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的重大挫败:香港佳宁案始末
1996 年 9 月 20 日,香港高等法院。佳宁集团前主席陈松青,承认了两项串谋诈骗罪。
陈松青这个名字,现在听上去可能有些陌生,但在 1980 年代,绝对是如雷贯耳的人物。他所创办的佳宁集团,是一个涵盖金融、地产的跨国集团,全盛时期拥有 3 家上市公司和超 200 家附属公司,业务遍及多国。
但光鲜的外表下,却藏着鲜为人知的犯罪勾当。根据香港廉政公署的调查结果,1980 - 1983 年间,陈松青以欺骗性的手段,从裕民银行骗取了合共 2.38 亿美元的贷款。
就在他当庭认罪的一个星期后,法院判他入狱三年。判决那天,恰是中秋节。听到判决时,距离陈松青被廉政公署拘捕,已经将近 11 年;距离他那个神话般的商业帝国崩塌,更是过去了整整 14 年。
一宗案子,为什么要查这么多年?廉政公署不是挺厉害的吗?查葛柏、查油麻地果栏,把整个警队都查了个天翻地覆。怎么到了佳宁案,动作就慢成这样?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从佳宁案讲起,看看一件贪腐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中间要经过哪些环节,以及为什么权力如此之大的廉政公署也会遭遇重大挫折。
廉政公署的三项职责
先来看廉政公署的职责。根据 1974 年《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规定,廉政公署的职责,是调查、防贪和教育。对应到今天,就是廉署的三个部门。
执行处:主要负责查案。执行处旗下,按调查对象分成两条线:一条负责政府和公共机构,另一条负责私营机构。执行处是廉署最大的部门,今天廉署大约有 1400 名职员,其中绝大部分都在执行处名下。
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防贪审查。如果发现行政流程中的哪个环节可能滋生腐败,就会给相应部门提出修改建议。2025 年,防止贪污处完成了 67 份防贪审查报告,提供了超过 1500 次防贪咨询服务。
社区关系处:主要负责反腐教育,包括媒体宣传(比如视频、电影等)和社区工作。同时,社区关系处还经营民间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举报和现场受理等。廉署对举报人有一句著名的承诺,叫「廉署保密,密密实实」: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只存放在机密档案里,只有获授权、而且「有需要知情」的人才能翻阅。
现在,假设一通举报电话已经打进来了。接下来,这宗举报会怎么样?
它首先要经过一道甄别。廉署接到的投诉,并不都是与贪腐有关。对于那些与贪腐有关的投诉,廉署人员一般会在 48 小时内联络举报人;如果投诉跟贪腐无关,也会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真正进入调查程序的案件,从这一刻起,就有一双双外部的眼睛在盯着了。这个稍后再说。
廉政公署的调查权力
再来看廉政公署有哪些权力。把廉署的所有调查权力都列出来,是一张相当恐怖的清单,它包括但不限于:
- 无令状拘捕:只要获得廉政专员授权,调查人员对任何有合理怀疑触犯贪污罪行的人,可以不需要法庭的手令直接逮捕。逮捕时可以使用合理武力,也可以进入住所搜查——但要先表明身份、出示委任证。
- 扣留:被捕的人可以被扣留最多 48 小时,用于进一步调查。
- 搜查:绝大多数情况下,搜查住所和办公室需要先向法庭申请令状。但《防止贿赂条例》里有一个著名的例外:如果廉政专员认为,先申请令状会「严重妨碍调查」,他自己就可以直接签发搜查令,不用经过任何法官。这是整个廉署权力清单里,最接近「无制衡」的一项——大律师和律师的办公室是唯一受到特别保护的地方,除非他们自己涉案。
- 限制离境:廉署不能自己扣押你的护照,但它可以单方面向法官申请,由法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你交出旅行证件。交出证件之后,你在六个月内不得离开香港,这个期限还可以再延长。拒不交证的人,最高可被监禁 28 天。
