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正言辞 16|归国不等于回家:日本战争遗孤的国家赔偿诉讼

2007 年 1 月 31 日,日本东京。约一百名从中国归来的老人,聚集在厚生劳动省门前。他们手持标语、散发传单,强烈谴责日本政府推卸战争责任。他们中大多数人已经六十多岁,虽然在日本生活了十几、二十几年,也取得了日本的合法身份,但日语仍然不太流利。即使如此,他们仍然大声疾呼,希望得到日本社会的支持。

这些老人,都是在中国长大的日本战争孤儿。1945 年日本战败,数千名日本儿童没能随日本侨民撤离。他们滞留在中国境内,由中国人抚养长大。多年以后,他们中的一部分回到日本,和亲属团聚。但面对语言障碍和就业压力,他们大多生活在贫困之中。

为了追究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也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本的两千多名归国遗孤,把日本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可就在前一天,也就是 1 月 30 日,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了东京原告团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无情」的判决彻底点燃了他们心中的怒火。第二天,这些老人走上街头,选择发出自己的声音。

在这群人当中,有一位六十多岁的女性,名叫池田澄江。她是东京诉讼原告团的负责人。不过,「池田澄江」不是她唯一的名字。在她漫长又坎坷的人生中,她一共有过三个名字。她的经历,正是日本归国遗孤的缩影。要理解这场持续多年的维权运动,我们要先从这位老人的故事讲起。

三个名字与一条漫长的寻亲路

池田澄江出生于 1944 年。日本战败时,她还不到一岁。当时,苏联红军进入中国东北,对日本关东军发起总攻。池田的亲生父亲作为日军的基层军官,被苏联红军俘虏。母亲只能带着家里的五个孩子逃亡。在逃亡的途中,由于缺少奶水、疲惫不堪,母亲将年龄最小的池田托付给当地的中国家庭。于是,在十个月大的时候,池田就离开了亲生父母,成为了在中国长大的战争孤儿。由于养父姓徐,她便取名「徐明」,这是她人生中的第一个名字。

在公开的采访中,徐明回忆里的童年,是在中国家庭里非常具体的生活。养父母做生意,家境宽裕时,会给她买漂亮衣服。养母带她出门,总担心她摔倒、走失。后来家道中落,养父入狱,她只能和养母两人,在缺衣少食中相依为命。

起初的她并不知道自己是日本人。七岁那年,学校集体观看抗日电影。面对电影中侵华日军的暴行,学生们群情激愤,进而将怒火转移到她的头上。有同学指着她,骂她是「小日本鬼子」。她既愤怒又恐惧,只能躲在座椅下面哭泣。后来是班上的老师给她解了围,老师把她拉出来,告诉班上的其他学生:徐明只是个孩子,日本军队犯下的罪行,与她没有关系。这是徐明第一次意识到自己的民族身份,并在老师的感召下,立志要像老师一样帮助别人

长大以后,徐明考入了牡丹江师范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林业局的一所小学教书。她写过入党申请书,但因为自己日本人的身份没能成功入党。1972 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中日关系开始恢复正常化。在双方政府的支持下,滞留中国的日本遗孤开始寻找日本国内的亲属。对此,徐明的养父母并没有阻拦,反而帮她四处打听。

1980 年,日本北海道的一位老人联系到徐明,说她可能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第二年,她带着三个孩子来北海道寻亲。但进一步的 DNA 鉴定显示,他们并不是亲生父女。就在徐明和三个孩子在日本走投无路,连回中国的机票都买不起的时候,中国驻北海道领事馆向她伸出了援手。在各方的帮助下,她来到东京,靠打零工维持生计。1982 年,她通过家庭法院的裁判取得日本户籍,借用翻译人员的姓,又从「徐明」中取了一个「明」字,改名「今村明子」,这是她人生中的第二个名字。

后来,今村明子靠自己的努力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她的主要工作,就是帮助那些归国的战争孤儿办理日本户籍。1994 年,她几乎已经放弃寻亲的念头,但就在一场公开的寻亲活动中,她偶然遇到了自己的亲生姐妹。十七个月以后,鉴定终于确认了这段血缘。此时她已经五十一岁,亲生父母也已经去世。在家族的户籍登记册上,她找到了自己出生时的名字,「池田澄江」,这是她人生中的第三个名字。

从「徐明」到「池田澄江」,她用五十二年、三个名字,走完了这条漫长的寻亲路。与她有着类似经历的归国遗孤,在日本一共有 2500 多位。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沐浴过中国养父母的恩情,也遭遇过或多或少的歧视和不公待遇。但当他们选择回到日本,回到那个陌生的「故乡」时,他们的前半生仿佛又被推倒重来。他们要从头开始学日语、找工作,努力适应全新的生活。此时他们不禁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他们所遭受的这些苦难,究竟是谁导致的?他们破碎的人生,要由谁来负责?

