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正言辞 06|美国出生公民权:完全胜利 or 暂时休战?

议正言辞 06|美国出生公民权:完全胜利 or 暂时休战?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2026 年 6 月 30 日,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出生公民权问题,发布了最终的实质性判决 。9 位大法官以 6:3 的比例,彻底推翻了特朗普政府的《第 14160 号行政令》,进一步稳固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出生公民权。这份判决,足以载入美国宪法史册。 去年,最高法院也曾就同一件事作出裁决。但那是一次程序性裁决,从结果上看有利于特朗普政府;而今年这份判决,则恰恰相反,是对行政令本身的实质性否定。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从行政令的签署,到全国性禁令之争,再到集体诉讼的绝地反击,最后到最高法院的终局对决,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今天这篇文章,我想把这段故事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地讲一遍。 起点:一纸推翻百年宪法原则的行政令 我们先回到整件事情的起点。 2025 年 1 月 20 日,特朗普在他第 2 个任期的第 1 天,签署了《第 14160 号行政令》,全名叫"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名字很堂皇,但它要推翻的,是一项超过 100 年、被许多人视为立国之本的宪法原则——出生公民权。这项原则保障的是:所有在美国出生的婴儿,无论父母是什么身份,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特朗普的行政令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停止这项授权,不再向某些在美国出生的婴儿自动授予公民身份。 具体是哪些婴儿?范围非常广。它不光涵盖了非法移民的孩子,就连那些合法但只是短期居留的人——比如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的人——他们的孩子,也通通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给一个数据,让大家有个直观概念:如果这个行政令真的落地生效,每年大概有 25 万新生儿会受到影响。其中约 15 万来自无证移民家庭,约 10 万来自合法但短期居留的家庭。 行政令一签署,整个美国社会立刻炸开了锅。民主党执政的那些州——像马萨诸塞、华盛顿、马里兰、新罕布什尔——再加上各种移民权益组织,几乎连夜就提起了诉讼。多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也迅速发出了临时禁令。 CASA 案:全国性禁令这把"利器"被折断 所谓临时禁令,是一项旨在保护案件原告的临时措施。各地联邦法院认为,特朗普取消出生公民权的行政令,实质上侵害了原告的宪法权利,所以在案件获得最终判决之前,临时性地禁止这项行政令。 但问题就出在,这些临时禁令不仅限于案件的原告,而是扩展到了全国范围。特朗普政府死死咬住这个焦点,直接把案子推到了最高法院。他们的核心诉求很聪明:不去讨论行政令到底违不违宪,而是挑战"全国性禁令"这个司法工具本身的合法性。 2025 年 6 月 27 日,最高法院以 6:3 作出裁决,由巴雷特大法官撰写多数意见。这份意见的核心逻辑是:联邦法院能提供的救济,自古以来就严格限于诉讼当事人本人,不存在什么惠及全国的"普遍性救济"。她提出了一个概念,叫 “完全救济原则”——法院禁令的范围,只要能够给原告本人提供完全救济就够了,多一分都不行。 换句话说,如果一位怀孕的母亲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只需要禁止政府对她自己的孩子实施这个行政令,就已经给她提供了"完全救济"。你把禁令扩大到全国所有其他的母亲,并不会让这位原告妈妈的救济变得更"完全"。 于是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解除那些全国范围的禁令,只保留对原告本人的保护。 这个判决的直接后果,是各州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司法执行差异。一个婴儿,出生在新泽西这种原告州,和出生在得克萨斯这种没有参与诉讼的州,他面临的公民身份认定机制会完全不一样。对于一个统一的联邦宪法权利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你不可能因为出生在不同的州,有的自动成为美国人,有的就不是。 集体诉讼:绝地反击 这种司法上的撕裂,迫使原告方作了一个关键性的战略转向——集体诉讼。 就在最高法院作出 CASA 裁决的当天,ACLU(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立刻又提起了新的诉讼,并且明确申请将其作为全国性集体诉讼来审理。 这个操作非常巧妙。因为巴雷特大法官在多数意见里其实已经暗示了:虽然"普遍性禁令"这条路被封死了,但如果你能满足集体诉讼的严格条件——人数众多、法律问题共通、代表性充分——那你依然可以寻求覆盖全国的救济。 ...

2026-07-03 · Mason

议正言辞 05|高铭暄与中国刑法: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争

议正言辞 05|高铭暄与中国刑法: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争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2026年2月26日,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因病逝世,享年98岁。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高铭暄的一生堪称中国刑法的活化石。他是唯一一位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他是新中国第一位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他撰写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专著,并主编了第一部全国统编的刑法学教科书。毫不夸张地说,今天中国大地上每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背后,都有高铭暄奠定的理论基石。 然而,科学的规律就在于不断地反思与超越,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在缅怀高铭暄历史功绩的今天,我们也正处于中国刑法学经历深刻转型的节点。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着 “四要件"与"三阶层” 两个犯罪构成体系,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影响深远的学术论争。这场论争,表面上看是学者们在书斋里的争辩,但其底层逻辑,却是国家刑罚权如何行使,以及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的宏大命题。 高铭暄:一部中国刑法的活化石 要理解高铭暄对中国刑法的贡献,我们要把目光投向1928年5月的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叠的小渔村。高铭暄就出生在这里的一个书香门第与法律世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他的父亲曾历任杭州地方法院推事(相当于现在的法官),以及浙江高等法院审判员,他的叔叔和大哥也都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 在这种浓厚的家学渊源熏陶下,高铭暄自幼便对法律产生了强烈的向往。9岁那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高铭暄的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并在闲暇之余严格督促高铭暄读书。初中毕业后,他考入当时全国闻名的温州中学。当时的温中校长,著名的教育家金嵘轩举办全校征文大赛,题目是《如何建设新温中》,年少的高铭暄凭借扎实的文字功底一举夺冠,扬名全校。 1947年高中毕业时,高铭暄展现出极高天赋,他同时被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和浙江大学录取。他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律系,随后因时代变迁和院校调整,他又转入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在1951年升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深造。在人大,他遇到了对他一生影响深远的苏联法学专家贝斯特洛娃、达马亨等人,系统地接受了刑法学的专业训练。1953年,高铭暄以全优的成绩毕业并留校任教,从此开启了他躬耕教坛七十余载的传奇生涯。 漫漫立法路:从第22稿到第38稿 新中国成立前夕,基于彻底摧毁旧国家机器的政治考量,中央作出决定,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另起炉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一破旧立新的决定,导致在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在惩治犯罪时处于 “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单凭政策,或者依赖《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零星的单行法规。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 《宪法》正式颁布,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终于被提上了日程。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建了刑法起草班子,受中央书记处的直接领导。当时,刚刚留校任教一年的高铭暄,凭借扎实的学术功底,被抽调参与起草工作。这一年,他年仅26岁,是整个起草小组中最年轻的一员。 那时的他或许未曾料到,这项工作,他一干就是25年。 刑法的起草过程,是一场常人难以想象的漫长跋涉。起草班子夜以继日地工作,广泛收集案例、研究国内外立法,到1957年6月写出了第22稿,又在1963年10月,打磨出了第33稿。这个第33稿甚至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审查同意,眼看就要正式完成。 然而,随之而来的 “文化大革命”,让中国的法制建设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停滞。起草工作被迫全部中断,中国人民大学甚至一度停止办学,高铭暄本人也经历了下放劳动,后被分配到北京医学院,一待就是八年。在这漫长而苦闷的岁月里,高铭暄始终保存着当年起草刑法的各种资料文献,等待着法治春天的再次来临。 