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的一夜
1993 年 9 月 5 日,十二名长期生活在中国的日本女性抵达成田机场。
她们持有日本护照,希望在日本定居,却没有落实接收担保人和归国后的住处。按照当时的政策,没有接收担保人,就难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归国旅费和安置援助。她们没有继续等待,而是自行来到日本,带着写给首相的陈情书,在机场度过了一夜。
这场行动后来被称为「强行归国事件」。所谓「强行」,指的是没有等接收条件齐备便先行归国,并不是非法入境。
日本战败四十八年后,她们为什么还要用这种方式,才能回到自己的国家生活?同样被战争留在中国,为什么战争遗孤逐渐得到关注,另一些女性却长期被当作「自愿留下」的人?
十三岁的界线
在日本的行政用语中,因 1945 年战争结束前后的混乱,被迫留在中国的日本人,统称为「中国残留日本人」。
其中一类是「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也就是我们第 16 期节目中讲到的战争遗孤。按照官方的认定标准,他们因战争混乱与保护者失散或死别,当时大致不满十三岁,不清楚自己的日本姓名、籍贯等身份信息,并在中国留居、长大。许多人由中国家庭抚养。
其余的人被归入「中国残留妇人等」。这个名称不只包括女性,也包括不符合战争遗孤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只是其中以女性为主。本文保留「妇人」这一译名,是为了指代当时的行政分类。
十三岁不是法律上的成年线,也不是唯一的分类标准。不过,年龄与身份信息的差别,确实影响了她们的认定方式:年幼的孩子被视为需要寻找亲属的孤儿;年龄稍大、记得自己姓名,又在中国结婚的女性,则更容易被认为已经作出了留下的选择。
可是在 1945 年的中国东北,她们究竟有多少选择余地?
留下的处境
这些女性来到中国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跟随父母加入满洲开拓团,有人是开拓团成员的妻子,也有人响应招募,以「大陆新娘」的身份来到中国东北。
1932 年,日本在中国东北扶植伪满洲国,随后不断把平民送到当地定居。开拓团中有许多普通农民,但整个移民计划是日本殖民政策的一部分,兼有占领和防卫的目的。他们获得的土地也不是无主的荒野,其中有原本属于中国农民的耕地。讲述这些女性后来的苦难,不能略过这一背景。
战争末期,开拓团里的青壮年男子被大量征召,留在定居点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孩子。1945 年 8 月 9 日,苏联对日参战,红军进入中国东北,许多开拓团仓促撤离。有人死于战火,有人倒在逃亡途中,也有人在难民收容场所因饥饿、严寒和疾病去世。
活下来的人必须先找到生路。一些孩子被托付给中国家庭,一些女性则通过与中国人结婚,获得食物、住所和庇护。每段婚姻的情形不同,其中既有绝境中的求生,也有此后共同生活形成的感情,不能一概写成强迫或交换。同样,后来结了婚、生了孩子,也不足以证明她们最初拥有自由选择的空间。
1953 年,日本制定《未归国人员留守家属等援助法》。这部法律既援助留在日本的家属,也规定了部分归国人员的救济,但在普通未归国人员的认定中,排除了被认为「依本人意愿不归国」的人。是否「自愿」,关系到能否获得援助。
这不等于法律规定嫁给中国人的女性一律失去援助资格。真正困难的是:在逃亡、饥饿和家庭离散之后,怎样判断一个人究竟是「不能」回来,还是「不愿」回来?