- 查银行:这是对付白领犯罪的利器。《防止贿赂条例》赋予它一项「特别调查权」:只要廉政专员相信某人的银行账户、股份记录、公司文件与调查相关,就可以书面授权调查人员要求交出这些资料。注意,如果被查的对象就是嫌疑人本人,廉署要先取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许可。这样设计,目的是防止调查权被用来整人。
- 申报财产:廉署可以申请法庭命令,要求嫌疑人(连同配偶)以法定声明形式,申报过去三年的财产、开支、负债,甚至汇出境外的款项。这一步一旦启动,一个人的家底几乎就是透明的。
- 冻结:法庭可以应廉署的单方申请,对嫌疑人或者第三方的财产发出限制令,禁止处置。对嫌疑人本人的财产,限制令最长 12 个月,可以延长;对第三方的财产,期限更短,续期也更麻烦。
看到这里,你就会发现,廉政公署的调查权力其实非常大。但一个权力这么大的机构,却决定不了任何一个人的结局。
廉署查完一宗案,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把证据交给律政司,由律政司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要么在有充分理由时建议警诫,或者把涉及公务员行为不检的个案,转介给有关部门做纪律处分。也就是说,起诉权不在廉署手里——这是《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换句话说,廉政公署只有「调查权」。按照廉政公署官网的说法,这种调查权和检控权分立的设计,是为了「确保不会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
这套分权设计到底管不管用?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查了 17 年的「佳宁案」,就是最好的试验场。
佳宁集团:从神话到崩塌
佳宁案是廉署历史上耗时最长的案件——从 1985 年立案到 2001 年结案,整整十七年。
案件的主要被告陈松青,1970 年代初从新加坡来到香港,在一个地产家族的公司里做工程。1977 年底,他创办佳宁集团。那时候没人想到,这家公司会在短短三四年的时间里,变成香港最耀眼的商业神话。
1979 年底,佳宁集团做了一笔让市场看不懂的交易。当时在香港有一家名叫「美汉」的上市公司,每股市价约为 1.5 港元。而佳宁却以美股 6 港元的价格,收购了美汉 52% 股权,实现了对后者的控股,溢价近 4 倍。1980 年 9 月,美汉改名「佳宁投资」,佳宁正式借壳上市。
同年,佳宁还以 9.98 亿港元买下了中环的金门大厦——那是当时全香港瞩目的一笔写字楼大买卖。到了 1980 年 10 月,佳宁又以 16.8 亿港元的价格卖掉了金门大厦,转手就赚了近 7 亿。
这笔交易使佳宁投资的股价像坐火箭。1980 年 11 月 5 日,佳宁的股价冲到每股 17.9 港元的历史高位。市场上人人都在谈论这家「点石成金」的公司。但后来的调查显示:那笔 16.8 亿港元的金门大厦交易,从头到尾没有真正成交,账面利润一分钱也没有兑现。所谓神话,是拿数字堆出来的。
支撑这个神话的钱从哪里来?答案是一家叫裕民财务的公司。它是马来西亚国营裕民银行设在香港的附属公司——当年香港法律不允许裕民银行直接开分行,总行只好派几名高级职员来香港,掌管这家存款公司。1979 年中,裕民财务贷给佳宁第一笔 500 万港元,此后它就成了佳宁最大的债主,越贷越多。
多到什么程度?廉政公署后来公布的档案显示:为了收购金门大厦,裕民财务曾向一间由陈松青控制的公司,批出一笔 2.92 亿美元的贷款。而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 2 港元。廉署后来形容,这是一笔「极不寻常」的银行放贷安排。
1982 年,风向变了。中英就香港前途开始谈判,原本火爆的香港楼市开始迅速回落。那年秋天,佳宁先公布了一份漂亮的中期财报,随即又宣布取消现金中期息,改为派发红股并发行优先股集资五亿港元。市场瞬间变脸:佳宁股价单日下跌约 30%。10 月 26 日,佳宁宣布资金周转不灵。债权人一拥而上,入禀清盘。1983 年 1 月,佳宁股票停牌;到了那年 10 月,公司正式清盘——廉署的官方档案称,这是全港最大宗的公司倒闭事件。清盘时佳宁系公司欠下的债,高达 106 亿港元,其中光欠裕民财务的就有约 46 亿港元。