终于,1978年10月,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国家明确提出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刑法立法迎来了 “第三次上马”。起草班子在1963年第33稿的基础上迅速重启修订。经过反复推敲和激烈争论,最终形成了历史性的第38稿。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铭暄百感交集,他后来回忆说,这结束了新中国三十年没有刑法的历史,也宣告了"不引用法律条文的刑事司法文书一去不复返了”。从当初26岁的青年学者,到此时已是两鬓斑白的中年汉子,高铭暄把人生最宝贵的年华,全部倾注在了这38稿的字里行间。 为了留下这份珍贵的历史记忆,高铭暄在1981年出版了 《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这不仅详细记录了1979年刑法从第22稿到第38稿定稿阶段的争议与修改过程,更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出版不到一个月便被抢购一空。 “四要件"理论的确立 有了刑法,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办案中,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逻辑去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了犯罪?这就引入了刑法学中最核心、也是争议最大的理论——犯罪构成理论。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建国初期废除了旧法统,新中国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 “以苏俄为师”的道路。20世纪50年代初,以贝斯特洛娃为代表的苏联专家来到中国政法院校授课,他们带来的,正是当时在苏联占据统治地位的“四要件"理论。 为了让大家在当时的百废待兴中迅速掌握定罪规律,1957年,高铭暄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集体撰写了 《刑法总则讲义》,重点引介了"四要件"理论,标志着这套学说在中国的落地。到了1982年,为了适应恢复高考和法制重建的需求,司法部组织全国著名学者编写全国统编教材。高铭暄与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当时学术界并称 “北高南马”)合作主编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学》统编教材**。这本教材总发行量接近200万册,彻底将"四要件"理论确立为中国刑法学不可动摇的基本框架。 什么是"四要件"理论?该理论认为,要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像拼图一样的要件: 第一,犯罪客体:也就是这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比如杀人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犯侵犯了财产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这指的是犯罪活动在客观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人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犯罪主体:也就是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是不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精神正常。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这指的是行为人做这件事时的心理状态。他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在"四要件"理论的逻辑体系下,这四个条件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在脑海中画一个十字架,把这四个要件一一填入。只有四个条件全部齐备、严丝合缝地拼在一起,才能认定犯罪成立。这种强调 “主客观相统一”的思维模式,直观、清晰、极易上手。在当时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历史背景下,“四要件"就像是一把极其高效的快刀,为中国司法机关迅速理清案情、准确打击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 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场刑法学界的世纪之争 然而,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模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矛盾和犯罪形态也变得日益复杂(比如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规定了130个罪名的1979年刑法,开始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从1981年到1996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出台了20多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来"打补丁”。直到1997年,国家决定对刑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高铭暄作为立法专家,再次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1997年刑法不仅大幅增加了罪名、调整了刑罚结构,更重要的是,它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这三大基本原则。高铭暄一生都在坚持和呼吁“罪刑法定”——罪名绝不能类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最终确立,标志着中国刑法真正走向了现代化,也为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法的完善为刑法学理论的繁荣提供了土壤。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开放,大批中青年学者(如陈兴良、周光权、张明楷等)开始远赴德国、日本等传统法制强国深造,并系统地翻译引入了大量德日刑法学文献。 这些"新兴学者"们带回了一套全新的定罪逻辑——也就是源于德国的**“三阶层"理论**。这套理论主张,在认定犯罪时,法官的思维不能像四要件那样是"平面拼图”,而应该像是一个有着三个严密过滤网的漏斗。 具体来说,“三阶层"分为三步: 第一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这纯粹是一个事实判断。法官只看行为人的动作和结果,是不是表面上符合刑法条文的描述。比如你拿刀把人捅死了,这就是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该当性”。 第二层,违法性:这是对行为的客观价值判断。行为虽然符合法条描述,但是在整体法律秩序下,这种行为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存在这种正当理由(比如你是为了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那么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被允许的,自然就不违法。 第三层,有责性:这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谴责。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法条描述,又没有正当理由,法官还要看能不能在道义上谴责你。如果你是一个没有辨认能力的重度精神病人,或者你是在他人的胁迫下干的,那么法律认为你没有"责任”,同样不构成犯罪。 “三阶层"理论的引入,在中国刑法学界无异于投下了一枚深水炸弹。陈兴良等学者旗帜鲜明地主张,应当进行 “刑法知识转型”,实现犯罪论体系的 “去苏俄化”,全面拥抱德日阶层理论。他们尖锐地批评四要件体系,认为它不能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缺乏递进过滤的逻辑,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容易导致无章可循,法官"只能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 而传统学者阵营则坚决反击。他们认为,四要件在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打磨,已经形成了深厚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契合。如果彻底"另起炉灶",会导致基层司法人员思想混乱。而且,将人权保障不力的黑锅完全扣在四要件理论头上也是荒谬的。人权的保障靠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具体制度的落实,而不是单纯玩弄概念游戏。 这场学术交锋在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达到了高潮。当年的司考命题在某些案件的定性判断上,开始明显向"三阶层"的逻辑倾斜,这在法学界引发了巨大的震动与争议,甚至有学者戏称这是刑法学界的**“诸神之战”**。 四要件 vs 三阶层:一场逻辑上的深度剖析 各位看到这里可能会有疑问:四要件和三阶层,不都是把犯罪的条件拆分开来吗?无非一个是四个篮子,一个是三个漏斗,本质上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那么多顶尖的新生代学者笃定地认为,三阶层在逻辑上更加严密? 为了解答这个硬核的专业问题,我们需要在逻辑层面进行一次深度的剖析。 在处理简单案件时,任何理论都会显得游刃有余。检验一个理论是否严密,必须把它放在边缘的、极限的疑难案件中去施压。陈兴良等学者正是通过对极端案例的分析,犀利地指出了四要件的逻辑硬伤。 场景一:正当防卫的逻辑困境 假设你走在街上,一个歹徒拿刀要杀你,你为了自保,夺过刀把他反杀了。这在法律上叫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四要件看来,这件事很别扭。因为法官认定你不构成犯罪时,必须解释你缺少了哪个要件。你杀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有客观方面),你是个正常成年人(有主体),你就是想弄死他来自保(有主观故意)。那到底缺了啥?传统教材只能勉强解释为"排除了社会危害性",于是硬生生地在四要件的理论大厦旁边,搭了一个**“排除犯罪事由"的独栋别墅**,把正当防卫塞了进去。这在逻辑上是断裂的。 但在三阶层理论看来,逻辑如丝般顺滑:你的反杀行为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事实成立);但是到了第二步"违法性"审查时,因为你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价值上是受鼓励的正当行为,因此阻却违法。因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无罪。逻辑闭环,完美解释。 ...