战争遗孤的殖民背景

池田澄江的故事,很容易让人把战争遗孤理解成一个家庭偶然失散的悲剧。可如果我们把镜头拉远,就会发现,这些战争孤儿的出现,并不是由一个偶然事件造成的。

日本政府后来把他们称为「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按照行政上的通常定义,他们是在 1945 年时不满十三岁、与父母离散、长期留在中国,而且不清楚自己真实身份的人。不过,现实中的经历远比这个定义更加复杂。有人从小完全不知道身世,有人知道自己是日本人,却不知道日本姓名;也有人像池田一样,先拿到了国籍,很多年后才找到血亲。

他们为什么会出现在中国?这要从日本在中国东北推行的殖民政策说起。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了中国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从这一时期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将国内的大批平民送往伪满洲国,建立满洲开拓团。虽然这些移民大多都是手无寸铁的百姓,但他们也毫无疑问地,是日本殖民体系的一环。对于广大东北民众而言,这些移民本身就是侵略者。

到了战争末期,关东军的主力不断被调往其他战场。日本政府明知苏联可能参战,却没有向东北的日本移民充分告知风险,也没有提前组织可靠的撤离。1945 年 7 月,关东军又进行所谓的「连根拔起式动员」,把开拓团里的青壮年男子大规模征召入伍。留在村落里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孩子。

8 月 9 日,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北。开拓团很快陷入混乱。有人死于战火,有人死于逃亡途中的饥饿、疾病和严寒。还有一些母亲,面对自己和孩子都可能活不下去的处境,只能把年幼的孩子托付给附近的中国家庭。对这些孩子来说,这是一次被迫的离别;对收养他们的中国人来说,则是在侵略与贫困之中,又承担了一份本来不属于他们的抚养责任。

所以,这段历史需要同时看见两层事实。日本儿童是战争的受害者,但满洲开拓团也不是脱离侵略背景的普通移民。因此,这些战争遗孤从出生起,就背负着复杂的身份和历史。而造成这一切悲剧的始作俑者,无疑就是当时的日本政府。

一方面,日本政府是推动东北殖民侵略的最主要推手。如果日本没有发动「九一八」事变、建立伪满洲国,也就不会有后来的满洲开拓团,更不会出现那么多的战争遗孤。另一方面,在明知大势已去、即将战败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国民安全撤离,以致于大量家庭被迫离散,即使回国后也长期无处安置

可以说,那些日本遗孤所遭受的苦难,正是日本政府的战前政策导致的,也理应由日本政府承担责任。但问题是,即使战争早已结束多年,日本政府也没有做出有效的补偿。不仅如此,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还加剧了归国遗孤的困境。

迟到的归国与政策门槛

战后很长一段时间,日本与中国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在两国不能正常交涉的情况下,想要大规模组织遗孤寻亲归国,确实存在现实困难。但 1972 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这个客观阻碍已经消除。日本的有关团体开始公开遗孤的照片和资料,通过报纸、电视寻找亲属。1981 年 3 月,第一批四十七名遗孤集体来到日本寻亲,其中二十四人确认了亲属关系。此后,又有更多的遗孤走上了归国寻亲的道路。

但是,这种寻亲的效率其实并不高。到 1999 年,共有 2116 人参加访日寻亲,其中只有 673 人确认了身份,成功率不到 32%。有人第一次到日本就被认出,有人反复参加寻亲,却始终没有结果。还有人像池田澄江一样,经历过错误认亲,在日本生活十多年后,才找到真正的家人。

可就算找到了亲属,也不代表马上可以在日本生活。日本政府推出的早期归国政策,往往要求日本亲属提出申请、提供身份保证,并承担归国旅费。没有找到家人的遗孤,很难满足这些条件;而已经找到家人的,如果亲属不愿意接纳,也会继续被挡在国门之外。

1984 年,中日两国交换文件,日本才开始接纳身份尚未确认的遗孤归国。通道看起来是打开了,但一些程序性阻碍仍然存在。对那些已经确认身份、却得不到亲属配合的人,政府又要求,必须由亲属之外的特别身份担保人负责接收。

