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围绕某币圈富豪和某女明星的争议,又冒出了一种颇有「法律常识感」的说法。按照这个版本,女明星当时人在美国准备取卵,如果富豪本人不到场,就只能按照「捐精」处理;这样一来,将来即便真的生下孩子,富豪也不是法律上的父亲,孩子没有对他的继承权。于是,有人进一步推测:女明星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提出 5000 万美元的要求,其实是在给自己和未来的孩子要一个「保障」。

这套解释听起来相当完整。可惜,加州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本文不想过多讨论这次的八卦争议,只想就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美国加州法律对于代孕、辅助生殖和亲子关系的规定,做一些简单的科普。

有关「父亲没有到场,就只能按捐精处理」的说法,虽然在法律上是错的,但它却碰巧点到了加州辅助生殖相关法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为什么可能不是「法律上的父亲」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回到美国加州,从半个世纪前开始的一连串判例说起。

「捐精者」与「法定父亲」

如果把网上流传的说法拆开,会发现它实际上混淆了三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取卵、捐精和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取卵只是一项生殖医学程序。一名女性把自己的卵子取出来,可以冷冻保存,可以与某人的精子形成胚胎,也可以最后什么都不做。仅仅完成取卵,并不会凭空产生一个法律上的父亲。

同样,一个男人是不是「捐精者」,也不是看他取卵当天有没有亲自到场。加州《家庭法典》第 7613 条对此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一个男人将精子提供给医生或者持牌精子库,用于与自己没有婚姻关系的女性进行辅助生殖,原则上可以被视为「捐精者」,而不是孩子的法定父亲。

但是法律紧接着规定了例外:如果双方在孩子受孕以前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这个男人要成为父亲,那么他就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捐精者,而成为了这个孩子的「法定父亲」。此外,即使没有合格的书面文件,法院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判断双方在受孕以前是不是已经形成共同成为父母的约定。

换句话说,加州法真正关心的是:你提供精子的时候,是在「捐赠」,还是在「生自己的孩子」?这是一个关于法律意图的问题。

代孕关系中的「意向父母」

如果按照网络传闻设定的场景——一方提供卵子,一方提供精子,再由另一名女性怀孕并生产——那么法律上通常讨论的其实是「妊娠型代孕」。

这里需要先区分一组概念,加州法律把代孕分为两类:

  • 第一类是「传统代孕」:代孕者不仅负责怀孕,她同时提供自己的卵子,因此她与孩子有遗传关系;
  • 第二类是「妊娠型代孕」:妊娠代孕者只负责怀孕和分娩,胚胎在遗传上与她没有关系。在现代商业代孕中,更常见的是后一种。

而加州法律在这一制度中创造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身份:「意向父母」。《家庭法典》第 7960 条对它的定义是:一个人无论已婚还是未婚,只要表现出愿意在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所生孩子的父母,就可以成为「意向父母」。注意这里的逻辑。在认定意向父母时,法律看重的是你的「意向」,是你愿不愿意为这个辅助生育的孩子负责,而不是简单地看你是否是「配子」提供者。

这正是加州代孕法律最重要的一次观念转变。在自然生育时代,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通常不难确定:分娩出孩子的女人是母亲,提供精子的男人是父亲。可辅助生殖技术出现以后,围绕辅助生育的孩子,会出现五种不同角色:提供卵子的人、提供精子的人、怀孕的人、计划抚养孩子的人,以及最终在法律上承担父母责任的人。这就使得原本简单的亲子关系变得非常复杂。法律于是不得不重新回答一个看似荒诞的问题:到底哪一种关系,才足以产生「父母」身份

没有血缘,也可能是父亲

加州法院第一次认真面对这个问题,其实比试管婴儿和商业代孕的流行要早得多。

1968 年,加州最高法院审理了 People v. Sorensen 一案。在本案中,Sorensen 因为不育,同意妻子使用他人的精子接受人工授精。孩子出生后,两人共同生活了几年。后来夫妻关系破裂,Sorensen 却提出:孩子不是我的,我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从今天看,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但在 1968 年,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加州最高法院最后认定,他仍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核心的理由是:他明知妻子将接受他人精子,却主动同意了整个生育过程,并且双方从一开始就打算让这个孩子成为他们家庭的孩子。也就是说,在辅助生殖的语境下,父亲身份不再严格与遗传基因挂钩

这个判决后来成为加州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制度的一块重要基石。但再往后一步,问题就变得更加困难了。如果没有血缘也可以成为父亲,那么怀孕并生下孩子的人,就一定是母亲吗

没有血缘,有可能成为母亲吗?