2026-03-10 · Mason

议正言辞 04|日本人如何接受战败?与日本政府的32年战斗

议正言辞 04|日本人如何接受战败?与日本政府的32年战斗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战败之后的三种记忆 最近,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国内获得极高支持率,她的极右翼言论,使中日关系再次降到冰点。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日本在二战以后,并没有彻底根除极右翼势力,导致日本这个国家在面对战争和历史的问题上,长期无法达成共识。日本国内,同时存在着两股互不相容的势力,彼此谁也无法说服谁。日本政府的立场也随着国内舆论的此消彼长而不停摇摆,导致中日关系,以及韩日关系时不时就要紧张一下。 如何理解日本人的这种矛盾的状态呢?日裔美籍社会学家桥本明子在她的著作《漫长的战败》中,将战后日本的历史记忆归纳为的三种叙事: 首先是“英雄牺牲者”叙事:这是日本右翼所推崇的历史观。他们把二战中阵亡的日本官兵美化为“为国捐躯的英雄”,认为这些人的牺牲成就了日本的未来。在这种叙事框架下,日本的战争责任被淡化——战犯成为英雄,侵略战争被包装成保家卫国。近些年引发国际争议的一些现象(比如日本政客参拜靖国神社、美化战犯,以及教科书美化历史的种种做法),都是这种英雄叙事的表现。 另一种是“无辜受害者”叙事:这是战后日本主流的记忆方式,强调日本人在战争中遭受的苦难,比如东京、大阪被美军轰炸、广岛、长崎被扔原子弹等,都是这一叙事中的主要形象。这种叙事当然有真实的一面——毕竟战争确实给日本民众带来了灾难,日本也是迄今唯一一个遭受过核打击的国家,这加深了日本社会的自怜情绪。但是,它也有意无意回避了日本对外侵略和加害他国的事实。日本直到战争末期才遭受本土打击,这和那些从战争一开始就饱受摧残的被侵略国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是“加害者”叙事:与前面两种叙事相比,这是一种相对进步反省的历史观。它直面日本作为侵略者的身份,承认日本的战争罪行,主张揭露过去的黑暗,与军国主义彻底切割,努力与被侵略的邻国实现和解。比如,在这种叙事中,日本人要正视南京大屠杀、 “慰安妇”、731部队等残酷的真相,并承担应有的历史责任。 正是因为人们对过去的记忆方式不同,战败的意义在日本难以达成共识。在以自民党为主流的官方的话语中,“受害者叙事”的逻辑占据主流。战后日本对和平的追求,更多是一种“单纯的反战文化”,核心诉求是避免再次战争,而不是对过去发动战争的忏悔。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经历过战争的一代人逐渐老去,一些家庭选择沉默、不谈过去,以维系家庭内部的和睦,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受害者叙事的盛行;而在最近十多年,伴随右翼民族主义思潮的抬头,日本社会对战争责任的讨论空间进一步压缩,反省加害历史的“忏悔文化”几乎被掩盖。正因如此,当极右翼人士上台执政,周边国家会高度紧张,生怕历史问题重新成为摩擦点。 但是,尽管宏观环境不利,加害者叙事从未真正消失。事实上,它始终由一些勇敢的个人在坚持着。这其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历史学家家永三郎。他以一己之力对抗国家机器,在法庭上同日本政府周旋了32年,只为捍卫历史真相,迫使日本社会能够正视战争罪行。家永三郎的故事,成为战后日本“加害者叙事”的一个标志性篇章。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家永三郎与日本政府的三场诉讼,来看看日本人究竟是如何接受战败、反思历史的。 家永三郎与一本“不合时宜”的教科书 家永三郎是日本战后著名的历史学者和教育家,曾是筑波大学教授,专攻日本思想史。然而,令他广为人知的并不只是学术成就,而是他编写的中学历史教材。因为不满政府篡改历史事实,他掀起了漫长法律诉讼。这一系列诉讼被称作“家永教科书诉讼”,从1965年打到1997年,历经32年,堪称旷日持久。在此期间,家永三郎先后三次将日本政府告上法庭,就教科书内容审查问题进行抗争。 “家永诉讼”成为日本宪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案例,也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民事诉讼。 为什么一本教科书会引发如此大的风波?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那时候,日本的学校教科书不再由政府直接编写,而是改为民间出版社自行编撰,再交由政府审核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在美国占领时期引入的,目的是避免由政府主导的极端国家主义教育。按照规定,民间编写的教材要提交日本文部省进行审核,只有审查合格才能作为学校教材使用。如果教材内容有不当之处,审查部门会提出“修正意见”,作者必须修改后才能出版;严重者将被判定“不合格”,禁止作为教科书发行。表面看,这是为了保证教材质量,但在实践中,审查制度往往被政府用来筛除“不合口味”的历史叙述,尤其涉及二战史实时,往往要求美化或淡化日本的侵略行为。 家永三郎从1947年起就参与教科书编写工作,他主编的高中教材《新日本史》在1950年代就已经用于学校。但是,随着1960年代日本教育方针的调整,这本教材开始在审查中遇到越来越多的刁难。尤其是家永在书中据实描述了日军在华的南京大屠杀、“七三一部队”细菌战、慰安妇等敏感史实,这些内容多次引发文部省审查官的不满。从1955年到1963年,《新日本史》教材经历多次改版,每次送审都被附加大量修改要求:比如,1955年第二版送审时,文部省附加了若干“合格条件”,要求删改部分表述,家永对此提出强烈异议;1957年第三版被直接判为“不合格”,家永愤而向文部省递交了抗议书;1963年第五版又遭遇严厉审查,起初被判定不合格,后经家永修改后勉强获得“有条件合格”。但代价是审查官对教材内容提出了多达300多条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无一例外涉及对战争历史的表述——审核者要么嫌家永写得“过于血淋淋”,要么指责他“片面强调了日军暴行”,总之,就是不允许在教科书中完整呈现日本侵略所造成的残酷真相。 经过这些周折,家永三郎对教材审查制度的不满达到了顶点。他认为,文部省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术自由,日本政府实际上是在利用审查之名行思想管制之实。于是,1965年6月,年近五旬的家永三郎采取了一个在当时令人震惊的举动:以一介学者之身,将日本政府和文部省告上法庭,指控教材审查制度违反宪法,实质上是一种事前审查行为。这便是著名的“家永教科书第一次诉讼”的开端。 第一次诉讼:制度合宪,具体审查仍可能违法 1965年的第一次诉讼,家永作为原告主要提出两项诉求:第一,教材审查制度违宪,应确认文部省的审查行为属于宪法所禁止的“审查”(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禁止审查出版物);其二,要求国家赔偿因审查不当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当时家永诉求的具体背景,是针对1962–63年度审查《新日本史》第五版时,文部省提出的那些不合理修改要求,以及“不合格”的处分。家永认为,审查官的300多条修改意见中,有相当一部分明显属于对思想内容的干预,并非纠正学术错误,而是在挑剔历史叙述的“倾向”。比如,审查者不允许教材使用“侵略”一词描述日本对华战争,要求换成“进入”或“推进”;再如,对于南京大屠杀中的死难者数字,审查者以“学界有争议”为由要求删除具体数字等等。家永坚持拒绝这些违背史实的修改,结果教材被判“不合格”,不得不大幅删减后才勉强通过。因此,他愤而起诉,请求法院裁定这些审查意见违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经过漫长的审理,第一次诉讼终于在1974年7月迎来了一审判决。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判决。一方面,法院认定1963年审查中有8处修改意见属于不当干预,是没有依据的违法审查。对于这些违法之处,法院支持了家永的主张,判令日本政府向他象征性地赔偿10万日元作为精神损失。在那个年代,法庭第一次明确指出教材审查在具体意见上存在违法,可谓是家永的部分胜诉。然而另一方面,判决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教材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他在判决中引用了“国家的教育权”学说,认为,为了保证教育内容的中立和准确,国家对教材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干预,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偏离合理范围就不算违宪。