律争议。
但回头看四十多年的变化,方向已经相当清楚。
1980 年代,城市面对突然出现的庞大流动人口,最先想到的是登记、查验和维持秩序。到了今天,政策讨论的重点逐渐变成:一个没有本地户口、却长期在此生活的人,能不能和有户籍的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关键制度节点
- 1958 年《户口登记条例》: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暂住登记。
- 1983 年《深圳暂住证规定》:较早把暂住人口管理落实为证件制度。
- 1985 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暂住证制度从地方探索走向更广范围。
- 1995 年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统一规定办证对象、查验义务、用工限制和法律责任。
- 2002—2008 年地方居住证试验:上海、深圳等地逐步把证件与教育、社保、就业等服务连接。
- 2014 年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
- 2015 年《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全国居住证制度,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018 年公安部令第 148 号:正式废止《暂住证申领办法》。
- 2026 年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随人流动,并拓展电子居住证、区域互认等功能。
本文是《议正言辞》第 15 期节目的延伸阅读。如果你还没有听过这一期,可以先从正片了解孙志刚被错误收容的经过,以及一场悲剧如何推动收容遣送制度退出历史。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议正言辞」,也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与暂住证、居住证有关的记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