日本政府的解释是,这些人拿着中国护照入境,身份必须核实,来到日本以后也需要有人协助安置。如果没有亲属和担保人,短时间内让大量不会日语的人入境,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但在遗孤一方看来:日本政府在战败时将他们抛弃在异国他乡,几十年后,又要求他们提供证明和担保,才允许他们回到自己的祖国,这种政策不仅没有弥补他们的伤痛,反而加重了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亲属和担保手续在政府眼里是安置措施,在遗孤眼里,却是国家给自己设下的又一道门槛。

然而,除了有关归国手续的问题以外,遗孤归国后的生活问题更加棘手。

归国之后的贫困与支援缺口

按照厚生劳动省 2007 年的统计,中国残留归国者归国时,平均年龄是 51.67 岁。这个年龄,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工作和家庭逐渐稳定的年纪。可对归国的遗孤来说,却要重新学习日语、重新寻找工作、重新安顿自己的生活。在中国取得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到了日本往往很难直接使用。有人原本是教师、技术人员或熟练工人,但回到日本后,就只能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劳动。

初田三雄就是一个例子。他 1943 年出生,战败时只有两岁,由中国人抚养长大。「文化大革命」期间,他曾因为日本血统遭受迫害。1987 年,四十四岁的初田回到日本。此后,他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六十岁退休时,每个月只有五万日元的厚生年金。为了补贴生活,他还要到街上收集铝罐。

由于日本的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归国过晚本就使他们能够积累的年限很短,而低收入和非正规就业又限制了他们参加厚生年金、积累报酬比例年金的机会。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由于找不到正式的工作,导致养老金很低;又因为养老金太低,只能靠更多的低薪工作来维持生活

2003 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些归国遗孤中,只有 38.4% 的人日常会话没有障碍,13.9% 的人正在工作,另有 44.2% 的人从来没有工作过。也就是说,归国遗孤面临的生活困境,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够努力,而是因为日本政府没有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效的过渡机制,让他们有机会适应日本的生活。

当然,政府也不是什么都没有做。比如,政府就开设了专门的定居中心,为归国遗孤提供日语教学和生活指导,此外还有就业介绍、住房协助、一次性安家费,以及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等。但问题在于,这些措施大多以尽快就业为目标。对于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来说,几个月的集中学习也许能够提供帮助;但对于五十多岁、不会日语、上有老下有小的人来说,这些短期协助无法弥补他们前半生的缺口。

从共同诉讼走进国家赔偿法

正是以上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归国遗孤的生活困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 年,遗孤团体陆续在日本各地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它不是一件覆盖全国原告的统一集体诉讼,而是各地分别立案、分别审判的系列共同诉讼。这意味着,一个地方的胜诉,不会让另一个地方自动获得相同的结果。每个地方法院都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判断。这是和集体诉讼的最大区别。

根据厚生劳动省在 2007 年 5 月的统计,全国共有 2233 名归国者,在 13 个地方法院和 5 个高等法院发起了诉讼。也就是说,到 2007 年,绝大多数已经归国的遗孤,都加入了这场诉讼运动。

他们起诉的依据,是日本《国家赔偿法》第 1 条第 1 款。这条规定的是,如果公务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并给个人造成损害,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注意,这里的关键是「违法行为」。政府措施让人失望,未必就构成国家赔偿的基础;法院还要找到一项足够具体的法律义务,并确认某个公务人员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诉讼中,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日本政府,向每一位归国遗孤赔偿 3300 万日元。他们主张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1. 日本政府没有尽早调查遗孤的身份、组织他们归国;
  2. 在归国的过程中,日本政府设置了不合理的政策要求,违法妨碍他们归国;
  3. 归国以后,日本政府没有履行充分的定居和自立支援义务。

但同样的主张,同样的法律,到了不同法院,却得到了几乎相反的结果。

神户:有限承认国家责任

先看神户。2006 年 12 月 1 日,神户地方法院对六十五名原告的国家赔偿诉讼作出判决。其中六十一人部分胜诉,判赔总额 4 亿 6860 万日元。这是全国诉讼中最重要的一次胜诉。但「胜诉」两个字很容易让人误解。实际上,神户法院并没有接受原告的全部三项主张,也没有判决日本政府为殖民战争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

