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6日,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因病逝世,享年98岁。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高铭暄的一生堪称中国刑法的活化石。他是唯一一位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他是新中国第一位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他撰写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专著,并主编了第一部全国统编的刑法学教科书。毫不夸张地说,今天中国大地上每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背后,都有高铭暄奠定的理论基石。
然而,科学的规律就在于不断地反思与超越,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在缅怀高铭暄历史功绩的今天,我们也正处于中国刑法学经历深刻转型的节点。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着 “四要件"与"三阶层” 两个犯罪构成体系,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影响深远的学术论争。这场论争,表面上看是学者们在书斋里的争辩,但其底层逻辑,却是国家刑罚权如何行使,以及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的宏大命题。
高铭暄:一部中国刑法的活化石
要理解高铭暄对中国刑法的贡献,我们要把目光投向1928年5月的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叠的小渔村。高铭暄就出生在这里的一个书香门第与法律世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他的父亲曾历任杭州地方法院推事(相当于现在的法官),以及浙江高等法院审判员,他的叔叔和大哥也都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
在这种浓厚的家学渊源熏陶下,高铭暄自幼便对法律产生了强烈的向往。9岁那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高铭暄的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并在闲暇之余严格督促高铭暄读书。初中毕业后,他考入当时全国闻名的温州中学。当时的温中校长,著名的教育家金嵘轩举办全校征文大赛,题目是《如何建设新温中》,年少的高铭暄凭借扎实的文字功底一举夺冠,扬名全校。

1947年高中毕业时,高铭暄展现出极高天赋,他同时被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和浙江大学录取。他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律系,随后因时代变迁和院校调整,他又转入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在1951年升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深造。在人大,他遇到了对他一生影响深远的苏联法学专家贝斯特洛娃、达马亨等人,系统地接受了刑法学的专业训练。1953年,高铭暄以全优的成绩毕业并留校任教,从此开启了他躬耕教坛七十余载的传奇生涯。
漫漫立法路:从第22稿到第38稿
新中国成立前夕,基于彻底摧毁旧国家机器的政治考量,中央作出决定,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另起炉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一破旧立新的决定,导致在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在惩治犯罪时处于 “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单凭政策,或者依赖《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零星的单行法规。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 《宪法》正式颁布,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终于被提上了日程。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建了刑法起草班子,受中央书记处的直接领导。当时,刚刚留校任教一年的高铭暄,凭借扎实的学术功底,被抽调参与起草工作。这一年,他年仅26岁,是整个起草小组中最年轻的一员。
那时的他或许未曾料到,这项工作,他一干就是25年。
刑法的起草过程,是一场常人难以想象的漫长跋涉。起草班子夜以继日地工作,广泛收集案例、研究国内外立法,到1957年6月写出了第22稿,又在1963年10月,打磨出了第33稿。这个第33稿甚至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审查同意,眼看就要正式完成。
然而,随之而来的 “文化大革命”,让中国的法制建设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停滞。起草工作被迫全部中断,中国人民大学甚至一度停止办学,高铭暄本人也经历了下放劳动,后被分配到北京医学院,一待就是八年。在这漫长而苦闷的岁月里,高铭暄始终保存着当年起草刑法的各种资料文献,等待着法治春天的再次来临。
终于,1978年10月,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国家明确提出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刑法立法迎来了 “第三次上马”。起草班子在1963年第33稿的基础上迅速重启修订。经过反复推敲和激烈争论,最终形成了历史性的第38稿。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铭暄百感交集,他后来回忆说,这结束了新中国三十年没有刑法的历史,也宣告了"不引用法律条文的刑事司法文书一去不复返了”。从当初26岁的青年学者,到此时已是两鬓斑白的中年汉子,高铭暄把人生最宝贵的年华,全部倾注在了这38稿的字里行间。

为了留下这份珍贵的历史记忆,高铭暄在1981年出版了 《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这不仅详细记录了1979年刑法从第22稿到第38稿定稿阶段的争议与修改过程,更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出版不到一个月便被抢购一空。
“四要件"理论的确立
有了刑法,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办案中,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逻辑去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了犯罪?这就引入了刑法学中最核心、也是争议最大的理论——犯罪构成理论。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建国初期废除了旧法统,新中国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 “以苏俄为师”的道路。20世纪50年代初,以贝斯特洛娃为代表的苏联专家来到中国政法院校授课,他们带来的,正是当时在苏联占据统治地位的“四要件"理论。