迟到的援助
1972 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次年,日本政府决定承担中国残留日本人首次临时归国的旅费。1981 年,政府开始组织战争遗孤集体赴日寻亲。电视和报纸刊登他们的照片与身世线索,希望有人认出失散多年的亲人。
1984 年,中日两国交换有关战争遗孤问题的外交文件,确认即使没有找到日本亲属,也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永久归国。1985 年,日本政府为身份尚未查明的遗孤建立接收担保人制度,落实这一安排。
但找到了亲属,也不一定有人接收。几十年过去,父母可能已经去世,兄弟姐妹各有自己的生活。有些亲属担心归国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负担,不愿承担接收责任。对于本来就知道自己身份的残留妇人,这尤其是一道难关。
1989 年,日本政府建立「特别接收担保人」制度,为亲属不愿接收、但身份已查明的遗孤安排其他接收人。1991 年,这项制度才扩大到残留妇人等。
这里所说的「接收担保人」,主要协助归国准备、定居联络和日常生活,并不是替归国者证明国籍的人。对于年纪已大、语言不通、没有住所的归国者,这些协助确有必要。但制度扩围并不意味着立刻有人接收。只要担保人和定居去向迟迟不能落实,申请人就只能继续等待。
十二人的行动
1993 年夏天,细川护熙内阁成立。这位新首相对日本过去的侵略战争作出反省,让一些残留妇人和支援者觉得,也许可以直接向他争取帮助。她们决定不再等政府安排接受手续,而是先回日本。
参与推动这次行动的,有长期援助残留日本人的民间人士。而这次带领十二名女性行动的,是六十九岁的竹越女士。她们准备了致首相的陈情书。信中说,中国还有约两千名同样盼望归国的人,请求政府给她们返回祖国的机会。
9 月 5 日,十二人自费抵达成田机场,最年轻的五十六岁,最年长的八十岁。她们打算向首相陈情,却没能在当天与首相官邸交涉,也没有安排好住处,于是选择在机场大厅过夜。
有一个细节需要说明:这十二人通常被统称为「残留妇人」,但长期参与归国者支援的兴津正信在介绍这段历史时指出,其中八人属于残留妇人,另有四人属于战争遗孤。她们并非同一行政类别,却都遇到了接收安排无法落实的困难。
当时在机场采访的《朝日新闻》记者大久保真纪,两天前已接到支援团体的通知。事情最初并没有立刻成为轰动新闻。直到次日,《朝日新闻》和《每日新闻》作了较大篇幅的报道,电视新闻和晨间节目随后跟进,更多记者赶到机场,十二人的处境才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9 月 6 日,厚生省人员将她们接到埼玉县所泽市的中国归国孤儿定居促进中心。日本政府随后在国会书面答辩中确认,她们已入所接受生活适应训练,政府正在听取本人意愿、协调定居地点。机场的一夜结束了,长期生活如何安排,则还要继续解决。
这次行动把这些人的现实困难集中呈现在公众面前:十二名持日本护照的女性已经到了日本,却仍在为能否得到安置而奔走。
国家的责任
1993 年 10 月 22 日,日本政府在书面答辩中明确否认,仅因当事人在战败时已满十三岁,就认定其出于自由意志留在中国;政府称,十三岁只是身份调查的一项参考标准,归国援助本身不区分遗孤和妇人。但政府仍坚持以接收担保人为前提,只承诺增加人选、加快安排。
11 月 9 日,厚生大臣大内启伍在众议院厚生委员会谈到十二人的经历。他说,这些人是历史的受害者,行政上不能只是说话客气,而应设法回应她们的要求。他还表示,国家应以「承担最终责任」的决心处理此事,包括负责安排接收担保人,不能遗漏任何一人。
12 月 15 日,中日两国交换新的外交文件,日本厚生省同时公布了一项三年计划,拟从 1994 年度起,用三年时间接收希望早日永久归国的中国残留日本人。
1994 年 3 月 29 日,日本国会通过《关于促进中国残留日本人等顺利归国及支援永久归国后自立生活的法律》,4 月 6 日公布,10 月 1 日施行。本文使用其制定时的名称,简称《归国与自立支援法》。
法律第一条明确规定,这些人因战争造成的混乱无法撤离归国,被迫继续居住海外;第三至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促进归国、支持归国后生活的职责。其后的条文进一步列出归国旅费、安家补助、生活咨询、日语学习、住房、就业和教育援助等措施。
这些援助并非全部从零开始,法律也不是十二人一次行动的单独成果。此前的民间援助、国会质询和政策调整,已经持续多年。强行归国事件让改革变得更为迫切,最终推动原先主要依靠行政措施的支援,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仍不是一部国家赔偿法。它规定归国与生活支援,并未据此解决战争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但它明确了一点:帮助这些人回国并安顿下来,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不能只靠亲属和志愿者。
归国之后