对于第一项,也就是政府有没有义务让每一名遗孤更早归国,神户法院仍然非常谨慎。法院承认,日本政府对于救助遗孤负有高度的政治责任。但要认定国家赔偿,还必须进一步证明:如果政府在某一年采取某项措施,某一名原告就能在那个时间回来。但由于不同原告掌握的身份线索、家庭情况和归国意愿都不一样,法院认为,这种具体的时间和因果关系很难统一证明。因此,它没有承认一项适用于所有人的「早期归国实现义务」。

真正让神户判决与其他法院不同的,是第二项,也就是归国妨碍。法院逐项检查了亲属保证、旅费申请和特别身份担保等手续。它认为,日本政府已经知道这些人是在战争中和亲属离散的日本儿童,却仍把他们当作普通外国人,要求他们取得亲属协助,或者完成法律本身并没有明确要求的保证手续。这些条件对普通入境者也许有安置意义,但用在遗孤身上,就可能把他们最缺少的东西,变成归国的前提。

神户法院最终认定,十七名原告曾受到违法的归国限制,并按照被延误的月份计算精神损害。不过,对于一部分时间较早的损害,又因为民法规定的二十年除斥期间而无法得到支持。这是民事法中常见的一种制度,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也为了避免年代久远以后难以举证,法律会为侵权追偿设置最长的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即使侵权损害客观存在,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回到判决本身,归国遗孤的第三项主张,是归国后的自立支援。神户法院认为,政府先前的政策和手续让遗孤延迟归国多年,等他们回来时,已经错过学习日语、积累职业经验和养老金的关键阶段。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国家不能只提供短期培训,然后就要求他们立刻自食其力。

判决使用了一个法律概念,叫作「条理」。它是说,即使没有一条法律逐字写明支援内容,根据国家先前行为所造成的特殊不利状态,基于公平原则,仍然可以推出一项具体义务。

为了说明这项义务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法院还比较了北朝鲜绑架受害者的待遇。后者回到日本后,可以在五年内获得生活保障、日语指导和就业支援。虽然绑架受害者和归国遗孤的经历并不相同,但法院借此指出,国家有能力为长期滞留海外的国民设计一段完整的重建期。遗孤同样应当在归国后的五年里,不必立刻为生计奔波,可以专心学习语言、接受职业训练。

所以,神户判决在有限的范围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它确认了日本政府某些具体行政措施和支援不足的责任,而没有把战争、离散和归国后的全部人生损失一次算清。

东京:司法克制下的全面败诉

两个月后,东京地方法院面对相同的诉讼时,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2007 年 1 月 30 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驳回了东京原告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判决中,东京法院也承认,满洲移民和战争失败与遗孤的产生有历史联系;同时,遗孤回国后也确实面对语言、就业和贫困。但它认为,这些事实还不足以支持国家赔偿。

对于战前政策,东京法院认为,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和现行宪法还没有施行。用战后的法律评价战前的政策,存在很大问题。也就是说,有关战争损失的赔偿问题,并不适宜通过司法方式解决,而更适合由政治程序来决定

对于归国手续,东京法院的看法也和神户不同。它承认亲属申请和担保要求会增加归国的困难,但由于政府在处理归国问题时,要面对外交协调、身份核实、后续安置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具有较宽的行政裁量空间。鉴于这些手续也有接收和安置的政策目的,法院不愿意仅仅因为它造成延误,就认定政府存在违法情形

最后是自立支援。东京法院列出政府已经提供的定居中心、日语培训、就业介绍、住房协助和生活保护。它的判断是:这些政策也许不够理想,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说它已经构成违法。法院能做的,只是根据现行法律做出判决,它不能代替立法者创设新的社会保障措施。

所以,神户和东京的分歧,并不只是法官的个人偏好问题,它们都有合理的法律考量。

截至 2007 年 5 月底,已经作出判决的八个案件中,政府胜诉的有七件,原告胜诉的只有神户一件。多数法院没有承认普遍的早期归国义务,也没有认为现有的支援措施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如果诉讼继续走下去,最高法院也许有机会统一这些分歧。但最后,这批诉讼没有等到那一天。因为在司法还没有给出统一答案的时候,政治首先发生了转向。

从司法分歧走向政治解决

东京判决是在前一天作出的。判决当天,安倍晋三已经指示厚生劳动大臣:法律问题和裁判结果暂且放在一边,要根据归国遗孤的特殊处境,重新研究支援办法。第二天,池田澄江和其他原告继续前往首相官邸、国会和厚生劳动省请愿。下午,安倍与他们的代表见了面。