为了让大家在当时的百废待兴中迅速掌握定罪规律,1957年,高铭暄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集体撰写了 《刑法总则讲义》,重点引介了"四要件"理论,标志着这套学说在中国的落地。到了1982年,为了适应恢复高考和法制重建的需求,司法部组织全国著名学者编写全国统编教材。高铭暄与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当时学术界并称 “北高南马”)合作主编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学》统编教材**。这本教材总发行量接近200万册,彻底将"四要件"理论确立为中国刑法学不可动摇的基本框架。
什么是"四要件"理论?该理论认为,要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像拼图一样的要件:
第一,犯罪客体:也就是这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比如杀人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犯侵犯了财产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这指的是犯罪活动在客观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人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犯罪主体:也就是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是不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精神正常。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这指的是行为人做这件事时的心理状态。他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在"四要件"理论的逻辑体系下,这四个条件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在脑海中画一个十字架,把这四个要件一一填入。只有四个条件全部齐备、严丝合缝地拼在一起,才能认定犯罪成立。这种强调 “主客观相统一”的思维模式,直观、清晰、极易上手。在当时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历史背景下,“四要件"就像是一把极其高效的快刀,为中国司法机关迅速理清案情、准确打击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
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场刑法学界的世纪之争
然而,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模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矛盾和犯罪形态也变得日益复杂(比如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规定了130个罪名的1979年刑法,开始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从1981年到1996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出台了20多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来"打补丁”。直到1997年,国家决定对刑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高铭暄作为立法专家,再次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1997年刑法不仅大幅增加了罪名、调整了刑罚结构,更重要的是,它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这三大基本原则。高铭暄一生都在坚持和呼吁“罪刑法定”——罪名绝不能类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最终确立,标志着中国刑法真正走向了现代化,也为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法的完善为刑法学理论的繁荣提供了土壤。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开放,大批中青年学者(如陈兴良、周光权、张明楷等)开始远赴德国、日本等传统法制强国深造,并系统地翻译引入了大量德日刑法学文献。
这些"新兴学者"们带回了一套全新的定罪逻辑——也就是源于德国的**“三阶层"理论**。这套理论主张,在认定犯罪时,法官的思维不能像四要件那样是"平面拼图”,而应该像是一个有着三个严密过滤网的漏斗。

具体来说,“三阶层"分为三步:
第一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这纯粹是一个事实判断。法官只看行为人的动作和结果,是不是表面上符合刑法条文的描述。比如你拿刀把人捅死了,这就是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该当性”。
第二层,违法性:这是对行为的客观价值判断。行为虽然符合法条描述,但是在整体法律秩序下,这种行为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存在这种正当理由(比如你是为了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那么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被允许的,自然就不违法。
第三层,有责性:这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谴责。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法条描述,又没有正当理由,法官还要看能不能在道义上谴责你。如果你是一个没有辨认能力的重度精神病人,或者你是在他人的胁迫下干的,那么法律认为你没有"责任”,同样不构成犯罪。
“三阶层"理论的引入,在中国刑法学界无异于投下了一枚深水炸弹。陈兴良等学者旗帜鲜明地主张,应当进行 “刑法知识转型”,实现犯罪论体系的 “去苏俄化”,全面拥抱德日阶层理论。他们尖锐地批评四要件体系,认为它不能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缺乏递进过滤的逻辑,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容易导致无章可循,法官"只能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
而传统学者阵营则坚决反击。他们认为,四要件在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打磨,已经形成了深厚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契合。如果彻底"另起炉灶",会导致基层司法人员思想混乱。而且,将人权保障不力的黑锅完全扣在四要件理论头上也是荒谬的。人权的保障靠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具体制度的落实,而不是单纯玩弄概念游戏。
这场学术交锋在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达到了高潮。当年的司考命题在某些案件的定性判断上,开始明显向"三阶层"的逻辑倾斜,这在法学界引发了巨大的震动与争议,甚至有学者戏称这是刑法学界的**“诸神之战”**。
四要件 vs 三阶层:一场逻辑上的深度剖析
各位看到这里可能会有疑问:四要件和三阶层,不都是把犯罪的条件拆分开来吗?无非一个是四个篮子,一个是三个漏斗,本质上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那么多顶尖的新生代学者笃定地认为,三阶层在逻辑上更加严密?