残留妇人的经历没有战争遗孤那样广为人知,但她们的人数并不比战争遗孤要少。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日本厚生劳动省统计的中国残留日本人永久归国者共有 6731 人,其中战争遗孤 2557 人,残留妇人等 4174 人。这里统计的是归国者本人,不包括随行家属。
制度改变也没有让归国后的困难自动消失。语言、住房、收入和家庭关系,都需要长期的支持。此后日本又修改了支援法,并于 2008 年开始实施新的年金和生活支援措施。1994 年的立法,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我们当然应当尊重一个人对生活的选择,但也要看见选择发生时的处境。不能因为一名女性在战争中找到了一条生路,就把此后几十年的分离都归为她自己的责任。
同样,归国不意味着抹去她们在中国的家庭和生活轨迹。这些经历不会因为重新踏上日本的土地就失去分量。能够回去、能够留下,也能够继续与中国的家人共同生活,才是这些迟到的援助应当努力保障的选择。
相关人物
- 竹越女士(竹越リヱ):1993 年强行归国行动的领队,当时六十九岁。她联系同伴、准备致首相的陈情书,带领十二名女性自费赴日。
- 大久保真纪:《朝日新闻》记者,曾在成田机场采访这十二名女性,并长期追踪她们归国后的生活。她的现场报道与后来的回忆,是了解这次行动的重要资料。
- 细川护熙:1993 年出任日本首相。其对侵略战争的反省,让残留妇人及支援者对争取归国援助抱有期待;十二人的陈情书正是写给他的。
- 大内启伍:事件发生时的日本厚生大臣。1993 年 11 月在国会答辩中表示,国家应承担最终责任,为归国者落实接收安排。
- 兴津正信:长期参与中国归国者支援的日语教师。他在介绍残留妇人历史的文章中指出,十二名行动者实际包括八名残留妇人和四名战争遗孤。
相关法律和概念
- 中国残留日本人:因战争结束前后的混乱,未能撤离归国、被迫长期留在中国的日本人。战争遗孤与残留妇人等,都属于这一群体。
- 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因战争混乱与保护者失散或死别,当时大致不满十三岁、身份信息不明,并在中国留居长大的人。「十三岁」是身份调查的一项参考标准,并非法律上的成年线;身份后来查明,也不因此失去原有的遗孤身份。
- 中国残留妇人等:残留日本人中不属于上述遗孤类别的人员,以女性为主,也包括男性。「妇人」是本文沿用的行政分类译名,不能据此认定这些人当年自愿留在中国。
- 接收担保人:日文称「身元引受人」,主要协助归国前的准备、定居联络及归国后的生活咨询。在当时的政策中,落实接收担保人是获得归国援助的重要前提,但并不是证明日本国籍的手续。
- 特别接收担保人制度:为身份已经查明、却得不到日本亲属接收的人员安排其他接收人。1989 年先适用于遗孤,1991 年扩大到残留妇人等;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并不意味着接收安排能够立即落实。
- 《未归国人员留守家属等援助法》:1953 年法律第 161 号。在普通未归国人员的认定中,第二条排除了被认为依本人意愿不归国的人;这不是一条「与中国人结婚即失去援助资格」的规定。参见制定时原文 。
- 《归国与自立支援法》:本文对 1994 年《关于促进中国残留日本人等顺利归国及支援永久归国后自立生活的法律》的简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第六至第十一条规定旅费、安家补助、生活咨询、日语学习、住房、就业和教育援助。它是归国与生活支援立法,并非国家赔偿法。参见1994 年法律第 30 号制定时原文 。
- 2007 年修法与新的支援措施:日本于 2007 年修改支援法,2008 年 4 月起实施新的年金、支援给付和社区生活支援措施。这些是后续改革,不能倒写成 1994 年法律最初已有的内容。参见厚生劳动省政策说明 。
参考资料
- 大久保真纪:《中国残留婦人の強行帰国 時代を切り開く力を見た》,《朝日新闻》,2013 年 6 月 2 日,转载全文 。
- 兴津正信:《「中国帰国者」って知っていますか? 第5回 中国残留婦人》 ,霞山会,2023 年 3 月 13 日。
- 日本政府:《中国残留婦人の永住帰国の実現に関する質問に対する答弁書》 ,1993 年 10 月 22 日。
- 日本国会:第 128 届国会众议院厚生委员会会议录 ,1993 年 11 月 9 日,大内启伍答辩。
- 中国归国者支援交流中心:《中国残留邦人問題に関する略史》 。
- 满蒙开拓和平纪念馆:《満蒙開拓ミニ知識》及年表 。
- 厚生劳动省:《中国帰国者生活実態調査結果の概要》 ,文末列有遗孤与妇人等的分类说明。
- 厚生劳动省:《中国残留邦人等の状況》 ,本文采用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的统计。
相关节目
本文是《议正言辞》第 16 期节目《归国不等于回家:日本战争遗孤的国家赔偿诉讼 》的延伸阅读。如果你还没有听过这一期,可以从正片了解两千多名归国遗孤如何通过诉讼,追问日本政府在归国和安置中的责任。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议正言辞」,也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