当然,我们不能把政策转向全部归功于东京的这一百多个人。在此之前,已经有神户判决,有遍布全国的诉讼,也有律师、研究者、支援团体和跨党派议员长期推动。但这两天发生的事情,恰好把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差别摆在一起:政府可以在法院里主张自己没有违法,但它必须在政治上承认,现有的措施可能确实不够。

此后,厚生劳动省成立专家会议,各方开始协商新的解决方案。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会通过第 127 号修正法,新制度从 2008 年 4 月开始实施。

这套制度首先处理养老金。对于符合条件的第一代归国者,国家通过特别的一次性给付,帮他们补缴国民年金保险费,使他们能够领取足额的基础养老金。如果养老金加上家庭其他收入仍然低于一定标准,再提供补充性的支援给付。给付项目包括生活、住房、医疗和护理;地方政府还要提供日语、翻译和社区生活支援。

这不是遗孤诉讼所要求的国家赔偿,也没有在法律上承认政府的战争责任。它本质上仍然是一套个人救济制度。对一部分原告来说,这解决了生活问题;对另一部分人来说,这仍然没有回答最核心的问题。

初田三雄就拒绝申请新的支援给付。他并不是不需要这笔钱,而是不愿意把国家责任重新解释成个人救济。对他来说,「因为收入不足而接受救济」和「因为国家造成损害而获得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无论如何,新政策确实平息了归国遗孤的维权运动。新法通过以后,各地的原告陆续选择撤诉,案件最终也没有进入最高法院。换句话说,归国遗孤的生活保障问题,最后是由日本国会完成了政治解决。

两个故乡与未完的晚年

不过,归国遗孤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2008 年汶川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池田澄江就开始联系日本各地的遗孤代表,为灾区募捐。他们一共募集到 1750 万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在四川灾区修建一所中日友好小学。对一群生活仍不宽裕的老人来说,这笔钱并不轻松。他们只是觉得,自己之所以能够从战争中幸存,离不开中华民族的养育之恩。在中国遭遇灾难的时候,他们理应做一点具体的事情。

他们在共同诉讼期间建立的关系网络也被保留下来。2008 年,池田澄江和同伴成立了「中国归国者及日中友好之会」。协会开办日语、太极拳、舞蹈等活动,让分散在各地的归国者有一个可以见面、交流的地方。他们还多次组成「感恩团」返回中国,看望养父母、讲述遗孤的经历。2025 年 9 月,八十多名协会会员和家属再次前往哈尔滨。那时,遗孤中最年轻的一批也已经超过八十岁。

时至今日,他们面对的问题,已经从就业和养老金,逐渐转向医疗、护理与晚年孤独。有人开始使用中文服务的养老和照护设施;也有人因为日语仍不流利,需要翻译陪同看病。2026 年春节,已经八十多岁的池田澄江仍然参加协会的新年会。她看着同伴表演舞蹈和太极拳,最后和大家一起唱起日本歌曲《故乡》。她在最近一次采访中说,他们终于迎来了相对平静的晚年。

回头看,由归国遗孤发起的共同诉讼,虽然在书面判决上败多胜少,却实实在在改变了他们的生活条件。法院并没有完整确认日本政府的全部责任,但这场诉讼迫使日本社会承认:这些人的困境,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不幸,也不能只靠个人救济来收场。

池田澄江曾经拥有过三个名字。徐明连接着养育她的中国家庭,池田澄江连接着她出生时的日本家庭。她和其他遗孤最后没有在两个祖国之间作出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诉讼争取的是作为日本国民生活下去的权利;向汶川捐款、一次次回到中国,则是在偿还另一片故土的养育之恩。法律最终只回答了他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问题,而他们此后的生活,还在继续回答「我是谁」这个更长久的问题。

