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逝世,中国现代刑法学论争
2026年2月26日,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因病逝世,享年98岁。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高铭暄的一生堪称中国刑法的活化石。他是唯一一位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他是新中国第一位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他撰写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专著,并主编了第一部全国统编的刑法学教科书。毫不夸张地说,今天中国大地上每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背后,都有高铭暄奠定的理论基石。 然而,科学的规律就在于不断地反思与超越,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在缅怀高铭暄历史功绩的今天,我们也正处于中国刑法学经历深刻转型的节点。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着 “四要件"与"三阶层” 两个犯罪构成体系,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影响深远的学术论争。这场论争,表面上看是学者们在书斋里的争辩,但其底层逻辑,却是国家刑罚权如何行使,以及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的宏大命题。 高铭暄:一部中国刑法的活化石 要理解高铭暄对中国刑法的贡献,我们要把目光投向1928年5月的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叠的小渔村。高铭暄就出生在这里的一个书香门第与法律世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他的父亲曾历任杭州地方法院推事(相当于现在的法官),以及浙江高等法院审判员,他的叔叔和大哥也都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 在这种浓厚的家学渊源熏陶下,高铭暄自幼便对法律产生了强烈的向往。9岁那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高铭暄的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并在闲暇之余严格督促高铭暄读书。初中毕业后,他考入当时全国闻名的温州中学。当时的温中校长,著名的教育家金嵘轩举办全校征文大赛,题目是《如何建设新温中》,年少的高铭暄凭借扎实的文字功底一举夺冠,扬名全校。 1947年高中毕业时,高铭暄展现出极高天赋,他同时被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和浙江大学录取。他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律系,随后因时代变迁和院校调整,他又转入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在1951年升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深造。在人大,他遇到了对他一生影响深远的苏联法学专家贝斯特洛娃、达马亨等人,系统地接受了刑法学的专业训练。1953年,高铭暄以全优的成绩毕业并留校任教,从此开启了他躬耕教坛七十余载的传奇生涯。 漫漫立法路:从第22稿到第38稿 新中国成立前夕,基于彻底摧毁旧国家机器的政治考量,中央作出决定,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另起炉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这一破旧立新的决定,导致在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在惩治犯罪时处于 “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单凭政策,或者依赖《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零星的单行法规。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 《宪法》正式颁布,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终于被提上了日程。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建了刑法起草班子,受中央书记处的直接领导。当时,刚刚留校任教一年的高铭暄,凭借扎实的学术功底,被抽调参与起草工作。这一年,他年仅26岁,是整个起草小组中最年轻的一员。 那时的他或许未曾料到,这项工作,他一干就是25年。 刑法的起草过程,是一场常人难以想象的漫长跋涉。起草班子夜以继日地工作,广泛收集案例、研究国内外立法,到1957年6月写出了第22稿,又在1963年10月,打磨出了第33稿。这个第33稿甚至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审查同意,眼看就要正式完成。 然而,随之而来的 “文化大革命”,让中国的法制建设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停滞。起草工作被迫全部中断,中国人民大学甚至一度停止办学,高铭暄本人也经历了下放劳动,后被分配到北京医学院,一待就是八年。在这漫长而苦闷的岁月里,高铭暄始终保存着当年起草刑法的各种资料文献,等待着法治春天的再次来临。 终于,1978年10月,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国家明确提出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刑法立法迎来了 “第三次上马”。起草班子在1963年第33稿的基础上迅速重启修订。经过反复推敲和激烈争论,最终形成了历史性的第38稿。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铭暄百感交集,他后来回忆说,这结束了新中国三十年没有刑法的历史,也宣告了"不引用法律条文的刑事司法文书一去不复返了”。从当初26岁的青年学者,到此时已是两鬓斑白的中年汉子,高铭暄把人生最宝贵的年华,全部倾注在了这38稿的字里行间。 为了留下这份珍贵的历史记忆,高铭暄在1981年出版了 《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这不仅详细记录了1979年刑法从第22稿到第38稿定稿阶段的争议与修改过程,更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出版不到一个月便被抢购一空。 “四要件"理论的确立 有了刑法,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就是: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办案中,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逻辑去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了犯罪?这就引入了刑法学中最核心、也是争议最大的理论——犯罪构成理论。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建国初期废除了旧法统,新中国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 “以苏俄为师”的道路。20世纪50年代初,以贝斯特洛娃为代表的苏联专家来到中国政法院校授课,他们带来的,正是当时在苏联占据统治地位的“四要件"理论。 为了让大家在当时的百废待兴中迅速掌握定罪规律,1957年,高铭暄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集体撰写了 《刑法总则讲义》,重点引介了"四要件"理论,标志着这套学说在中国的落地。到了1982年,为了适应恢复高考和法制重建的需求,司法部组织全国著名学者编写全国统编教材。高铭暄与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当时学术界并称 “北高南马”)合作主编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学》统编教材**。这本教材总发行量接近200万册,彻底将"四要件"理论确立为中国刑法学不可动摇的基本框架。 什么是"四要件"理论?该理论认为,要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像拼图一样的要件: 第一,犯罪客体:也就是这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比如杀人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犯侵犯了财产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这指的是犯罪活动在客观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人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犯罪主体:也就是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是不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精神正常。