也就是说,家永要求宣告制度本身违宪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这种判决结果等于是给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既纠正了审查中的过分之处,又维护了制度本身的存续。 家永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他继续上诉,希望在高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层面争取更大的突破。然而,官司打到1986年,东京高等法院不仅推翻了一审中赔偿10万日元的部分,而且进一步强调:国家出于教育目的对教材内容作必要干预是应当允许的。二审法官指出,只要审查意见有相应的依据,就算对教材内容有所修改,也不算违法。因此,高院撤销了一审对家永有利的判决部分,完全站在了文部省一边。 家永不甘心,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直到1993年3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才对第一次诉讼作出终审裁决。这个判决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首次对教材审查制度的合宪性问题给出了最高的结论。最高法院明确认定:教材审查制度并不违反宪法。理由主要有二:第一,从教育公平中立的需要出发,全国统一的教材质量标准很重要,政府有责任确保教材内容准确公正,以保护没有辨别力的学生不受误导;第二,教材审查不同于一般的出版审查,因为即使教材不合格,作者仍可以将其作为普通书籍出版,并不妨碍出版自由。换言之,政府只是在限定“教科书”用途上进行筛选,并没有禁止作者发表相关内容,所以不构成违宪的“审查”。至于具体审查意见是否合理,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如果教材审查对史实或学术状况的认识出现明显错误,那么对应的审查意见就属于权利滥用、应判定违法;但反之,只要审查意见在当时的学界认识范围内讲得通,就应视为合法。按照这个标准,最高法院逐一检查了家永所指控的审查瑕疵,结果认为,没有发现足以认定滥用权力的重大错误,因此驳回了家永的上诉。这标志着第一次诉讼以原告家永的败诉告终——历经28年,他在法律上没能推翻教材审查制度,只拿到过区区10万日元的赔偿(还一度被二审取消)。不过,最高法院的判决至少在理论上确立了审查违法的判断基准,为后来的继续诉讼埋下了伏笔。 第二次诉讼:“杉本判决”的短暂胜利 家永教科书诉讼的第二次诉讼发生在第一次尚未判决期间。1967年6月,家永再次提起新诉。这一次,起因是1966年《新日本史》第六版进行部分改订时,家永尝试将之前按照审查官意见被迫修改的某些表述改回原来的措辞。结果文部省以此为由,再度判定教材不合格,拒绝通过审查。举例来说,在上一轮审查中,家永曾无奈将“中国人民的抗日斗争”改写成了比较委婉的说法。这次他想恢复“抗日斗争”这一用语,审查官就抓住这点,认定家永“擅自恢复被否定的原表述”,因此教材“不予通过”。家永对此非常气愤,认为文部省此举近乎刁难:按他们的逻辑,作者一旦顺从修改了某处表述,就再也不能改回去,即便修改本身可能是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家永于1967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文部省的“不合格”处分。这与第一次诉讼不同:第一次是请求违宪确认和赔偿,第二次则是要求直接取消行政决定,以维护教材出版的权利。 第二次诉讼的审理再度旷日持久,但一开始就出现了令日本社会震动的判决。1970年7月17日,东京地方法院就第二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由杉本裁判长宣读。这份著名的“杉本判决”几乎完全支持了家永的主张,其论述之大胆令舆论哗然。杉本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文部省对家永教材作出的不合格处分,本质上是对作者思想内容的事前审查,属于日本国宪法第21条第2项所禁止的事前审查行为;同时,这种针对教材内容的干涉,超出了纠正教材错误的范畴,构成对教育的不当支配,违反了教育基本法第10条。换言之,杉本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认定:教材审查制度在运作中已经发生了违宪,文部省对《新日本史》的不合格判定应予撤销。这是日本法院第一次直接宣判政府对教科书的审查违宪,不亚于一枚重磅炸弹。 这一胜诉结果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包括家永本人。当得知判决消息时,家永三郎激动地表示:“这是个超出预想的了不起判决,看來提起诉讼是值得的。”。确实,杉本判决可谓家永在司法战线上取得的一次辉煌胜利——至少在一审层面,他证明了自己关于审查违宪的主张。然而,兴奋之余也必须看到,杉本判决毕竟只是地方法院的观点,日本政府随即提起上诉。1975年,东京高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不必对宪法问题做出判断,但同样认定文部省在本案中存在权力滥用,维持了撤销不合格处分的结论。也就是说,高等法院避免讨论违宪,只是以行政法角度裁定审查行为不当。因此,第二次诉讼在二审阶段依然保持了对家永有利的局面。 故事的转折发生在最高法院阶段。日本最高法院似乎不愿在这一敏感问题上判政府失败。1982年4月8日,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就第二次诉讼作出裁定,采取了一个颇具技巧性的处理: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判家永输赢,而是以“诉讼利益消失”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日本已经修改了教学大纲,旧教材即使翻案通过也无法重新投入使用,因此原告取消不合格处分的请求已失去实际意义。最高法院指示高院重新审查家永的起诉是否仍有必要。于是,东京高院在1989年的发回重审中顺水推舟,认定由于教学大纲变动,取消旧的审查结果只有“象征意义”,缺乏实际利益,因此驳回了家永的起诉。他再上诉也无意义,就接受了这一结果,第二次诉讼就此终结。 尽管在法律形式上,第二次诉讼以原告败诉收尾,但其中杉本判决的历史意义不可抹杀。这是战后首次由法官明确宣告教材审查违宪,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广泛讨论。许多人认为,正是家永的不断抗争,才让政府的审查一度曝露在聚光灯下。虽然最高法院没有承认违宪,但杉本判决所提出的“国民教育权”理念、对学生学习权利和教师教材选择自由的强调,都对日本教育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家永本人虽然没能彻底废除审查制度,但他用勇气和执着,为后来者打开了思路,证明了个人也能撼动体制。这一点,对于他即将投入的第三次诉讼来说,尤为重要。 第三次诉讼:四处违法与四十万日元 时间进入1980年代,日本国内外围绕历史的争论更加激烈。一方面,日本右翼团体鼓吹修改宪法、美化战争历史,甚至组织编写所谓“新历史教材”;另一方面,中国、韩国等亚洲国家对于日本教科书淡化侵略的动向愈发警觉。1982年,日本媒体报道称,文部省在审查历史教材时要求将“侵略”改为“进入”,并质疑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和日军暴行的描述。这一消息引发了中韩两国的强烈抗议,成为国际事件。后来调查发现,“侵略改为进入”并非当年那轮审定中实际发生的修改,但争议仍迫使日本政府承诺,在教材审查时会考虑与亚洲邻国的关系。可以说,进入80年代,教科书问题已经超越国内范畴,变成了外交敏感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年过七旬的家永三郎决定再战。他敏锐地意识到,日本政府虽然口头上让步,但审查制度本身并没有改革,国内右翼的压力,仍然使得历史事实在教材中被掩盖。事实上,文部省在1980年代继续对《新日本史》教材进行限制。1978年日本教学大纲再次修改后,家永按照新大纲对《新日本史》进行了全面重写。然而,1980年他提交新版教材申请时,又被文部省附加了诸多修改意见;1983年家永对教材部分修正后再次送审,继续收到一系列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涵盖了当时争议最激烈的话题,包括如何称呼日本的对外战争、如何描述南京大屠杀的细节、是否提及731细菌战的罪行等等。