关键时间线

  • 1931 年以后:日本占领中国东北并建立伪满洲国,随后把向东北移民作为国策推进;满洲开拓团构成遗孤问题的殖民背景。
  • 1945 年 8 月 9 日:苏联对日参战并进入中国东北,开拓团撤离秩序崩溃,大批儿童在战火、饥饿和逃亡中与家人离散。
  • 1972 年 9 月:中日邦交正常化,公开寻亲、身份调查和归国交涉逐步展开。
  • 1981 年 3 月:第一批 47 名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集体赴日寻亲,24 人确认亲属关系。
  • 1984—1985 年:中日交换有关文件后,日本开始接纳身份尚未确认的遗孤永久归国,并设置身元引受人制度。
  • 2002 年 12 月 20 日:东京第一批 40 名原告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此后全国绝大多数归国遗孤陆续加入。
  • 2006 年 12 月 1 日:神户地方法院判决 65 名原告中的 61 人部分胜诉,首次在这批诉讼中认定国家赔偿责任。
  • 2007 年 1 月 30—31 日:东京地方法院全面驳回 40 名原告的请求;次日,原告继续请愿,安倍晋三会见归国者代表。
  • 2007 年 11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日本国会通过第 127 号修正法,新支援制度开始实施;各地原告随后陆续撤诉。
  • 2008 年 5 月:池田澄江组织归国遗孤为汶川地震灾区募捐,并用大部分款项援建一所中日友好小学。
  • 2014 年 10 月:面向第一代归国者特定配偶的支援制度开始实施。
  • 2025—2026 年:归国遗孤普遍进入八十岁以上的高龄阶段,生活支援的重点转向医疗、护理、翻译与防止社会孤立。

关键人物

  • 池田澄江(徐明、今村明子):东京诉讼原告团负责人,1944 年出生于中国东北,战败时被托付给中国人抚养长大。1981 年赴日寻亲,1994 年偶遇亲生姐妹,经过 17 个月鉴定,于 52 岁时确认身世。
  • 初田三雄:兵库诉讼原告团负责人。两岁时留在中国,44 岁永久归国;低额养老金与晚年收集铝罐的经历,体现了归国过晚、就业受限与养老金不足之间的联系。
  • 安倍晋三:日本政治家,曾于 2006—2007 年和 2012—2020 年担任日本首相。东京地方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当天,他指示厚生劳动大臣暂且撇开法律问题与裁判结果,根据归国者的特殊处境重新检讨支援政策。此后,厚生劳动省听取归国者意见、召开有识者会议,日本国会于同年通过修正法。
  • 中国养父母:在战争与贫困中抚养日本儿童的中国家庭。他们并非同质群体,但他们的养育劳动,是理解遗孤身份和后来「感恩访中」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关键概念

  • 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日本行政制度通常指 1945 年时未满 13 岁、在中国与父母离散、身份不明并长期滞留的日本儿童;现实经历并不完全符合单一模式。
  • 共同诉讼:社会报道常称「集体诉讼」,实际是各地原告在共同律师团与支援组织协调下,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地判决不会自动适用于其他原告。
  • 国家赔偿中的违法:政策不充分或结果不公平,并不当然产生赔偿责任;法院还要确认公务人员违反了足够具体的法律义务,并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条理:神户地方法院用来说明自立支援义务的法理基础。即使法律没有逐字列出支援内容,法院仍可根据国家先前行为造成的特殊不利状态与公平原则,推出具体义务。
  • 行政裁量:东京等法院认为,归国手续和生活支援涉及外交、入境、财政与社会保障设计,行政机关应有较宽的判断空间,除非政策明显越界,司法不宜直接认定违法。
  • 二十年除斥期间:神户判决按照当时对日本民法第 724 条后段的理解,对部分年代过早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是当时的法律状态,不等同于今天日本民法对同一条文的全部解释。

关键案件

  • 神户地方法院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国家赔偿案(日本,平成 16 年〔ワ〕第 835 号等,2006 年 12 月 1 日):65 名原告中的 61 人部分胜诉,判赔总额 4 亿 6860 万日元;法院认定部分归国限制违法,并确认归国后五年的自立支援义务。
  • 东京地方法院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国家赔偿案(日本,2007 年 1 月 30 日):东京第一批 40 名原告的请求全部被驳回;法院强调战后补偿的政治性与行政机关在归国、安置政策上的裁量。

关键法条与法律文件

  •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 1 条第 1 款(1947 年施行):公务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各地遗孤诉讼的主要请求权基础。
  • 日本旧《民法》第 724 条后段:当时被法院理解为侵权行为发生二十年后请求权消灭的除斥期间;神户判决据此驳回了部分原告的请求。
  • 《关于促进中国残留邦人等顺利归国及永久归国后自立支援的法律》与 2007 年第 127 号修正法:通过国民年金特例、支援给付和地方生活支援,改善第一代归国者的养老金、住房、医疗与护理条件;2014 年起又增加特定配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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