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4 月 9 号晚上,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名年轻女子从锡林南路的一家饭店出来,说要去一趟厕所,但过了很久也没有回来。当天晚上,有两名工人也在附近吃晚饭,他们其中一位,今年刚满 18 岁,名叫呼格吉勒图。吃完晚饭后,呼格吉勒图与同事分开,各自回家。当他走到第一毛纺织厂宿舍区的一处公共厕所时,发现了开头那位女性的尸体。他立刻返回单位,叫上刚才一起吃饭的同事,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了案。
没有人会想到,正是这个报案的举动,将呼格吉勒图拖入了深渊。根据地方志记载,案发约 48 小时后,办案人员就认定,参与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凶手。他于 4 月 12 号被收容审查;5 月 10 号被逮捕。又在仅仅一个月以后,也就是 6 月 10 号,呼格吉勒图就被执行了死刑。从案发到执行,前后只有 62 天。
这就是中国法制史上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为什么热心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反而成了罪犯?为什么一件命案,能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就走到死刑执行阶段?这个案件到底有着怎样的问题?今天这期节目,我们就来仔细讲一讲「呼格吉勒图案」。
口供与血型报告的疑点
根据后来的调查结果,在案发当晚,呼格吉勒图确实是独自一人先在女厕所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然后才叫上同事一起去报案。所以在警方看来,他到过案发现场。在没有其他线索的情况下,这样的人自然会被当成重点对象。但光有怀疑还不够,要将呼格吉勒图认定为凶手,还需要其他决定性证据。
根据后来的公开资料,当时给呼格吉勒图定罪的证据,主要有两个。首先第一个,是他自己的有罪供述。在口供中,他承认自己暴力猥亵并导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第二个证据,是一份血型检验报告。呼格吉勒图的左手拇指指甲缝里,检出了 O 型血,跟被害人的血型相同;而呼格吉勒图本人则是 A 型。
从表面上看,一个口供,一个检验报告,两份证据似乎可以互相印证。但如果深究细节,就会发现一些疑点。比如,呼格吉勒图在口供当中所说的犯罪方法,是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从而让被害人窒息而亡;但尸检报告确认的被害人死因,是「被勒住脖子窒息而亡」,两份证据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而且,血型鉴定也不同于 DNA 鉴定,无法精确定位到某个人。因为拥有同一种血型的人数非常多,光从指甲缝里有 O 型血这一点,并不能说明那一定是被害人的血。
那么,这些漏洞百出的证据,怎么就能如此迅速地判一个人死刑呢?
「严打」背景下的从重从快
这里要稍微提一下,就在呼格吉勒图案发生的前一个月,全国人大刚刚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但这部新法要到 1997 年 1 月 1 日才开始施行。也就是说,呼格吉勒图案发生时,新法虽然已经通过,但还没有生效,所以本案实际上适用的还是 1979 年的旧版《刑事诉讼法》。
但就算是旧版的法律,也已经规定了一些后来常见的刑诉规则。比如,这部法律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外,它还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并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但正如前面所说,当地公检法给呼格吉勒图定罪的证据,除了血型报告、尸检报告以外,最主要的就是呼格吉勒图本人的口供。而且根据后来公开的资料显示,在获取口供的过程中,呼格吉勒图也可能确实遭到了刑讯逼供。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并且明确禁止「刑讯逼供」,那么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还能如此迅速地结案?为什么《刑事诉讼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理解其中原因,我们还是要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
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治安开始恶化。1983 年 8 月,中央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也就是俗称的「严打」。同年 9 月 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决定》第一条规定:
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期限的限制。
然后第二条规定:
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对一些重刑犯罪,直接绕过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了更加快捷的程序。虽然条文中有类似「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限制性表述,但在当时历史情境下,这个《决定》仍然对基层办案人员起到了「部分松绑」的作用。
与此同时,1983 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一些重刑犯罪死刑核准程序,从最高法院下放给省一级的高级法院。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于是就出现了二审与死刑核准合二为一的做法,也就是对于这部分案件,高级法院既是上诉法院,也是死刑核准法院。
到 1996 年,全国又开展了第二次「严打」行动,时间从 1996 年 4 月持续到 1997 年 2 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7 年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1996 年全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57 万多件,比上一年增长约 15%。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年被判刑的有 32 万多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合计约 21.2 万人,占这一类人的接近三分之二。这些数据,足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从重从快」的风气。
当整个司法系统都开始鼓励「从重从快」,而法律又刚好给程序留下了一些空间,很多事情就开始变得不受控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呼和浩特地方发生这样一起严重案件,足以让当地的公检法系统神经紧绷。虽然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们无从得知,但可以确认的是,第一个发现尸体的呼格吉勒图,已经被基层办案人员锁定,剩下的,就只有冰冷的流程机器。