家永看到,虽然时间推移,但文部省试图遮掩历史黑暗的手法并无二致。 于是,1984年1月,家永三郎第三次拿起法律武器,提起了第三次诉讼。这次诉讼与第一次类似,诉请是请求国家赔偿,理由则是1980~83年教材审查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者权益和思想自由。可以说,第三次诉讼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老问题发起的新挑战。诉讼的争点也更聚焦:不再像第一次那样列举数百条问题,而是主要围绕8处典型审查意见展开,其中包括侵略改称、“南京大屠杀”相关表述、以及关于冲绳战役的某些措辞等。另外,文部省曾在1982年拒绝受理家永关于教材修订的申诉,也一并作为违法点提出。由于正值外交争议的多事之秋,这次诉讼比前两次受到更多关注。法庭甚至一度前往冲绳开庭,对冲绳战役中平民“集体自决”的描述争议进行实地考察,可见影响之大。 1980年代末,日本司法机构陆续对第三次诉讼作出判决。1989年10月3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重申了教材审查制度本身符合宪法,否定了家永要求宣告违宪的诉请;但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仔细审查了8处争议意见的依据,提出了一系列判断准则,认定其中1处审查意见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违法。这是关于幕末时期“草莽队”的历史描述——认为文部省对此提出的修正要求缺乏学术依据,属于不当干预,命令被告向家永赔偿10万日元。其余7处争议则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违法。总的来说,家永在一审中再次获得部分胜诉:虽然违宪主张没被接受,但至少确认了其中一条审查意见违法,并象征性地赢得了赔偿。 家永不满足区区10万日元,他继续上诉。1993年10月20日,东京高等法院二审给出了更有力的支持。高院基本沿用了同年早先时间,最高法院对第一次诉讼的合宪性解释,但是在具体审查意见上,扩大了认定违法的范围。高院新增认定两处审查意见属于权力滥用,使得违法意见总数达到3处。新增的两处都与侵华日军暴行有关——一处涉及对“南京大虐杀”的表述,另一处涉及对“日军在南京的强奸暴行”的表述。高院认为,文部省要求删改这些内容的意见缺乏正当理由,属于对历史事实的遮掩,因而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命令政府赔偿30万日元。这一判决可以说是家永多年来的重要成果:日本司法机构首度明确承认,在南京大屠杀等问题上,教材审查存在违法删改行为。这无疑在法律上肯定了南京大屠杀在教材中应当如实呈现的立场。 日本政府依旧不肯认输,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终于,1997年8月29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三法庭对本案作出了最终裁决。最高法院延续了之前的态度,再次驳回了家永关于审查制度违宪的主张,并在权力滥用的标准上沿用了1993年判决所确定的“明显错误”标准。不过,终审判决在细节上稍作调整:最高法院强调,只有当教材原稿存在严重缺陷,若不修改就不适合作教材时,才能要求改正;如果仅仅是不同表述,则不能要求修改。实际上进一步限定了文部省的审查边界。然而,在具体审查意见的认定上,最高法院与二审法院持相同意见,并进一步增加了一条新认定的违法点:那就是有关日军“七三一部队”人体实验的表述,文部省曾要求教材删除相关内容,最高法院认定此举没有合理依据,属于违法。这样一来,算上高院已判定的3处,违法审查意见共有4处,相应赔偿金额也上调到40万日元。 至此,长达32年的家永教科书诉讼终于落下帷幕。虽然从结果看,家永并没有达成他最初希望的,“废除审查”的目的。但是,他的坚持并非没有意义。通过这三场艰苦卓绝的诉讼,家永三郎迫使日本法院和社会正视了教材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政府的篡改行为。1997年的最终判决,虽然维护了审查制度,但毕竟确认了四处审查行为违法,其中涉及南京大屠杀、日军性暴力、731人体实验等重大历史事件。于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些侵略暴行必须如实记载的原则。家永三郎以个人之力,同国家机器抗争了32年,最终换来了这一点点宝贵的司法公正和历史真相,不能不令人敬佩。 三场诉讼留下了什么 家永三郎与日本政府长期交锋的三次诉讼,不仅是一系列法律案件,更是一场关于历史记忆和教育理念的持久战争。它对日本社会和教育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当今的我们留下诸多启示。 首先,这些诉讼唤醒了日本公众对教科书问题的关注。在家永之前,教材审查往往是在官僚机构的密室中进行,社会大众并不了解其中细节。而家永通过法院,将审查过程中的具体争议摆上台面,把幕后角力晒到了阳光下。长达32年的诉讼,使“教科书问题”多次成为媒体热点。一代日本人由此认识到:原来学校课本里的历史,并非天然如此,其中包含着政治影响。很多家长、教师和学生开始更加留意教材的措辞,对其中可能的隐瞒和美化保持警惕。这在客观上提高了全民历史教育的透明度和批判性思考。 其次,家永诉讼直接推动了日本教材审查制度的改进,促使各阶层重新审视教育政策,使得审查标准经过了数次调整。比如,在第二次诉讼杉本判决后,文部省一度不得不收敛审查尺度,避免过于露骨的思想审查;1980年代国际舆论介入后,日本政府也制定了在审查时考虑邻国感受的方针,以防再次引发外交风波。1997年最高法院判决之后,文部省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标准,强调除非教材内容有严重错误,否则不得轻易要求修改。这些改变或多或少都是家永诉讼带来的连锁反应,是他留给日本教育界的一笔财富。 第三,家永三郎以亲身实践,培养和激励了日本社会中,坚守历史真相的力量。他的诉讼得到了众多教师、律师和公民团体的支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日本各地自发组织起“支援家永诉讼全国联络会”等团体,为家永诉讼提供支持。一批又一批年轻教师、学者从中受到启发,继承了家永的理念。在家永诉讼之后,又出现了其他类似的教材诉讼,比如,1993年的横滨教科书诉讼,由琉球大学教授高嶋伸欣提起,抗议日本政府对科教材内容的不当删改。可以说,家永点燃的火炬仍有人接力。他以一己之力对抗强权的勇气,是“日本的良心”在闪光。 但是,家永诉讼的结局也带有一丝悲剧意味。2002年,家永三郎逝世,他终究没能看到日本政府对侵略历史完全负起责任。在司法战场上,他是部分胜利,部分失败;在更广阔的历史记忆战场上,他依然只是少数派。日本教科书问题并没有随着他的胜诉而一劳永逸地解决。相反,21世纪初,日本右翼势力卷土重来,关于“慰安妇”、南京大屠杀等表述等再度成为审查焦点。特别是2000年代,由右翼团体编写的历史教材试图美化二战,引起中、韩的严重关切。据报道,他晚年曾感慨自己是“三诉三败”,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日本主流社会对历史的态度。他在法庭上的孤军奋战,映射出战后日本社会对于“如何接受战败”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尾声:接受战败,才能走向未来 回到我们今天的现实。当一位以历史修正主义见长的右翼政治家执掌日本政府时,我们能从家永三郎的故事中获得什么样的启示? 首先,家永告诉我们:面对扭曲历史的行为,个人并非无能为力。他用30多年证明,即便身处少数派,也要发声。有时,一个人的坚持能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对于如今,仍在为历史叙述而争论的各方来说,这是一剂强心针——只有不断有人站出来说真话,历史的真相才不会被湮没。 其次,家永的经历警示日本社会:一个国家要真正走向成熟,必须直面自己的过去。战后日本因为有和平宪法的框架,避免了战争重演,这当然值得珍惜。但和平不仅意味着不再发动战争,也意味着正视曾经发动的战争。如果只是一味回避谈论责任,那么和平理念就缺乏深厚的道德基础。家永及其支持者所倡导的“加害者叙事”,并非要唱衰日本,而恰恰是为了日本长久的国际声誉着想——一个勇于认错、反省的民族,才能真正赢得他国的尊重和信任。 对于我们这些其他国家的人来说,家永的故事,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当下的世界,不仅日本存在历史认识的问题,许多其他国家也在为战争记忆而困扰。如何接受战败、如何反思侵略,这是全人类的共同课题。一国人民如何看待自己的失败,影响着国家未来的走向。回避失败、拒绝认错,也许能暂时保全自尊,却会埋下更大隐患;直面失败、勇于认错,虽然短期痛苦,却能为长远和平与发展奠定基石。 