为了解答这个硬核的专业问题,我们需要在逻辑层面进行一次深度的剖析。
在处理简单案件时,任何理论都会显得游刃有余。检验一个理论是否严密,必须把它放在边缘的、极限的疑难案件中去施压。陈兴良等学者正是通过对极端案例的分析,犀利地指出了四要件的逻辑硬伤。
场景一:正当防卫的逻辑困境
假设你走在街上,一个歹徒拿刀要杀你,你为了自保,夺过刀把他反杀了。这在法律上叫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四要件看来,这件事很别扭。因为法官认定你不构成犯罪时,必须解释你缺少了哪个要件。你杀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有客观方面),你是个正常成年人(有主体),你就是想弄死他来自保(有主观故意)。那到底缺了啥?传统教材只能勉强解释为"排除了社会危害性",于是硬生生地在四要件的理论大厦旁边,搭了一个**“排除犯罪事由"的独栋别墅**,把正当防卫塞了进去。这在逻辑上是断裂的。
但在三阶层理论看来,逻辑如丝般顺滑:你的反杀行为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事实成立);但是到了第二步"违法性"审查时,因为你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价值上是受鼓励的正当行为,因此阻却违法。因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无罪。逻辑闭环,完美解释。
场景二: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这是另一个最能体现三阶层理论逻辑严密性的经典场景。假设一个成年人张三,教唆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李四去入室盗窃。
在四要件的逻辑下,一个人只有同时满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才能被认定犯罪。但是,13岁的李四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他缺乏"犯罪主体"这个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问题来了:如果李四连犯罪都不构成,那张三的"教唆犯"身份依附于谁呢? 为了给张三定罪,传统理论往往只能绕开共同犯罪,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来打补丁,也就是把李四当成张三作案的、不具有自主性的工具,这在理论的自洽性上显得十分局促。因此,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混在一起来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从而导致了这种定性上的逻辑困境。
但在三阶层理论看来,这个问题迎刃而解,因为阶层论清晰地区分了违法与责任。13岁的李四实施了入室盗窃,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事实,满足了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同时,李四没有任何正当防卫等合法理由,满足了第二阶层违法性。因此,李四干的这件事情,在法律评价上绝对是一件非法的、错误的事情。阶层理论认为,教唆犯等共犯的成立,只要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就足够了,不要求被教唆的人最终必须受到处罚。既然李四的行为已经跨过了前两阶层,被认定为"违法",张三作为教唆者,自然就理所当然地成立了教唆犯。最后,法官在第三阶层单独审查李四的责任。因为李四才13岁,心智尚未成熟,法律在主观上不对他进行谴责。所以李四不用承担责任,无需受到刑罚处罚。但张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必须承担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
大家看懂了吗?三阶层极其明确地区分了"违法"和"责任"。行为是错的,所以教唆者要受罚;但实施行为的小孩情有可原,所以小孩不受罚。这种**“从客观违法到主观责任"层层递进的体系**,就像外科医生的手术刀一样精准,将行为的客观对错与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完美剥离。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学界呼吁引入三阶层的深层原因所在。
不可抹杀的历史丰碑
当然,在探讨理论升级与变革时,我们绝不能陷入历史虚无主义。不管四要件理论在今天面临着怎样的批评和挑战,以高铭暄为代表的第一代刑法学家所立下的历史丰碑,是任何人、任何时代都不容抹杀的。