借钱给佳宁的银行遍布各国,数十家债权银行一起血本无归。损失最重的,恰恰是那个贷得最凶的裕民财务。它的母行裕民银行,为此背上了马来西亚历史上最大的金融丑闻之一。
神话破灭,通常只是故事的开始。接下来发生的,是命案。
命案升级、国际协作与管辖移交
1982 年 11 月,裕民银行总行开始怀疑香港这边的账目。它派了一名内部会计师,叫伊巴谦,以助理总经理的身份到香港,暗中查账。总行同时下令:未经批准,裕民财务不得再向佳宁系放贷。
查账查了半年多,1983 年 7 月 18 日,伊巴谦本来约好了和陈松青见面,谈一笔四百万美元的贷款,但他当天没有出现。两天之后,他的尸体出现在大埔一处蕉林里。后来一名马来西亚华裔商人麦福祥被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麦福祥声称是受陈松青指使,但法庭没有采纳这个说法——陈松青从未因这宗谋杀案被起诉。
一宗银行诈骗案,到这里已经染上了血色。佳宁案后来的许多年里,不断有人把「伊巴谦之死」和佳宁集团联系在一起,当作一个悬案来谈。但至少在法律上,命案和诈骗案是两条线:一是谋杀,一是诈骗。
针对佳宁贷款诈骗案的调查权,最初也不在廉署手里。1983 年 9 月,警方就金门大厦买卖涉嫌诈骗提出检控,陈松青在 10 月被捕。而廉署真正介入,是两年以后的事——契机,来自马来西亚。
1984 年 1 月,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了一个以财政总长诺丁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彻查裕民财务的贷款。委员会在 1984 年底发表中期报告,报告显示:1979 - 1983 年,裕民财务总共向佳宁系公司批出约 8 亿美元贷款,多数没有足够抵押。更重要的是,委员会还查出,裕民财务的高层人员涉嫌受贿。
受贿行为发生在香港,管辖权自然就落在了廉政公署。1985 年 4 月,诺丁委员会派代表来到香港,经律政署安排,向廉政公署作了举报。
世纪审讯:廉政公署的重大挫败
廉政公署的反应很快。1985 年 5 月 23 日,它成立了一个专案小组,代号 TF3,组长是首席调查主任卢彬。小组最初只有 12 人,但后来有超过 40 人参与其中。
这是廉署第一次面对这种量级的案件。他们先从警方手里接过 47 个文件柜的档案,再对照诺丁委员会的报告,一点一点拼出整张图。调查的手伸向八个国家和地区:账目在马来西亚,美元电汇记录在美国,银行户口在瑞士,嫌疑人在英国和法国……
为了查清案件全貌,廉署动用了前所未有的资源。律政署史无前例地派驻了六名检察官,在调查阶段就介入。政府拨款聘请了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裕民财务的时任总经理被转为污点证人,光是他的口供,就录了上千页。到结案时,整宗案件的文件多达 400 万页,接见的证人有 450 名,廉署人员投入的调查工时超过 10 万小时。
1985 年 12 月 7 日清晨,行动收网。前一天晚上,英国警方在伦敦拘捕了已经逃回英国的裕民财务前主席奥斯曼和一名前董事;7 日清晨,廉署在香港拘捕陈松青和两名前佳宁董事。陈松青随即被控 43 项串谋诈骗和非法提供利益罪,涉案金额超过 50 亿港元。法庭准许他以 5000 万元现金、外加 200 万元人事担保保释——这是香港有史以来最高的保释金。
调查结束以后,廉政公署正式将「金门大厦诈骗案」移交给律政署,对陈松青为首的 6 名被告提起刑事指控。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后来被称为「世纪审讯」,在当时是香港历史上最长的刑事审讯。检方光举证就花了 19 个月,传召了 104 名证人,审讯记录厚达 25000 多页。