对于我们这一代人而言,日本战败记忆的问题依然现实存在。高市早苗这样持右翼领导人上台,无疑使人更加担忧,日本是否会倒退到美化侵略的论调中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希望之火从未熄灭。就像家永三郎当年的坚守一样,日本国内依然有许多人反对篡改历史、呼吁反省。东亚各国民众也在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历史真相的传播。 历史教材不仅是几页纸的问题,它象征着一个民族如何记忆过去、如何教育下一代。这是严肃而重大的议题,来不得半点虚假。二战结束已经80年,人类从那场浩劫中本应学到足够多的教训。然而时至今日,在世界一些角落,战争的阴云仍未散去,历史的伤口仍在隐隐作痛。接受战败并不耻辱,耻辱的是拒不承认错误、让悲剧有卷土重来的可能。 家永三郎以孤勇的抗争,为日本乃至世界树立了一个榜样。他的故事告诉我们,只有勇敢地直面历史,才能真正走向未来。对于每一个经历过失败和错误的国家来说,这个道理都是相通的。这不只是日本一国的功课,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必修课。只有真实地记住、真诚地反思,我们才能告慰逝者,守护未来。 本期关键人物 家永三郎:日本历史学家,围绕教科书审定制度与日本政府进行了三十二年诉讼。 杉本良吉:第二次诉讼中作出重要判决的东京地方法院法官。 日本文部省:负责教科书审定的政府机关,是三次诉讼中的核心被告。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家永教科书诉讼:围绕教科书审定、学术自由和战争记忆展开的三轮行政与国家赔偿诉讼。 教科书审定制度:国家通过审查教材内容影响历史叙事的制度。 学术自由与教育自由:个人研究、写作和教育内容能否抵抗国家审查的宪法问题。 战争责任:日本社会如何面对侵略战争、南京大屠杀和 731 部队等历史事实。 关联节目 义正言辞09|中华法系的终结:清末修律如何重塑中国法治 :同样从国家制度转型中观察法律与历史记忆的关系。

2026-02-26 · Mason

议正言辞 03|特朗普如何挑战宪法:围绕出生公民权的司法博弈

议正言辞 03|特朗普如何挑战宪法:围绕出生公民权的司法博弈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时点说明: 本期发布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正文保留节目发布时的诉讼进展与分析。出生公民权实体争议的后续发展,见第 06 期文字稿 。 最高法院的程序裁定与出生公民权挑战 2025 年 6 月 27 日,美国最高法院在 Trump v. CASA, Inc. 一案中作出重要裁定。它没有判断特朗普限制出生公民权的行政令是否符合宪法,而是限制了联邦地区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的范围。这是特朗普政府在司法程序上的一次重大胜利。 所谓出生公民权,是指在美国出生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原则上自出生起即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特朗普长期反对这一制度。他认为,无合法身份移民的子女即使出生在美国,也不应当然成为美国公民,否则会刺激所谓「生育旅游」或通过生育取得家庭移民利益。 2025 年 1 月 20 日,也就是第二任期上任第一天,特朗普签署行政令《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行政令要求联邦机构不再向两类在美出生者承认公民身份:第一类是出生时母亲非法居留、父亲既非美国公民也非合法永久居民;第二类是出生时母亲仅合法临时居留、父亲同样既非美国公民也非合法永久居民。 这项举措立刻在全美引起反弹。包括 22 个州的司法部长、移民权益团体和个人原告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政策。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和华盛顿州等地的联邦法官先后发布禁令,阻止政府在诉讼期间执行行政令。法官们认为,该政策很可能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因此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应生效。 特朗普政府请求最高法院介入,但采用了一项精心设计的策略:它没有直接要求最高法院判断行政令是否合宪,而是主张下级法院无权对所有不属于案件当事人的人提供救济。换言之,联邦地区法院的禁令不应超过解决具体争议所必需的范围。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就全国性禁令问题举行辩论,最终以 6 比 3 支持特朗普政府。多数意见认为,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全国性禁令很可能超出联邦法院传统衡平权力;下级法院只能在向具体原告提供「完整救济」所必要的范围内发布禁令。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按照这一标准重新审查既有禁令,并让裁定暂缓 30 天生效。 巴雷特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警告,「帝国式司法权力」可能破坏权力分立。她的核心观点是:政府当然有义务遵守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拥有无限权力,可以在任何案件中对政府实施全面监督。法院必须解决摆在面前的具体争议,而不能以纠正行政违法为由让自己超越权限。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代表自由派大法官发表强烈反对意见。在她看来,总统以行政令挑战宪法明确保障的权利,多数派却只关注法院的救济权限,没有直面政策本身的违宪性。她认为,在影响全国公民身份的案件中,全国性禁令是必要且适当的救济,否则同一宪法权利可能因地域和诉讼身份而出现差异。 最高法院的裁定并不等于行政令可以立即在其余州全面生效,更不意味着出生公民权已经被终止。案件被发回下级法院后,禁令究竟可以覆盖多大范围,仍取决于州、个人和组织原告获得「完整救济」需要什么,也取决于后续集体诉讼如何推进。可以确定的是,最高法院给了联邦政府程序上的胜利,同时留下了巨大的宪法不确定性。 特朗普称这一裁定是「宪法和法治的巨大胜利」。支持者认为,它纠正了下级法院以一纸命令冻结全国政策的做法,让民选总统不再轻易受到单一法官的全面制约。批评者则认为,裁定可能纵容行政部门在宪法问题悬而未决时局部推行政策,使司法审查变得更慢、更零碎。 围绕出生公民权的法律攻防战远未结束。最高法院移除了一种程序性障碍,却没有回答最根本的问题:总统能否通过行政令改变第十四修正案延续一个多世纪的解释? 第十四修正案与出生公民权 要理解出生公民权争议,必须回到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1865 年南北战争结束,奴隶制被废除,但南方各州很快通过「黑色法典」,继续剥夺黑人基本权利。国会中的激进共和派认识到,只有在宪法层面明确黑人公民身份和平等权利,才能阻止南方各州以立法恢复种族等级。 这一时期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被合称为「重建修正案」: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公民身份、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第十五修正案保障公民的投票权不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被剥夺。 第十四修正案在通过过程中遭遇巨大阻力。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试图阻挠国会的重建议程,除田纳西州外的南方各州也一度拒绝批准。国会在 1867 年通过重建法案,以联邦军事管制推动南方重建。1868 年,第十四修正案获得足够州批准,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规定: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这是美国宪法首次明确界定公民身份。1857 年,最高法院曾在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宣称,非洲裔及其后代无权成为美国公民。第十四修正案直接否定了这项充满种族歧视的判决,确保获得自由的黑人以及此后符合条款条件的在美出生者拥有公民身份。 ...