在建国初期那种法治资源极度匮乏、甚至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代中,是高铭暄这代人,为新中国的刑事法制搭建了最初的避风港。四要件理论虽然在逻辑上有瑕疵,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凭借着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的优势,成功指导了数以百万计的司法案件,为维护中国社会的稳定、建立法制权威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高铭暄一生对刑法事业的卓绝贡献,也赢得了国际国内的最高赞誉。2015年4月,因在刑法学领域的杰出贡献,高铭暄荣获国际社会防卫学会颁发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奖**,该奖项素有**“刑法学界的诺贝尔奖”之称,高铭暄也成为获得该奖的亚洲第一人**。2019年,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党和国家授予他**“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这也是法学界迄今为止唯一的代表。
学术之所以能够进步,往往就在于前人的肩膀足够宽阔。高铭暄最令人敬佩的,不仅是他等身的著作,更是他海纳百川的学术胸襟与"仁而爱人"的教育家精神。
他自1984年成为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以来,培养了60多名刑法学博士,这些弟子如今已是法学界的中流砥柱。有趣的是,很多激烈批评"四要件”、积极倡导"知识转型"的领军学者(如陈兴良教授),正是高铭暄的亲传弟子。
面对来自后辈的颠覆性挑战,高铭暄从未运用权威进行打压。他曾在教导青年教师时留下这样一段话:“给本科生讲课要注重打基础,有争议的问题先不要讲;给研究生讲课要把正面和反面的意见都讲明白讲透彻;而给博士生讲课,则要讲最前沿的内容,启发他们自己思考”。他一生践行着**“弟子不必不如师”的理念,这种容忍异见、鼓励创新的大家气象**,正是中国法学得以不断自我迭代、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力。
展望未来
站在高铭暄逝世的历史节点上眺望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已经非常清晰。
首先,理论体系将从封闭走向全面兼容。 关于犯罪构成模式的改革,目前学界有"重新排列四要件顺序论”、“在原四要件基础上增减要件论"以及"另起炉灶全面引入三阶层论"等多种主张。我们可以预见,中国未来的刑法理论不会是纯粹的德日照搬,更不会退回苏联老路。而是在深刻总结中国本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现有的要件要素统合于"构成要件"之下,进而构建出一个既兼顾逻辑严密性,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刑事当罚性"的新型阶层模式。高铭暄生前也曾告诫年轻学子,一定要重视刑法学的国际合作交流,既学习他国长处,又要敢于宣传自己。
其次,刑罚理念将彻底完成从单纯的"社会防卫"向"人权保障"的深刻转型。 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刀剑”,更应当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大宪章”。通过引入阶层理论中严密的逻辑过滤机制,未来的司法裁判将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确保每一次生杀予夺的裁决,都经得起最苛刻的逻辑检验和伦理拷问。
最后,面对新时代的挑战,立法修法机制将更加精细。 正如高铭暄晚年所指出的,未来新中国刑法需要坚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刑法,持续推动刑法体系和立法技术的进一步科学化。无论是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犯罪,还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空白,都需要理论界提供更加精密的法律工具。
高铭暄离开了,带走了一个充满激情与筚路蓝缕的时代。但他亲手铺下的第一块法治基石,以及他鼓励变革、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将永远指引着后来的中国法律人。对高铭暄最好的纪念,不是把他的学说封在神龛里顶礼膜拜,而是继承他的胆识,勇敢地推动中国法治的转型与升级,在严密的逻辑与深厚的人文关怀中,将中国的法治大厦建设得更加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