到 1987 年 9 月 15 日,第 281 个开庭日,主审法官柏嘉作了一个让全港哗然的决定:检方「控罪重复、证据不足」,6 名被告毋须答辩、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政府为这场审讯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廉署后来统计,整个佳宁案,政府光是诉讼开支就高达 2.1 亿港元。结果,最受瞩目的那场审讯,以「证据不足」四个字收场。
很多人把这件事讲成廉政公署的重大失败,但它恰恰也是看清廉政公署「权利边界」的重要视角。正如前面所说,为了调查这起案件,廉政公署投入了大量资源。但当案件进入到法院的审理阶段,就再也不由廉政公署说了算。法官可以无视廉政公署付出的所有努力,在审判开始后的第 281 天说:证据不够,放人。正是这种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廉政公署那些恐怖的调查权力。
十年引渡与最终定罪
世纪审讯结束后,廉政公署并没有放弃,它另起炉灶,启动了对「裕民财务贷款诈骗案」的调查和指控。接下来的 10 年,是一连串漫长、枯燥、却最终奏效的法律拉锯。
先说那些逃到海外的银行家。裕民财务前主席奥斯曼在英国被拘捕后,先后十次申请人身保护令,抗拒引渡,在英国监狱里被关了将近 7 年。1992 年 12 月,他的最后一次申请失败,当天就被押回香港。1993 年 6 月,他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容许裕民财务在缺乏足够抵押的情况下,向佳宁批出那笔 2.92 亿美元的贷款——被判一年,刑期被在英国的 7 年羁押抵消。
另一名高层萨尼曼更曲折。他先是在法国落网,但因为法国没有对应的防贿条例,被法国法庭释放;1990 年再次被捕,又是漫长的引渡诉讼,直到 1994 年 2 月才被引渡回香港。他随后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判刑 5 年。为了把他带回来,廉署花了将近 7 年——这是香港引渡史上最长的纪录之一。
1987 年 1 月,在英国被捕后自愿回港应讯的裕民财务前董事哈希姆,承认串谋诈骗和收受利益,一审被判 4 年半,控方认为太轻提出上诉,二审改判 10 年。他是这宗案子里被判得最重的人之一。
其他受贿的银行家们也没跑掉。一家国际银行的执行董事收了 88.8 万港元现金和 66.8 万股佳宁股票,1988 年认罪,刑期后来加重到 18 个月;一名欧洲银行的经理收了 237 万港元贿款,经手的贷款高达 25 亿港元,被判 3 年。前获多利行政总裁袁朗达收受陈松青 450 万港元,2000 年经第二次审讯被陪审团定罪,判刑 5 年。
最后是主角。1996 年 3 月,陈松青申请永久搁置对他的检控,被法庭驳回;他的保释被撤销,还押候审。同年 9 月 20 日,他承认了两项串谋诈骗罪。法官判他入狱 3 年,并命令他在出狱后 5 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998 年初,他离开监狱。
2001 年,廉政公署宣布佳宁案正式结案。它的身上有很历史之「最」:廉署历史上耗时最长的案件、保释金最高的案件、经过最长引渡程序的案件。至此,佳宁案的两条线都宣告结束:在「金门大厦诈骗案」中,廉政公署经历了世上最大的一次挫败;而在「裕民财务贷款诈骗案」中,廉政公署最终取得了胜利。
廉政公署制度的「三道关」
回过头看,佳宁案把廉署机制的三个部件都检验了一遍。
第一个部件,是调查的纵深。廉署证明了自己能啃最硬的骨头:跨 8 个国家取证、对抗 10 年引渡诉讼、把 400 万页文件变成呈堂证供。这正是廉政公署对调查权力的具体运用。
第二个部件,是检控的独立。廉署查完,案子就交出去了。起诉与否,由律政司独立判断——法律甚至规定,《防止贿赂条例》下的检控必须得到律政司的同意。所以,廉署和律政司的关系,像流水线上下两道工序:一个负责调查取证,一个负责提起检控。调查的人不决定起诉,起诉的人不参与调查。
第三个部件,是法庭的最终裁决。柏嘉法官在世纪审讯的第 281 天宣布被告无罪,就是最极端的体现。调查机构再强大,在法庭上也只是「控方」;定罪与否,由法官和陪审团说了算。香港《基本法》保留了陪审团制度的原则,恰恰说明这个社会的选择:哪怕是大案要案,也不把定罪的权力交给调查者。