1993 年的 Johnson v. Calvert 一案,是加州代孕法律史上真正的分水岭。在本案中,Calvert 夫妇想要孩子,但妻子 Crispina 因为接受过子宫切除,不能怀孕,但卵巢仍然能够产生卵子。于是,医生用她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形成胚胎,再把胚胎植入代孕女性 Anna 体内。这意味着,Crispina 是孩子的「遗传学母亲」,而 Anna 则是怀孕十个月并最终生产的「分娩母亲」。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有关谁是孩子真正母亲的问题,第一次摆到了加州最高法院面前。

加州最高法院最终提出了一个后来影响极大的判断标准:当遗传母亲和分娩母亲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考察「谁原本就打算促成这个孩子出生,并把孩子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也就是所谓的「生育意图」。法院最终认定,Calvert 夫妇才是孩子的法律父母。

这一步非常关键。从这里开始,「父母」不再只是一个由「血缘关系」或者「分娩事实」自动决定的自然身份;而开始变成一种包含「意思表示」和「法律责任」的制度性身份。

「生育意图」也不是万能的

如果故事到这里结束,很容易让人得出一个过度简单的结论:在辅助生殖关系中,只要各方事先约定好谁是父母,法院就能直接根据合同约定来认定亲子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仅仅一年以后,1994 年的 In re Marriage of Moschetta 一案,就给 Johnson 案划下了一条重要边界。在本案中,当事人采用的是我们前文所说的「传统代孕」,也就是代孕女性不仅负责怀孕,还提供了自己的卵子。因此,她同时成为了孩子的「遗传学母亲」和「分娩母亲」。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反悔了,不愿意完全放弃自己的母亲身份。

委托代孕的一方提出:按照 Johnson 案,不是应该看最初的生育意图吗?但加州上诉法院拒绝了这种推论。法院认为:Johnson 案并没有宣布「所有代孕合同都当然有效」。在 Johnson 案中,之所以需要用「意图」来判断母亲身份,是因为遗传母亲与分娩母亲各自都有成为母亲的依据,法律必须做出判断。但在 Moschetta 案中,这两个身份恰好集中在同一个女人身上。此时并不存在两个地位相当的「母亲」需要二选一。因此,法院认定代孕者才是法律上的母亲,不能仅凭一纸传统代孕合同就把她的亲子关系消灭掉。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国家至今仍然不愿实施「代孕合法化」的真正原因:代孕会让原本简单的家庭关系变得非常复杂,进而扰乱传统的家庭伦理和亲子关系。即便只看加州,传统代孕和妊娠型代孕,从一开始就是两套风险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构。

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仍然可能成为「父母」

真正把「生育意图」原则推到极致的,是 1998 年的 In re Marriage of Buzzanca 一案。

这起案件的事实非常离奇。在本案中,Buzzanca 夫妇决定通过辅助生殖要一个孩子。但在这次辅助生殖中,精子不是丈夫的,卵子也不是妻子的,怀孕生产的又是第三名女性。也就是说,孩子出生以后,委托夫妻与孩子没有遗传关系,妊娠代孕者与孩子也没有遗传关系。而偏偏在孩子出生以前,Buzzanca 夫妻又分手了。于是丈夫主张,他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没有抚养义务。

一审法院甚至一度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这个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母。但加州上诉法院很快推翻了这个判决。法院认为,这个孩子之所以来到世界上,正是因为 Buzzanca 夫妻共同启动并同意了这一系列辅助生殖程序。如果允许一个人主动促成孩子出生,又仅仅因为没有遗传关系就退出父母身份,那孩子反而会成为整个制度中唯一的受害者。所以法院判定:夫妻二人都是法律上的父母。