2025-07-04 · Mason

议正言辞 02|唐代司法生存手册:一桩司法案件引发的礼法之争

议正言辞 02|唐代司法生存手册:一桩司法案件引发的礼法之争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徐元庆复仇案 公元七世纪后期,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桩颇具争议的复仇案件。故事的主角名叫徐元庆,家住同州下邽(guī)县,也就是今陕西省渭南市一带。他的父亲徐爽曾是当地官员,多年前被时任县尉赵师韫(yùn)处死。关于徐爽被处刑的具体原因,史书没有详细记载。 丧父之痛令徐元庆悲愤交加。更难忍的是,赵师韫不但没有受到惩罚,反而一路升迁,最终在朝廷担任御史。地方司法的失灵使徐元庆认定,通过正常途径已经很难为父伸冤,于是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为了接近仇人,徐元庆隐姓埋名,在驿站做杂役,等待复仇的机会。所谓驿站,是古代官员长途出行时住宿、更换马匹的地方,有些类似于上世纪的官营招待所。多年后,已经成为御史的赵师韫在出差途中恰好下榻于此。徐元庆见仇人送上门,亲手将其杀死,为父报仇。 事成之后,徐元庆没有逃亡,而是选择主动自首。他用绳索捆住双手,到官府投案。这样的发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武侠传奇中「大仇得报、引颈就戮」的侠客形象。 唐代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徐元庆杀害朝廷命官,在当时属于重罪,按唐律应当问斩。徐元庆案所处的唐高宗、武则天至中宗时期,以相对完善的《唐律》为制度基础。唐律是中国历史上完整保存至今的早期法典,始创于贞观年间,在高宗永徽年间正式颁行。法典共 500 余条,分为十二篇,从刑罚总则到各类具体犯罪,体系井然,逻辑严密。 唐律规定了所谓「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类严重破坏君臣、尊卑与亲属秩序的犯罪,原则上不得适用议、请、减、赎等宽免制度。徐元庆杀害朝廷御史,被认为涉及「不义」,是破坏尊卑秩序的重罪。 在唐代地方基层,尤其是州县一级,司法与行政通常合而为一。县令是一县之长,既管行政,也管司法,相当于基层法官兼行政长官。他在处理地方事务的同时,还要解决民间纠纷、审理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后,县令往往既是侦查者,也是审判者,需要亲自调查取证、审讯问供。 唐律对审讯程序有详细规定。官员审问嫌疑人时,会运用「五听」的方法,通过观察言辞、表情、呼吸、对答反应和眼神等细节辅助断案。在证据不足时,官员可以申请「拷讯」,也就是在上级许可下对嫌疑人用刑。拷讯受到不少限制,比如最多三次,每次间隔二十天以上。如果嫌疑人经过三次拷打仍不认罪,还可能反过来审讯控告者,以防诬告。这种审案方式当然带有古代司法残酷的一面,同时也反映出当时查明真相、防止冤狱的制度努力。 对于上诉与申冤,唐代也有逐级申诉制度。百姓对地方判决不服,可以从县告到州,再从州告到中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登闻鼓」:朝堂外悬挂一面大鼓,有冤情无处申诉的百姓可以击鼓,请求上级受理。唐律规定,有人击鼓鸣冤时,守门者必须立即传报,主管官员不得推诿,否则要加等处罚。这有些类似古代的信访机制,意在让民间冤屈能够直达上级。当然,诬告和滥诉也会受罚,但在制度设计上,普通百姓确实拥有从县到中央的层层申诉通道。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复核重大刑事案件;刑部掌管法律行政并审核各地上报的判决,死刑案件尤其需要层层复核;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巡察百官、监督司法程序,发现冤狱可以奏请复查。 唐律还为死刑案件设置了复奏制度。执行死刑前,案件必须反复上报,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可见,徐元庆案并不是在一个毫无程序的环境中发生。恰恰相反,它进入了一套相当严密的司法体系,也正因如此,案件中的礼法冲突才格外尖锐。 陈子昂:依法处死,旌表其孝 当徐元庆案逐级上报到武则天面前时,处理难题随之出现。徐元庆以下犯上、触犯重罪不假,但在儒家礼教中,替父报仇又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孔子的学生子夏曾问过替父报仇的问题。孔子回答,父母被人杀害,子女应当寝苫枕干,时刻准备战斗,不与杀父仇人共戴于天;即使在市场或朝廷遇到仇人,也不应回去取武器,而应当场与之搏杀。郑玄解释说:「父为子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在儒家伦理里,为父复仇不仅天经地义,不报此仇甚至可能意味着失去为人子的根本伦理。 一面是象征国家权力的法律,另一面是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正义,究竟该怎样处理? 武则天起初倾向于对徐元庆网开一面,打算免除其死罪。一方面,徐元庆确实值得同情;另一方面,武则天取得李唐皇位的方式本就面临合法性争议,此时也需要展现宽厚仁义的一面。 年轻谏官陈子昂却上疏反对。这位陈子昂,就是后来写下「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诗人。他在武则天时期以直言敢谏闻名,这次又公开提出了不同意见。 陈子昂认为,如果因为徐元庆的孝道具有正当性,就废止国家刑法,并把它变成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原则,国家必定会陷入混乱。徐元庆替父报仇、主动伏法的德行之所以高尚,正是因为他具有舍生忘死、杀身成仁的气节。如果免除死罪,反而会折损他的节操。 因此,陈子昂提出一个看似折中的办法:一方面,不能赦免徐元庆,应当依唐律处死;另一方面,要在他的墓前立碑表彰,赞颂其孝义。这样既能彰显法律权威,又能完成道德教化。武则天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徐元庆被依法处死,朝廷又在他的家乡旌表孝行。法律的刀剑落下,道德的奖章也随之送上。 这个处理表面上两全其美,却留下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复仇真是忠孝仁义的行为,法律为什么还要惩罚忠义之人?陈子昂并没有化解案件的内在矛盾,只是试图「既要又要」地维持平衡。这正是百年后柳宗元最不满意的地方。 柳宗元:先问父亲该不该死 大约在唐德宗贞元年间,柳宗元读到陈子昂为徐元庆案所写的《复仇议状》,深感不安,写下《驳复仇议》公开反驳。 柳宗元首先指出,表彰和惩罚不能并行于同一件事。值得褒奖的行为就不该受惩罚;应当惩罚的行为又怎么可以褒奖?惩罚本该褒奖的行为,是滥用刑罚;褒奖本该惩罚的行为,则是僭越礼制。陈子昂的方案把两种错误全占了,同时破坏礼与法的严肃性。 