1996 年 5 月 17 日,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6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了他的死刑。6 月 10 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从一审宣判到执行,只有 24 天。而二审和死刑核准,是在同一次裁定里完成的。
在这起案件里,该走的程序都走过了,但它们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二审采用书面审理,二审与核准合并,二十多天里,一份有翻供、有矛盾、缺少独立物证的卷宗,变成了一个无法挽回的结果。
转机之后的漫长申诉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以后,他的父母不仅经历了丧子之痛,还要背上「杀人犯父母」的骂名。根据《新京报》后来的采访,夫妻俩都是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职工。在熟人聚居的厂区里,儿子被判杀人、流氓罪,给整个家庭压上了沉重的负担。原本性格开朗、勤劳淳朴的母亲尚爱云,从此变得沉默寡言。她有时会独自出门,在街上漫无目的地转悠;父亲李三仁则经常把自己关在家里,连大儿子谈恋爱时,也有人提醒女方,他们家里出过杀人犯。
起初,他们并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维权行动。直到 2005 年,发生了一个他们意想不到的转折事件。这一年 10 月 23 日,在呼和浩特和乌兰察布等地,实施了一系列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犯罪的赵志红,被警方抓获。在归案以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多起此前未被警方侦破的犯罪行为。而这其中,恰好就包括了 1996 年 4 月 9 日发生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区的杨某某被害案,也就是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案件。
后来,当地警方带赵志红去毛纺厂宿舍进行现场指认。根据新华社的报道,警方曾先后三次带他到现场核查,赵志红所说的有关细节,包括厕所的朝向、内部结构,被害人的身高和年龄,当时行凶的方式,尸体的摆放位置等等。这些细节不仅和警方的勘察结果高度一致,而且准确性也远远高于当年呼格吉勒图的口供。
于是就出现了极其尴尬的局面:同一起凶杀案,出现了两个凶手,其中一个早在九年前就已经被判死刑,而另一个却在九年后主动认罪。这种「真凶再现」的情况,让当时的司法机关非常难办。2006 年,赵志红系列案进入法院一审时,检方对他的指控中,并没有包含与呼格吉勒图有关的这个「4·9 女尸案」。但赵志红反而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还有这一起没有被起诉。
赵志红之所以这样主张,可能也不是完全因为「良心发现」。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在归案以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发现的其他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决。所以,就算为了给自己争取轻判,赵志红也必须让法院认定自己的这个罪行。但他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将当年负责呼格吉勒图案的那些人员,架在火上烤。
得知这个情况以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立刻行动起来。他们一边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一边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新华社等媒体机构。2006 年 3 月,内蒙古政法委成立复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半年之后,复查组得出的结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证据明显不足,建议法院依法复查、启动再审。
然而,法院并没有立刻启动再审。接下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又等了八年多。这段时间里,两位老人不断向有关机关递交材料,往返于呼和浩特和北京。他们找遍了各种途径,其中既有司法机关,也有记者和律师,希望有人能把这个案件,真正带回到法庭上。王振宇律师从 2007 年就开始介入,帮助家属申诉;苗立律师曾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希望最高法院尽快提审,或者交由异地法院再审,并通过开庭审理查清问题。新华社记者汤计,先后为这个案子写了六份内参,持续向中央反映情况。此外,还有很多法律学者、记者,以及其他公众人物参与其中,帮助家属持续发声。正是这些内外部力量的共同努力,让案件没有随着时间流逝而淡出公众视野。
有关法院为什么迟迟没有采取行动,内蒙古高院后来解释说,案件年代久远,一些证据很难补查,又涉及人命,必须慎重。这当然是法院官方的说辞。客观分析来看,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在「严打」时期,由当地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共同办理结案,而且又涉及到死刑判决,一旦被公开翻案,势必影响深远。此外,由于赵志红案迟迟没有结案,有关「4·9女尸案」的认定,只有赵志红的口供,缺乏实质性的物证。如果再次仅凭口供就认定赵志红是真凶,很可能重蹈当年的覆辙。上述这些因素可能都增加了案件的纠错阻力。
回到原审证据:再审与国家赔偿
直到 2014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根据法院的解释,由于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根据当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不再开庭审理,转而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再审的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可以阅卷、提交意见。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调取赵志红案的相关材料,但法庭没有准许,理由是赵志红案尚未结案,相关材料不宜公布。也就是说,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没有引入赵志红案的任何材料,而是依靠原审案卷里的相关证据进行。
2014 年 12 月 13 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 原审中,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捂嘴致死」,与尸检报告中「死者被扼颈窒息死亡」结论不符;