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这指的是行为人做这件事时的心理状态。他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在"四要件"理论的逻辑体系下,这四个条件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在脑海中画一个十字架,把这四个要件一一填入。只有四个条件全部齐备、严丝合缝地拼在一起,才能认定犯罪成立。这种强调 “主客观相统一”的思维模式,直观、清晰、极易上手。在当时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历史背景下,“四要件"就像是一把极其高效的快刀,为中国司法机关迅速理清案情、准确打击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 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场刑法学界的世纪之争 然而,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模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矛盾和犯罪形态也变得日益复杂(比如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规定了130个罪名的1979年刑法,开始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从1981年到1996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密集出台了20多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来"打补丁”。直到1997年,国家决定对刑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高铭暄作为立法专家,再次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1997年刑法不仅大幅增加了罪名、调整了刑罚结构,更重要的是,它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这三大基本原则。高铭暄一生都在坚持和呼吁“罪刑法定”——罪名绝不能类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最终确立,标志着中国刑法真正走向了现代化,也为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法的完善为刑法学理论的繁荣提供了土壤。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开放,大批中青年学者(如陈兴良、周光权、张明楷等)开始远赴德国、日本等传统法制强国深造,并系统地翻译引入了大量德日刑法学文献。 这些"新兴学者"们带回了一套全新的定罪逻辑——也就是源于德国的**“三阶层"理论**。这套理论主张,在认定犯罪时,法官的思维不能像四要件那样是"平面拼图”,而应该像是一个有着三个严密过滤网的漏斗。 具体来说,“三阶层"分为三步: 第一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这纯粹是一个事实判断。法官只看行为人的动作和结果,是不是表面上符合刑法条文的描述。比如你拿刀把人捅死了,这就是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该当性”。 第二层,违法性:这是对行为的客观价值判断。行为虽然符合法条描述,但是在整体法律秩序下,这种行为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存在这种正当理由(比如你是为了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那么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被允许的,自然就不违法。 第三层,有责性:这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谴责。如果你的行为符合法条描述,又没有正当理由,法官还要看能不能在道义上谴责你。如果你是一个没有辨认能力的重度精神病人,或者你是在他人的胁迫下干的,那么法律认为你没有"责任”,同样不构成犯罪。 “三阶层"理论的引入,在中国刑法学界无异于投下了一枚深水炸弹。陈兴良等学者旗帜鲜明地主张,应当进行 “刑法知识转型”,实现犯罪论体系的 “去苏俄化”,全面拥抱德日阶层理论。他们尖锐地批评四要件体系,认为它不能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缺乏递进过滤的逻辑,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容易导致无章可循,法官"只能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 而传统学者阵营则坚决反击。他们认为,四要件在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打磨,已经形成了深厚的路径依赖和制度契合。如果彻底"另起炉灶",会导致基层司法人员思想混乱。而且,将人权保障不力的黑锅完全扣在四要件理论头上也是荒谬的。人权的保障靠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具体制度的落实,而不是单纯玩弄概念游戏。 这场学术交锋在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达到了高潮。当年的司考命题在某些案件的定性判断上,开始明显向"三阶层"的逻辑倾斜,这在法学界引发了巨大的震动与争议,甚至有学者戏称这是刑法学界的**“诸神之战”**。 四要件 vs 三阶层:一场逻辑上的深度剖析 各位看到这里可能会有疑问:四要件和三阶层,不都是把犯罪的条件拆分开来吗?无非一个是四个篮子,一个是三个漏斗,本质上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那么多顶尖的新生代学者笃定地认为,三阶层在逻辑上更加严密? 为了解答这个硬核的专业问题,我们需要在逻辑层面进行一次深度的剖析。 在处理简单案件时,任何理论都会显得游刃有余。检验一个理论是否严密,必须把它放在边缘的、极限的疑难案件中去施压。陈兴良等学者正是通过对极端案例的分析,犀利地指出了四要件的逻辑硬伤。 场景一:正当防卫的逻辑困境 假设你走在街上,一个歹徒拿刀要杀你,你为了自保,夺过刀把他反杀了。这在法律上叫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四要件看来,这件事很别扭。因为法官认定你不构成犯罪时,必须解释你缺少了哪个要件。你杀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有客观方面),你是个正常成年人(有主体),你就是想弄死他来自保(有主观故意)。那到底缺了啥?传统教材只能勉强解释为"排除了社会危害性",于是硬生生地在四要件的理论大厦旁边,搭了一个**“排除犯罪事由"的独栋别墅**,把正当防卫塞了进去。这在逻辑上是断裂的。 但在三阶层理论看来,逻辑如丝般顺滑:你的反杀行为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事实成立);但是到了第二步"违法性"审查时,因为你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价值上是受鼓励的正当行为,因此阻却违法。因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无罪。逻辑闭环,完美解释。 场景二: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这是另一个最能体现三阶层理论逻辑严密性的经典场景。假设一个成年人张三,教唆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李四去入室盗窃。 在四要件的逻辑下,一个人只有同时满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才能被认定犯罪。但是,13岁的李四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他缺乏"犯罪主体"这个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问题来了:如果李四连犯罪都不构成,那张三的"教唆犯"身份依附于谁呢? 为了给张三定罪,传统理论往往只能绕开共同犯罪,引入"间接正犯"的概念来打补丁,也就是把李四当成张三作案的、不具有自主性的工具,这在理论的自洽性上显得十分局促。因此,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混在一起来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从而导致了这种定性上的逻辑困境。 ...