在柳宗元看来,真正的问题不是如何同时维护礼法,而是徐元庆到底该不该杀。他引用礼制与《春秋公羊传》的原则:如果父亲所受的刑罚并非应得,是无罪而被害,那么儿子替父复仇属于伸张正义;如果父亲因犯罪而依法被诛,儿子再去报仇,就是拿起刀剑胡乱杀人,并不能除害,反而背离正义。 换言之,必须先查明徐爽的死亡是否冤枉,才能判断徐元庆的复仇是否正当。 如果徐爽无辜被赵师韫滥杀,而地方官又包庇不查,徐元庆走投无路才复仇,那么他的行为是在公力救济失效后自行伸张天理。柳宗元认为,官方不仅不该惩罚徐元庆,反而应当为自己的失职感到羞愧。地方长官辜负了「父母官」的责任,哪还有脸惩罚一个为父伸冤的孝子?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私力救济在情理上可以得到解释。 反过来,如果徐爽本身有罪,赵师韫依法执行刑罚,那么徐爽并不是死于私人仇杀,而是死于国家法律。徐元庆执意报仇,便成了「仇恨皇帝制定的法律,杀害奉行法律的官员」,其性质不再是一般杀人,而是对王法权威的公开挑战。这种情况下,应当坚决执法、将徐元庆处死,更谈不上褒奖。 柳宗元把儒家的复仇伦理严格限定在公理未伸的冤案中,而不是一般家族仇杀。他试图说明,礼和法在根本目的上应当一致,表面的冲突来自事实未明、适用失当。 但柳宗元的方案也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即使徐爽确系冤死,徐元庆预谋杀人的行为在成文法上仍然是重罪。法律条文如何适用,是一个实证问题;当事人的背景与动机,则属于价值评价。柳宗元允许百姓在公力救济彻底失效时诉诸私力,本质上是更重视道德伦理:当国家法律无法维护正义时,个人是否仍有义务服从? 国家权力与法治的碰撞 礼法之争的根源,在于唐律「礼法结合」的立法精神。「礼」指道德伦理,「法」指国家律令。唐律试图把二者融合,却无法在根源上消除冲突。道德伦理源自祖先崇拜、血亲复仇等传统习俗,是自然法观念的一种体现;国家法律则源自国家主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家权力的延伸。 上一期节目 中提到,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里认为,人们普遍认可、具有一定超越性的抽象规则,是法治的核心;它与国家建构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权力,存在天然张力。 以徐元庆案而言,为父报仇的动机在传统道德评价中近乎圣烈,体现了人们内心认可的道德伦理。武则天最初的怜悯,也来自对孝道与忠义的体恤。可与之平行的另一套价值,是唐律代表的国家法律: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杀人就是犯罪。徐元庆有预谋地行刺官员,从成文法看理应受到重罚。 徐元庆案的棘手之处就在于:在自然法倡导的价值中,他的行为是义举;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框架下,他的行为是重罪。正如后人概括的那样:「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 如果丝毫不顾传统道德,一味适用国家法律,个案裁判可能难以服众,还会损害朝廷在民众和基层官僚心中的形象;反过来,如果为了宣扬道德而对成文法置若罔闻,国家法度的权威也会折损。替父报仇一旦得到官方普遍认可,今后是否人人都能以复仇为名私杀仇敌?社会可能因此陷入无止境的报复循环。 这是同属政治秩序的两股力量之间极为激烈、近乎无法调和的冲突。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政治秩序失衡,动摇统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中国作为一个「早熟」的文明,很早就建立了强大的国家,在官僚治理方面遥遥领先;相较之下,能够对国家权力形成约束的超越性法治传统发展缓慢、力量薄弱。徐元庆案只是漫长历史中极少数把这种矛盾推到台前的时刻。在更多时候,道德伦理并不足以撼动国家法律的权威。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即便国家权力本身,也必须服从超越个人意志的规则。用福山的话说,法治的真谛在于:「即使君王也要受到他自己并未创造的一套规则的约束。」 徐元庆案最终的「先杀后奖」颇具讽刺意味:法律与道德各退一步,像一场精心编排的和解。但这种和解十分脆弱,因为它没有建立统一原则,反而传递出一个混淆的信号:杀人依然偿命,但动机正当,朝廷也会歌功颂德。这种礼法折中或许能维持一时秩序,却无法解决深层矛盾。 结语 徐元庆复仇案是一部生动的历史教材。我们能看到帝王面对根本矛盾时的智慧和局限,也能看到法治之路何其曲折漫长。理想状态下,法律应当倡导良善价值,良善道德也通过法律得到维护。要做到这一点,或许正如柳宗元所期待的,需要通过个案的妥善解决,不断发掘礼与法在正义观念上的一致性。 西方法制思想史上也有一场类似的长期论战:自然法学派主张「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认为人类制定的成文法不能违背道德,否则天然不具强制约束力;实证法学派则主张「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认为只要经过合法程序制定颁布,无论内容是否符合道德,都具有法律效力。回看徐元庆案,柳宗元更接近自然法立场,陈子昂则在某种意义上更接近法律实证主义。 一千多年后,徐元庆案仍然具有启示意义。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冰冷条文,也承载着百姓对正义和良知的期待。执法者在依法办事的同时,也应审慎思考法律的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 本期关键人物 徐元庆:因父亲被县尉赵师韫处死而复仇杀人,成为唐代礼法争论的核心人物。 赵师韫:徐元庆之父被处死时的地方官,复仇案的直接对象。 陈子昂:主张依法处死徐元庆,同时表彰其孝义。 柳宗元:批评陈子昂的处理方式,强调国家法律不能为私人复仇让步。 武则天:案件发生时代的最高统治者,体现帝国司法与儒家伦理之间的张力。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徐元庆复仇案:围绕孝义、复仇与国家刑罚权展开的唐代经典争议。 《唐律疏议》:唐代成文法与法律解释体系的代表。 礼法之争:儒家伦理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如何取舍的问题。 复仇与公权力:私人正义是否能够替代国家审判,是本期反复追问的核心。 关联节目 义正言辞07|民国女侠与礼法之争: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同样讨论复仇、孝道与现代刑法的冲突。

2025-06-11 · Ma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