- 血型鉴定结论属于「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 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且他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存在翻供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 1996 年呼格吉勒图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判决送达当天,内蒙古高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代表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道歉;高院院长胡毅峰还以个人名义送去了三万元慰问金,并向二老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4 年 12 月 25 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2 月 30 日,内蒙古高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05.96 万元。2015 年 2 月 3 日,两位老人领取了这笔赔偿金。
这里要说一下赔偿的性质。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金额由法律规定和个案情节决定;它处理的是国家责任,不是某一个人的责任。
其中 100 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了当时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纪录,也引来一个技术性质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而这笔抚慰金明显超过了这个比例。内蒙古高院的回应是:本案所执行的刑罚是最严厉的死刑,对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极为严重,数额是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也表示理解。
追责行动与另案结果
国家赔偿之后,是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追责行动。2016 年 1 月 31 日,内蒙古有关部门公布了案件的追责结果:对错案负有责任的 27 人被追责。据媒体统计,这些人分布在公安、检察、法院三个系统,处理方式以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为主,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其中,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另案处理。同年 10 月 18 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对冯志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110 万元。
冯志明的这些罪名,和呼格吉勒图案并无直接关系。很多人因此对本案的追责结果表达不满。呼格吉勒图的哥哥昭力格图对记者说,对这样的处分,「我们不满意,也不接受」;母亲尚爱云表示,「追责还是不到位」。公开报道中,律师的评论指向同一点:这 27 人承担的全部是党内责任和行政责任,唯一受到刑事处罚的冯志明,也不是因为本案的错判而入刑。当记者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询问追责结论如何作出时,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再来看赵志红案。2015 年 2 月 9 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对赵志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罪名,判处赵志红死刑,并认定他是呼和浩特「4·9女尸案」的真凶;同年 4 月 30 日,内蒙古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9 年 7 月,最高法院核准了赵志红的死刑。但在核准过程中,最高法院改变了判决的部分事实:对原审认定的赵志红 21 起犯罪,复核确认了其中的 17 起,另外 4 起不予确定——而这 4 起不予确定的案件中,就包括呼和浩特「4·9女尸案」。
最高法院这样做的理由,主要在于证据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的说法,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认这起案件,并且供述的细节与警方的调查结果大致吻合;但他的供述存在前后不一,并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他在多次供述中,都表明自己作案时曾经有过射精行为,但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中并没有检测到精斑,现场勘查也没有发现精斑。再比如,他说作案时曾经揪下了被害人的耳环,而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的双耳并没有损伤。
但不管怎样,赵志红案的最终结果,不会影响到呼格吉勒图案。因为呼格案的再审判决,没有引用赵志红案的任何材料。法院最终改判无罪,也不是因为后来的「真凶再现」,而是基于呼格吉勒图案本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看,即使没有赵志红对案件的主动供述,呼格吉勒图案也应该改判无罪。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只要看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完备就够了,如果证据不完备,那么他在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至于真凶是否真的另有其人,至少在案件本身的层面,并没有多少影响。这就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定罪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这个标准不会因为公众希望看到「真凶归案」而降低,也不会因为有人主动认罪而降低。
迟到的正义
呼格吉勒图案的发生,距今已有三十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如今,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核准权已经统一收归最高法院;后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
1996 年 4 月 9 日的那个晚上,十八岁的呼格吉勒图热心报案,却招来无法挽回的莫大冤屈。我们的司法系统,用了整整十八年来纠正这个错误。对于那个破碎的家庭来说,迟到的正义,无法挽回亲人的生命;但对于中国的法制史来说,这个案件仍然殷鉴不远。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牢记这些案件,因为正是他们的存在,时刻提醒我们,所谓「正义」,是多么来之不易。
关键时间线
- 1979—1980 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通过并施行,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1983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迅速审判特定严重犯罪案件的程序决定,将相关案件的上诉、抗诉期限由十日缩短为三日;同期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 1996 年 3 月 17 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次年 1 月 1 日施行。呼格吉勒图案原审仍适用 1979 年刑诉法。