三个部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廉政公署兼具调查、起诉和审判权力,变成一个「权力的怪物」。那样的机构,也许破案率更高,但没人会真的信任它。
廉政公署的监督机制
除此之外,针对廉政公署的调查权本身,也有一套运转良好的制约机制。
1977 年的警廉冲突之后,港督麦理浩以「局部特赦」为代价保住了廉署。而就在特赦公布之后不到一个月,1977 年 12 月 1 日,针对廉署自身的监督机构就已经成立,一直运转到今天。
廉署的监督体系,大致可以分三层:
第一层,是几个由社会人士主导的咨询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廉署接到的每一宗举报,怎么处理、是否值得启动调查,都要向这个委员会报告,由它审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的代表和廉政专员,但主席和多数成员来自社会贤达。换句话说,廉署自己不能偷偷摸摸地放弃一宗案子——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的权限,至少有一半掌握在廉署之外。此外还有「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分别监督防贪审查和倡廉教育两块业务。
第二层,是专查廉署人员的「L 组」。廉署内部设了这样一个部门,专门调查廉署人员的违纪行为和贪污指控。但「自己查自己」的局限,制度设计者很清楚,所以加了一道保险:凡是涉及廉署人员的贪污投诉,必须知会律政司决定。
第三层,是独立于廉署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它的秘书处不设在廉署,而设在政务司辖下的行政署;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所有针对廉署及其人员的非刑事投诉,都由这个委员会独立审视。廉署的 L 组负责调查,但调查报告要交给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不满意,可以要求廉署补充解释。它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年报,报告公开给市民看。
2025 年,投诉委员会接获 17 宗投诉、合共 41 项指控,年内审议了 40 项,其中 5 项成立,涉及 3 名廉署人员,处理方式是上级训示。看数字,你会觉得廉署挺「干净」——一年到头,针对它自己的有效投诉只有个位数。但我觉得,这套机制的意义不在于抓了多少自己人,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廉署,无论你查的是警队还是黑帮,是上市公司主席还是街头小贩,你的每一个决定,都有人紧盯着。查贪污的人,自己也在被看着。
这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制度细节,值得单独说一句。廉政专员是香港少数「只对一个人负责」的官员:按照《廉政公署条例》,专员在行政长官的命令和管制之下工作,除行政长官外,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指示或管制。回归后,《基本法》进一步写明,廉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作为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种「只对最高首长负责」的安排,是廉署独立性的来源——它不隶属警务处,不隶属任何部门,所以当年才查得动整个警队。但极度的独立,必须有极度的制衡来搭配。对于廉政公署来说,指挥上只对一个人负责,办案上却要对无数双眼睛负责——律政司、法官、陪审团、四个委员会、投诉委员会。把「只对一个人负责」和「被无数人看着」放在一起,才是这套制度完整的样子。
结语:佳宁案的启示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那个问题:陈松青的案子,为什么要查那么多年?
