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正言辞 01|从秦王扫六合到罗马法复兴:国家建构与法治的碰撞
议正言辞 01|从秦王扫六合到罗马法复兴:国家建构与法治的碰撞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音频播放。 引子 2020 年 2 月 5 日,新冠疫情期间,武汉首个方舱医院投入使用。湖北日报记者无意间拍下的一张照片中,一个年轻男子正躺在病床上,手里拿着一本弗朗西斯·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后来这张照片在网上走红,连带着福山的这本书也成了畅销书。仿佛在压抑的疫情期间,人们都开始更加关注政治秩序和国家建构。 弗朗西斯·福山是一位日裔美籍作家。他最有名的观点就是所谓的「历史终结论」:苏联解体后,西方民主制度已经成为人类历史发展的终点。不过,除了这个争议性很强的观点之外,福山还写了不少关于政治、经济的非虚构作品。在国内,他也有不少拥趸,《政治秩序的起源》就是其中影响很大的一本。 这本书的基本观点并不复杂。福山认为,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由三个关键要素构成:一是国家权力,二是法治,三是负责制政府。所有政治秩序的起源和发展,都是这三个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家权力能够要求民众服从管理,并保护民众免遭外敌入侵;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则限制这种权力,迫使权力公开透明,确保国家从属于民众的愿望。 作者举了几个例子。2021 年以前的阿富汗虽然定期举行选举,但国家权力非常薄弱,很多地方连中央政府都管不到;俄罗斯的国家权力强大,也有形式上的选举,但统治者并不受法治约束;新加坡的国家和法治都很强,但负责制政府的机制不够健全。在福山看来,这些国家都没有真正实现三要素的平衡,因此不能算成功的现代民主国家。哪怕只缺少一项,最终也很可能走向衰败。 国家权力:中国为何最早建成现代国家 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第二部分中,以中国为主要视角展开讨论。他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构建出现代国家的文明。早在公元前 221 年秦朝建立时,中国就已经诞生出马克斯·韦伯定义的现代国家,比欧洲早了 1800 多年。韦伯将现代国家定义为:在一定领土范围内,拥有垄断合法暴力手段的政治组织。中国的秦朝显然已经具备这些特征。 在福山看来,中国之所以能够率先建成现代国家,最大的动因是战争。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经历了连绵不绝的战争,而且规模与日俱增。有学者估算,这一时期一共发生了 1000 多场战役,其中最惨烈的长平之战累计伤亡 60 多万人。虽然这些数据可能有夸大成分,但足以显示战争的惨烈程度远超同时期的欧洲。 到了战国后期,战争的主要目的变成了领土兼并。经过连年战争,诸侯国从战国初期的 20 多个减少到 7 个,也就是俗称的「战国七雄」。各国都开展了一系列改革,目的很直接:不断扩大国家权力,加强对民众的控制。这些改革主要集中于军事、税收、人口和官僚体系。一方面,各国不断加强对国内事务的控制,以支撑对外战争的巨大消耗;另一方面,各国又不断限制亲贵和地方势力,为集权扫清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它为秦国日后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元前 221 年,秦国消灭其余六国,建立了福山意义上的现代国家。此后的 2000 多年里,尽管宗族和地方势力一度反扑,一套非人格化的、不是基于家族和身份关系,而是基于系统化技术官僚的国家体系,已经深深植入中国文明的血脉。到明清时期,中国的国家权力达到巅峰,却迟迟未能完成现代民主化转型。 福山认为,欧洲之所以没有走上早期中国的道路,直到 17 世纪才出现韦伯定义的现代国家,是因为宗教和贵族势力太过强大,限制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中国之所以迟迟未能完成现代民主化转型,也正是因为宗教和贵族势力相对弱小,无法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牵制。 法治不只是成文法 在福山的定义中,法治是一套人们普遍认可的抽象原则。它的来源通常具有某种超越性,可以是神权、习俗,也可以是人类的抽象理性。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所不同: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成文法,法治则是具有一定超越性的社会共识。它高于当前政府的意志,也限制政府的立法范围。 如果单论政府制定的成文法,中国很早就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相邦李悝所编的《法经》。它的文本已经失传,但根据其他著作的零星记载,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前五篇规定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第六篇「具法」则对其他五篇作一般性规定,类似于今天法典中的总则。 