- 1996 年 4 月 9 日:呼格吉勒图发现毛纺厂宿舍区公厕内一名女性遇害,叫上同事报案。4 月 12 日被收容审查,5 月 10 日被逮捕。
- 1996 年 5 月 17 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 1996 年 6 月 5 日、6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五天后执行。从案发到执行共六十二天。
- 2005 年 10 月 23 日:赵志红落网,归案后主动供述这起公厕命案。呼格吉勒图父母得知情况后向司法机关申诉,并向媒体反映情况。
- 2006 年 3 月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成立复查组,约半年后认为原案证据明显不足,建议法院复查、启动再审。案件此后仍长期未进入再审。
- 2007 年起:王振宇律师介入,帮助家属申诉。此后,苗立律师提出提审或异地再审等建议;新华社记者汤计持续采写内参,推动案件受到关注。
- 2014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以书面方式审理。
- 2014 年 12 月 13 日、12 月 15 日:再审判决作出,随后向家属送达并宣读,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 2014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国家赔偿约 205.96 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元。家属于次年 2 月 3 日领取赔偿金。
- 2015 年 2 月、4 月:赵志红案一审、二审均认定他实施了这起公厕命案,并判处、维持死刑。
- 2016 年 1 月 31 日:有关部门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 人被追责,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
- 2016 年 10 月 18 日:冯志明因受贿等四项罪名一审获刑十八年,该判决并非针对呼格吉勒图案错判作出的刑事追责。
- 2019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志红死刑,但未确认包括这起公厕命案在内的四起犯罪事实。赵志红于 7 月 30 日被执行死刑。
关键人物
- 呼格吉勒图:案发时十八岁的青年工人,1996 年被执行死刑,2014 年再审改判无罪。
- 李三仁、尚爱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 2005 年得知赵志红供述后持续申诉,后成为国家赔偿请求人。
- 杨某某:公厕命案被害人,本期沿用法院材料中的匿名表述。
- 赵志红:因系列严重犯罪落网后,主动供述本案。一审、二审曾认定他实施本案,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未确认这起事实。
- 汤计: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为呼格吉勒图案先后采写六篇内参。
- 王振宇、苗立:参与申诉、推动再审的律师,分别通过帮助家属申诉、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推动纠错。
- 冯志明:原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后因受贿等犯罪另案获刑。
- 昭力格图:呼格吉勒图的哥哥,公开表达对追责结果的不满。
相关裁判与制度背景
- 呼格吉勒图案原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 37 号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 199 号裁定。
-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无罪。
- 呼格吉勒图家属国家赔偿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法赔字第 00001 号决定,赔偿合计 2,059,621.40 元。
- 1979 年《刑事诉讼法》:本案原审适用的法律,已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及禁止非法取证。
- 1983 年《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严重犯罪案件调整送达及上诉、抗诉期限,是理解当时「从重从快」程序背景的重要文件。
- 死刑核准制度的变化:1983 年以后,部分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07 年起,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 1996 年及后续刑诉法修改:1996 年修法明确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等规则;后续修法进一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制度。
主要参考资料
以下根据原稿资料整理,供对照阅读。
- 裁判依据:(2014)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再审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2024 年 5 月 15 日,含本案赔偿决定要点)。
- 再审与案件经过:人民法院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重启尘封疑案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始末》(2014 年 12 月 16 日);《内蒙古年鉴》2015 卷专记《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始末》;中国法学网《呼格吉勒图案:案件始末》。
- 赵志红案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2019 年 7 月 30 日)。
- 赔偿与追责:人民日报《呼格案精神赔偿符合规定》(2015 年 1 月 6 日);新华社《内蒙古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016 年 1 月 31 日);《呼格吉勒图家人拒绝接受呼格案追责结果》(2016 年 2 月 1 日);《呼格父母不能接受追责结果》(2016 年 2 月 2 日)。
- 冯志明另案判决:新华网《呼格母亲回应冯志明获刑18年:追责还是不到位》、新京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均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律与统计背景:1979 年、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修改文件;1983 年迅速审判程序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工作报告。节目中的 1996 年案件、判刑人数为年度统计,不应直接理解为一次专项行动的全部成果;其中重刑人数包括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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