答案已经清楚了。因为查案只是第一步。查完之后,证据要过律政司的关;过了律政司,要过法庭的关;过了法庭,还要过上诉的关。每一道关都有人在监督。
这些关卡每一个都在拖慢廉署。佳宁案里,他们让一宗案子跑了 17 年,让一场世纪审讯以无罪收场,让一个已经被定罪的人被终审法院放走。如果你只追求「效率」,这些关卡全是障碍。但如果你要的是司法权威,是社会整体的廉洁程度,那么这些不讨喜的刹车,才是权力最好的保障。
一个调查机构的最高境界,不是没人敢质疑它,而是它输得起。佳宁案里,香港政府在全世界面前输掉了一场世纪审讯,但香港的反贪制度没有崩溃,因为人们分得清:输掉的是案子,不是机制。机制还在,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没把宝押在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机构的正确性上,而是押在制度和程序之上。
本文是《议正言辞》第 17 期节目《从葛柏外逃到警廉冲突:香港廉政公署的诞生 》的延伸阅读。如果你还没有听过这一期,可以先从正片了解廉署如何在 1970 年代诞生,以及它和警队那场惊心动魄的正面冲突。本文重点不在历史故事,而在廉署这台机器如何运转、如何被约束——所以选择用佳宁案来检验它的成色。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议正言辞」,也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佳宁案大事记
- 1979–1980:佳宁收购美汉借壳上市(市价 1.5 港元、作价 6 港元),9.98 亿港元购入金门大厦,再宣布以 16.8 亿港元转售(事后查明从未成交);1980 年 11 月股价见顶 17.9 港元。
- 1982 年秋:楼市逆转,佳宁取消现金中期息,股价单日挫约三成;10 月 26 日宣布资金周转不灵,债权人入禀清盘。
- 1983 年:1 月停牌;7 月伊巴谦失踪遇害;9 月警方就金门大厦交易检控陈松青;10 月佳宁清盘。
- 1985 年:4 月马来西亚诺丁委员会经律政署向廉署举报;5 月 23 日廉署成立专案小组 TF3;12 月 7 日廉署拘捕陈松青(控 43 项罪、涉逾 50 亿港元,创纪录保释金)。
- 1986–1987:2 月 24 日世纪审讯开审(9 人陪审团);1987 年 9 月 15 日第 281 个开庭日,法官裁定六名被告毋须答辩,全部无罪释放。
- 1988–1994:受贿银行家先后定罪;奥斯曼、萨尼曼经多年引渡诉讼押返香港并认罪。
- 1996:陈松青 9 月 20 日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判囚 3 年。
- 2001:廉署宣布佳宁案结案,历时 17 年,为廉署耗时最长案件。
佳宁案关键人物与结局
- 陈松青:佳宁集团创办人。1987 年世纪审讯(警方线)无罪;1996 年 9 月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骗取裕民财务贷款 2.38 亿美元),判囚 3 年;2012 年因民事债务被颁令破产。
- 奥斯曼:裕民财务前主席。在英国被囚约 7 年、十次抗拒引渡后于 1992 年押返香港;1993 年承认容许无抵押批出 2.92 亿美元贷款,判 1 年。
- 哈希姆:裕民财务前董事。1987 年承认串谋诈骗及收受利益,判 4 年半,控方上诉后改判 10 年。
- 萨尼曼:裕民财务前代理董事。经历两次逮捕、近 7 年引渡诉讼,1994 年引渡返港,承认串谋诈骗,判 5 年。
- 袁朗达:前获多利行政总裁。2000 年被裁定收受陈松青 450 万港元贿款,判 5 年;2002 年定罪被终审法院一致撤销,未重审。
- 伊巴谦:裕民银行核数师,赴港查账期间失踪,1983 年 7 月被发现死于大埔蕉林;麦福祥被判谋杀罪成、终身监禁。
关键制度一览
- 执行处:廉署调查部门,查政府部门、公共机构、选举舞弊与私营机构贪污。
- 防止贪污处:审查公私营机构工作程序,找出可能滋生贪污的漏洞并提出改进建议。
- 社区关系处:倡廉教育、公众宣传与举报渠道(24 小时热线 25 266 366、亲身举报中心)。
- 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社会人士主导,审视廉署对所有贪污举报的处理,包括「不追查」的决定。
-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监察廉署整体方针、编制与开支预算。
- 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分别监督防贪审查与倡廉教育工作。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1977 年 12 月 1 日成立,独立于廉署(秘书处设在行政署),审视针对廉署及其人员的非刑事投诉。
- L 组(内部调查及监察组):专查廉署人员的违纪与贪污指控;涉廉署人员的贪污投诉须报律政司司长决定由谁调查。
- 检控分权:廉署无起诉权;《基本法》第 63 条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不受干涉,《防止贿赂条例》第 31 条规定相关检控须获律政司司长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