到这里,加州法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一次非常深刻的转换:父母身份的基础,从单纯的「生物事实」,逐渐转向了生育意图、事前同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结合。

从判例到立法

在之前一系列判例的基础上,2012 年,加州通过了 AB 1217 法案,把几十年判例逐渐形成的规则,进一步程序化,并在《家庭法典》第 7962 条中建立了专门针对妊娠型代孕的制度。

根据规定,一份合法的妊娠代孕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 谁提供配子(如果采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者胚胎,也要说明捐赠类型);
  • 谁是意向父母;
  • 妊娠代孕者以及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而且,妊娠代孕者和意向父母在签协议以前,必须分别由独立律师代理,不能一个律师同时替双方办。同时,协议还必须正式签署,并完成公证或者见证程序。这些要求全部完成以后,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孩子出生以前就向法院申请确认亲子关系。法院确认后,可以直接判定协议里写明的意向父母是孩子的法律父母,同时确认妊娠代孕者及其配偶或者伴侣不是孩子的法律父母。

2017年的 C.M. v. M.C. 案又进一步确认了这套制度。案件中,一名男子使用自己的精子和匿名捐赠的卵子形成胚胎,再由妊娠代孕者怀孕。怀孕以后,代孕者反悔,希望取得部分亲权。法院最终仍然认定,只要第 7962 条要求的法定程序得到满足,协议中的男子就是孩子唯一的法律父亲,妊娠代孕者不享有亲权。上诉法院也维持了这一结论。

从 Johnson 到 C.M.,二十多年间,加州的法律实际上一直在做同一件事,那就是尽量把「谁是父母」这个问题,从孩子出生以后,提前到孩子出生以前,让各方尽量在孩子还没出生时,就把责任说清楚,避免发生影响孩子成长的纠纷。

尾声

现在再回来看那个网络传言,问题就非常明显了。加州现行法律对于妊娠型代孕有一整套相当繁复的制度:不仅要签署书面协议、注重当事人在受孕前的意思表示,同时还要有独立律师、公证和见证程序,甚至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取得法院的亲子关系判决。因此,法律问题远比网络谣言更加复杂。

这场明星代孕风波真正的价值,就是让我们这些对新型法律关系不甚了解的普通人,能够一窥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探索历程。在人类绝大多数历史中,一个孩子的父母是谁,是在自然不过的问题。血缘、妊娠、分娩、抚养、继承,往往发生在同一对男女身上。但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把这个问题变得复杂化。

当提供精子的人可以不是父亲,提供卵子的人可以不是母亲,怀胎十月并分娩的人也可以不是母亲,而一个既没有提供精子、也没有提供卵子、甚至没有经历妊娠的人却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父母时——法律必须回答一个过去根本不存在的问题:父母究竟是一种生物学事实,还是一种法律关系

从 1968 年的 Sorensen,到 1993 年的 Johnson,再到今天的《家庭法典》第 7962 条,加州用了半个多世纪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血缘和分娩的事实固然重要,但在现代辅助生殖中,还有第三种东西开始进入「父母」的定义,那就是让这个孩子出生在世界上的「意愿」和「责任」。

**说明:**本文讨论的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辅助生殖及亲子关系制度,不涉及中国法对于代孕行为本身的评价,也不意味着加州形成的亲子关系判决在其他法域当然获得承认。


主要法律资料

People v. Sorensen, 68 Cal.2d 280 (1968)

Johnson v. Calvert, 5 Cal.4th 84 (1993)

In re Marriage of Moschetta, 25 Cal.App.4th 1218 (1994)

In re Marriage of Buzzanca, 61 Cal.App.4th 1410 (1998)

K.M. v. E.G., 37 Cal.4th 130 (2005)

C.M. v. M.C., 7 Cal.App.5th 1188 (2017)

California Family Code §§ 7606, 7613, 7960–7962

California Probate Code §§ 6450, 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