到了秦朝,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秦朝的成文法律主要有五种形式: 律: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规定刑事、民事等方面的主要规则; 令:皇帝和各级官吏发布的命令,可以补充或细化秦律; 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解释秦律的条文和术语; 封诊式:关于审判原则、司法诉讼流程和文书格式的规定; 廷行事:过往的典型案例。 可以看到,虽然中国很早就发展出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但这些只能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落地,并不是福山所定义的法治。要探讨更具超越性和普遍性的法治,还要把眼光转向欧洲。 罗马法复兴与律师共同体 现代法治继承自罗马法,但这种继承并不是连续发展的过程,而是经历过中断。随着罗马帝国衰亡,罗马法逐渐被日耳曼习惯法和基督教教法取代,淡出欧洲的政治秩序。在欧洲中世纪,代表神权的天主教宗教法成为人们普遍信仰的原则,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限制国家权力。这也是欧洲迟迟未能诞生现代国家的原因之一。 在宗教统治欧洲的时期,罗马法并未完全消失。尽管原始罗马法文本大量散佚,公元 6 世纪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仍保存了罗马法的主要概念和原则。它由拜占庭帝国,也就是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成为日后罗马法复兴的核心范本。 罗马法的复兴之所以成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欧洲诞生了早期大学。这些大学相对独立于世俗国家政权,在国家权力和基督教会的夹缝中,孕育出现代政治秩序的雏形。11 世纪末,博洛尼亚大学在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兴起,被普遍视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现代大学。它拥有欧洲最早的法学院传统,也在日后成为罗马法复兴的策源地。 借由各地法学院和法律学者的研究与传播,《查士丁尼法典》的知识扩散到整个欧洲。推介法典的第一代学者被称为注释法学派,他们致力于重建罗马法、还原法典原貌。后续一代的学者,如托马斯·阿奎那,则看得更远。阿奎那认为,法律需要接受人们的理性考量,并与更普遍的真理标准相对照。他鼓励后代法学家不要机械复制现存法律,而要推敲法律的来源,进而追寻更为普遍的自然法。 新兴大学培养了一批法学家和律师。他们既能解释古典文本,又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世俗政权和教会逐渐意识到,自己需要依赖律师的专业能力作出裁决,尤其是在重要的商业合同和产权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团体发展出自身的共同体利益,拒绝非专业人士和政治势力闯入其专业领域。 统一的法典、独立的律师共同体和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共同促成了罗马法的复兴。这一切使法治成为欧洲政治秩序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福山由此得出结论:在后来的现代化过程中,欧洲逐渐走出一条不同于其他文明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国家权力、法治和负责制政府相互牵制,没有哪一个可以一家独大。这正是欧洲得以发展出现代民主制度的关键。 结语 从《政治秩序的起源》出发,我们讨论了政治秩序中国家建构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并对比中国与欧洲,探讨在福山的理论框架中,两者的发展道路为何如此不同。 总而言之,弗朗西斯·福山是一位重要的当代学者,也是很典型的新自由主义观点论者。他的许多理论仍有待推敲和商榷,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了解和学习他的理论。 本期关键人物 秦始皇:以统一六国和郡县制为起点,代表中国早熟的中央集权国家。 商鞅:秦法家制度的重要奠基者,将国家动员、刑罚和行政秩序连接起来。 查士丁尼一世:主持整理《民法大全》,为后来的罗马法复兴提供文本基础。 弗朗西斯·福山:以国家能力、法治和负责制政府三要素解释政治秩序的形成。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秦律:体现早期帝国以成文规则、行政层级和刑罚体系治理社会的制度能力。 罗马法复兴:中世纪欧洲重新发现、讲授和适用罗马法的过程,推动职业法律共同体形成。 博洛尼亚大学:罗马法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要中心。 自然法:强调高于君主命令的普遍法律原则,为限制权力提供思想资源。 国家建构、法治与责任政治:理解现代政治秩序的三条线索。 关联节目 义正言辞09|中华法系的终结:清末修律如何重塑中国法治 :从清末修律回看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制度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